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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

鎖定
2014年,為了更方便村民通行,吉林省村民黃德義花13萬元在洮兒河修建了一座長7.5米、寬1.5米的浮橋。為收回成本,黃德義讓過橋村民、路人自願交費。 [1-2]  被當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處罰並強制其拆橋,後又因建橋收費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其他17人也分別被判刑。 [10] 
2023年7月,該事件引發關注。7月7日,洮南市副市長、水利局長等迴應五大疑問。7月8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文表示,對黃德義的申訴已立案審查 [10]  。9月27日,吉林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再審決定書 [14]  。11月13日上午9時,吉林白城中院開庭再審吉林“浮橋案”,下午5時許庭審結束,法院稱將擇期宣判。 [15]  12月25日,吉林省白城市黃德義等人尋釁滋事案再審宣判。 [17] 
中文名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
發生地點
吉林洮南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事件背景

黃德義家有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擺渡為業。通過擺渡,可以使村裏人出行少繞道70公里。 [1]  [3] 
2014年,為了更方便村民通行,黃德義花13萬元在洮兒河修建了一座長7.5米、寬1.5米的浮橋。為收回成本,黃德義讓過橋村民、路人自願交費。 [1-2] 
洮兒河 洮兒河 [12]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事件處置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拆除浮橋

2018年10月,洮南水利部門以非法建橋為由強制拆除浮橋。浮橋在被拆除之後,村民過河就只能繞行70公里了。 [1] 
搭建浮橋的鐵皮船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刑事措施

2019年2月,黃德義又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他的幾位家人也被採取刑事措施。7月,洮南市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黃德義等多人公訴至洮南市法院。12月,洮南法院判決,黃德義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另外17名涉案人員也分別獲刑。其中,黃德義家有3人被判刑。 [1]  [6] 
據洮南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顯示,黃家18人通過組織排班制定收費標準,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過路費總計52950元。宣判後法院對部分繳納過橋費用的村民,進行了金額返還。 [13]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提出申訴

2021年底,黃德義對此判決不服,並進行了申訴。他在申訴材料中提出,建橋是為了方便兩岸村民春耕及秋收,不存在強拿硬要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且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數額過高。他説,沒有向過路人強制要錢,自己光焊船體就花了13萬多元,此外還有搭建費用,收取的“過路費”沒有超過成本。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他已經退還全部“過路費”。 [1]  [6] 
2023年3月31日,黃德義的申訴被洮南市法院駁回,駁回理由是,法院認為,其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私自建橋攔截過往車輛收費,且受到多次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仍拒不改正,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申訴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3]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繼續申訴

白城市中院出具的《受理通知書》 白城市中院出具的《受理通知書》
2023年6月26日,黃德義繼續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6月29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對該案立案,正在審查中。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嚴格依法辦理好申訴審查相關工作 [4]  。7月2日,黃德義收到了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其郵寄送達的《受理通知書》,白城市中院就其申訴正式受理審查 [5]  。7月8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文表示,對黃德義的申訴已立案審查。 [5]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決定再審

2023年9月29日,澎湃新聞從相關權威信源確認,吉林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再審決定書,其顯示,黃德義於2023年6月26日以不構成犯罪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本案符合再審條件,決定由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審。再審決定書落款時間為2023年9月27日。 [14] 
2023年11月13日上午9時,吉林白城中院開庭再審吉林“浮橋案”,下午5時許庭審結束,法院稱將擇期宣判。庭審過程中,檢方當庭建議對部分被告人改判無罪,建議對部分被告人定罪免罰,但仍然堅持對黃德義本人的指控,認為其構成犯罪。 [15]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再審宣判

2023年12月25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德義等18人尋釁滋事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維持對黃德義、何樹春的定罪量刑;對黃嵩、黃強、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免予刑事處罰;宣告黃永、黃剛、黃偉、劉豔傑、何淑雲、佐清芝、武風清、龍麗、劉海波、李麗、邊光無罪。 [17]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事件迴應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洮南市

2023年7月7日上午,洮南市副市長劉洋和洮南市水利局局長劉洪波、洮南市交通運輸局的相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並對黃德義和村民的疑問一一解答。
疑問一:黃德義自籌資金搭橋為何不被允許?
洮南市水利局局長劉洪波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橋樑、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黃德義搭建浮橋,並未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我們無法對橋的安全做保障,所以依法對其進行處罰,並要求他自行拆除。”劉洪波説。
疑問二:為何在罰款3次之後才強制拆除?
按照黃德義的説法,橋搭好後,水利部門對他進行了罰款,交了錢之後他便繼續運營。
“我們要求他在規定期間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物,恢復河道原貌。每次他們都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拆除,所以我們依法對其進行了處罰,並且每次都要求他拆除,絕不存在行政執法完了橋沒拆的情況。”劉洪波表示:“但是過一段時間,他在原位置上又搭橋了,我們巡查發現或接到羣眾舉報,所以繼續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疑問三:因收52950元過橋費而被判定為尋釁滋事罪,金額從哪來?為何駁回黃德義的申訴?
關於案件偵辦問題,洮南市政府表示,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不便過多解釋,但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6月29日對該案登記立案,目前正在審查中。
疑問四:村民的過河之困何時解?
對此,洮南市副市長劉洋表示,“十三五”以來,洮南市充分考量民生訴求和實際需要,共投資2.17億元,建設橋樑31座,總長度2.9公里。今年,有兩座橋樑正在修建。
“但是我們的工作一定是有排序的,像振林村,只是為了去白城方便,農耕需求不強烈,近年常住人口又不是很多,所以我們就往後排。”劉洋説。
同時劉洋介紹,洮南市已經規劃了一座位於滿洲岱橋和鎮西橋之前的公路橋,並納入“十四五”規劃。這座橋建成後,距離振林村二十多公里。
疑問五:新橋建成前,村民怎樣過河?
劉洋説,針對“黃德義私搭浮橋事件”反映出來的問題,洮南市進行了專題調查研究決定,近期將在振林村附近建設一座便民橋,力爭在秋收前建設完成,同時,洮南市將進一步完善交通路網,對振林村附近公路橋架設進行論證。 [10]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鄰村村書記

2023年7月10日,鄰村村書記表示,黃德義在網上説的全都是假的。黃德義一方曾因浮橋對岸的土地使用與安全村村委產生糾紛,發生肢體衝突。村書記稱,黃德義在衝突中大喊:“打死他我去償命。”這名村書記在衝突中受傷,耳朵縫了20多針。 [11]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事件爭議

  • 私自建橋是否強制收費 兩岸村民説法相反
2023年7月12日,記者實地走訪了事發地及附近村落。當年的辦案民警告訴記者,黃德義等人曾在橋頭拉上鐵鏈繩索,在橋的旁邊建了一座彩鋼房,車輛經過時,需要先交納費用,鐵鏈放下後,車才能通行。振林村村支書胡寶玉證實了這一點。他解釋,振林村主要是一些商店運貨的經營車輛過橋需要付費,黃德義及其家人熟悉的村民過橋不交費。
河對岸的安全村 河對岸的安全村 [12]
河對岸是白城洮北區平安鎮安全村。安全村的村民對黃德義架橋及收費的問題有完全不同的説法。安全村村民告訴記者,外村人從黃德義架設的浮橋上通過或者外地車輛需要過河均收費,不同車型收費價格也有差異。安全村村民聶女士家在振林村有片玉米地,由於要收糧,每次往返都會要求她交納過橋費。 [12]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橋樑建設

2023年10月中旬,新便民橋建成完工,到11月中旬,已經通車一個多月,設置有紅綠燈和監控,方便交通部門進行管理。 [16]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社會評論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律師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對於民眾私自建橋,也可事後補辦手續,而非一律拆除,尤其是在修建橋樑能夠便利民眾出行的情況下更不宜動輒拆除。《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因此,即便認為私自修橋手續不全,但是隻要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就不應進行行政處罰,更不要説追究刑事責任了。 [9] 
據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介紹,個人修橋需要報批,不得私自建設另外,個人未經允許也不得在公路上設卡收費。中國《公路法》第九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同時,第五十九條也規定了三種可收費的情形,包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公路等等。也就是説,除了以上這三種公路或者橋樑其他不管是公有還是私有的公路或者橋樑,如果收取費用都是非法行為 [3] 
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博雄則表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尋釁滋事罪構成的主觀要件系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相關行為,才能成立本罪。如果修橋收費並未經過相關審批程序,構成行政違法,但對其刑事處罰則有可能系適用法律錯誤。在公共服務缺位的情況下,羣眾自發修橋並適當收費,具有樸素的正當性,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畢竟,政府施政和司法裁判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增加社會福祉,而非減損。 [3]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媒體評論

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橋,還是處理其他鄉村治理問題,執法都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羣眾利益,如果忽略了這一本質,便有可能與執法為民的初衷背道而馳。就拿本次事件來説,當地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橋,本是為了維護附近居民的通行安全,可一罰了之,忽略了羣眾實際困難,就造成“只執法、不辦事”的印象。在處理這類問題上,一禁了之固然簡單,但重要的是要解決羣眾問題、把後續服務跟上,這考驗的是地方政府為民服務的能力。(農民日報 評) [7] 
司法界有一句名言:“你辦的不是案件,是別人的人生。”掏了錢的農民不認為自己是“受害人”,浮橋沒有對當地自然資源造成嚴重損害,那麼,造橋的“社會危害”在哪裏呢?普通人憑着常識都認為不構成犯罪,辦理刑事案件不能違背常識,機械執法不是正義。(澎湃新聞 評) [8]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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