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鬱新

鎖定
鬱新(1346年-1405年),字敦本,元末明初吳縣(今江蘇蘇州)人,徙籍鳳陽(今屬安徽)。明初理財家。 [7] 
鬱新元末讀書於蘇州橫山別業倚山堂。明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以布衣人才徵,賜名“新”,授户部度支主事掌內帑,次年升北平部郎中,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超遷户部右侍郎 [1]  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擢升尚書。奉旨制定《折納絹匹則例》《災傷去處散糧則例》。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奏定招商開中納米則例,保障邊塞糧儲。又奉旨斟酌古制減宗室祿米,錄入《皇明祖訓》定為制。建文二年(1400年),罷職。 [7] 
成祖即位,召鬱新為户部尚書。永樂元年(1403年),獨掌户部,奉命簡選直隸蘇州等十郡、浙江等九布政司富民遷北京,整頓漕運,奏減屯田課税,改贖罪納米至北京改入南京倉。慷慨好義,治家有法。為政寬大得體,長於綜理財賦,被比喻為唐名臣劉晏,規劃為後世遵循。卒後賜祭葬於臨淮東古城,後移葬於蘇州陽山西麓。 [5]  [7] 
敦本
所處時代
明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鳳陽府臨淮
逝世日期
1405年
主要成就
制定錢糧相關法規
本    名
鬱新

鬱新人物生平

洪武二十一年(1388)進士,歷任中書舍人翰林侍講。由於相貌雄偉、聲音洪亮、威儀整齊,朱元璋賜名“新”,授予户部度支主事,後升為北平部郎中,進階奉議大夫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破格提拔為嘉議大夫户部右侍郎。皇上曾問他天下户口田賦的數據,以及地理險易情況,鬱新都應答無遺,皇上稱讚他的才華。 [1] 
考察期滿晉升户部尚書資善大夫。當時親王每年的祿米是五萬石。鬱新建議減去五分之四,並規定了郡王以下宗室的祿米數額。又因邊務糧餉不繼,鬱新制定招商開中法,令商人輸運糧食到塞下,然後發出憑據,根據憑據支給食鹽,邊防糧儲因此而充足。夏原吉任户部主事時,鬱新很敬重他,各部門的事務都委任給他處理。建文二年(1400年),鬱新稱病回家。 [2] 
明成祖朱棣即位後,召鬱新掌管户部事務,以古樸侍郎輔佐他。
永樂元年(1403年),河南發生蝗災,有關官員不上報朝廷,鬱新彈劾處治了他們。當初,糧食由運河轉運到北京,鬱新説:“從淮河到黃河,多是淺灘跌坡,運船非常艱難。請另用可裝載三百石的淺船,從淮河、沙河運到陳州潁溪口跌坡下,再用可載二百石的淺船運到跌坡上,然後用大船運入黃河。到八柳樹等處後,令河南的車伕由陸路運入衞河,轉輸到北京。”皇上聽從了。鬱新又説:“湖廣屯田所產的東西不一,請允許他們都可以輸運給國家。粟谷、糜黍、蕎郘兩石,准許當大米一石。稻穀、高粱二石五斗,禾參稗三石,各准許當大米一石。黃豆、小麥、芝麻與米相等。”這一條被定為法令。 [3] 
永樂二年(1404年),鬱新建議公、侯、伯、駙馬、儀賓這些俸祿達到二百石以上的人,請照文武官員之例,米和錢鈔兼給。 [4] 
永樂三年(1405年),因士卒勞困,鬱新建議將每年收成達不到原定產量的屯田的課税減去十分之四五,又建議改納米到北京贖罪為納米入南京倉。皇上都批准執行。同年八月,鬱新病死於任上。皇帝朱棣嘆道:“鬱新處理國家財賦十三年,計算出入,現在誰能替代他呢?”朱棣為此廢朝一日,賜給葬祭,而召夏原吉回來處理户部事務。 [5] 

鬱新歷史評價

朱棣:新理邦賦十三年,量計出入,今誰可代者。
張廷玉:①新長於綜理,密而不繁。其所規畫,後不能易。②永、宣之際,嚴飭吏治,職事修舉。若鬱新之理賦,楊砥之馬政,劉季、虞謙之治獄,可謂能其官矣。 [6] 

鬱新史籍記載

《明史·卷一百五十·列傳第三十八》
參考資料
  • 1.    國朝獻徵錄卷之二十八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8-08-01]
  • 2.    《明史·鬱新傳》:鬱新,字敦本,臨淮人。洪武中,以人才徵,授户部度支主事。遷郎中。逾年,擢本部右侍郎。嘗問天下户口田賦,地理險易,應答無遺,帝稱其才。尋進尚書。時親王歲祿米五萬石,新定議減五之四,並定郡王以下祿有差。又以邊餉不繼,定召商開中法,令商輸粟塞下,按引支鹽,邊儲以足。夏原吉為户部主事,新重之,諸曹事悉委任焉。建文二年引疾歸。
  • 3.    《明史·鬱新傳》:成祖即位,召掌户部事,以古樸為侍郎佐之。永樂元年,河南蝗,有司不以聞,新劾治之。初,轉漕北京,新言:“自淮抵河,多淺灘跌坡,運舟艱阻。請別用淺船載三百石者,自淮河、沙河運至陳州潁溪口跌坡下,複用淺船載二百石者運至跌坡上,別用大船運入黃河。至八柳樹諸處,令河南車伕陸運入衞河,轉輸北京。”從之。又言:“湖廣屯田所產不一,請皆得輸官。粟谷、穈黍、大麥、蕎二石,準米一石。稻穀、敔秫二石五斗,穇稗三石,各準米一石。豆、麥、芝麻與米等。”著為令。
  • 4.    《明史·鬱新傳》:二年,議公、侯、伯、駙馬、儀賓祿,二百石以上者,請如文武官例,米鈔兼給。
  • 5.    《明史·鬱新傳》:三年,以士卒勞困,議減屯田歲收不如額者十之四五,又議改納米北京贖罪者於南京倉。皆允行。是年八月卒於官。帝嘆曰:“新理邦賦十三年,量計出入,今誰可代者?”輟朝一日,賜葬祭,而召夏原吉還理部事。
  • 6.    明史·卷一百五十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4-09-24]
  • 7.    李峯,湯鈺林編著.蘇州歷代人物大辭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