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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萬林

(嘉峪關市政協原副主席)

鎖定
魏萬林,男,漢族,1955年11月9日出生,中共黨員,甘肅皋蘭人,出生地甘肅皋蘭,住嘉峪關市建設路建新街區。在職大學學歷。曾任嘉峪關市政協副主席。 [1] 
2015年12月7日違紀被查。 [2]  2016年01月28日,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 [3]  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 [1]  2017年8月29日,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沒收財產50萬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1]  2017年12月6日,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 
中文名
魏萬林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5年11月09日
出生地
甘肅皋蘭縣
性    別
住    址
嘉峪關市建設路建新街區

魏萬林人物履歷

1973.11——1979.01,酒泉地區公安處消防大隊民警
1979.01——1983.10,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書記員
1983.10——1984.01,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1984.01——1988.12,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
1988.12——1997.04,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刑檢科副科長、辦公室主任、法紀科科長、副處級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
1997.04——2000.03,嘉峪關市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
2000.03——2005.06,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成員、檢察委員會委員(正縣級)
2005.06——2014.01,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副書記、檢察委員會委員
2014.01——2015.10,嘉峪關市政協副主席 [2] 

魏萬林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2月7日,據甘肅省紀委消息:甘肅省嘉峪關市政協原副主席魏萬林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 
開除黨籍和取消退休待遇
2016年01月28日,日前,經省委批准,省紀委對嘉峪關市政協原副主席魏萬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魏萬林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法活動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其中,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法活動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魏萬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魏萬林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4] 
強制措施
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 [1] 
一審宣判
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審理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魏萬林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於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甘1102刑初372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魏萬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沒收財產50萬元。二、對扣押的被告人魏萬林受賄涉案贓款455.7926萬元、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涉案贓款426.8290萬元,依法沒收,待判決生效後,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即由中共甘肅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上繳國庫42.4016萬元、由定西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840.2200萬元。一審判決後,原審被告人魏萬林不服,提出上訴。 [1] 
二審裁定
2017年12月6日,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魏萬林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刑及處理適當。上訴人魏萬林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