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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正式頒佈稿)

鎖定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於2016年6月16日發佈,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1-2] 
中文名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發佈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發佈日期
2016年6月16日
實施日期
2016年9月1日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發佈信息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已於2016年4月5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2016年6月16日 [3]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1]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三條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應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教育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制定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工作,建立健全對所主管高等學校重大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機制,建立高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報與相關信息公開制度。
第五條 高等學校是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主體。高等學校應當建設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於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建立由主要負責人領導的學風建設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依據本辦法完善本校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規則與程序。
高等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章 教育與預防
第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制度,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 [1] 
高等學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學生在科研活動中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學術規範和學術誠信教育,作為教師培訓和學生教育的必要內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
教師對其指導的學生應當進行學術規範、學術誠信教育和指導,對學生公開發表論文、研究和撰寫學位論文是否符合學術規範、學術誠信要求,進行必要的檢查與審核。
第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建立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範監督機制。
第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內保存研究的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高等學校應當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鑑定程序,結合學科特點,對非涉密的科研項目申報材料、學術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遵循學術研究規律,建立科學的學術水平考核評價標準、辦法,引導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潛心研究,形成具有創新性、獨創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 [1]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明確具體部門,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崗位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學術誠信和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諮詢、受理、調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高等學校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受理機構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並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後,應當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學術委員會可委託有關專家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並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如有新的證據,可以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應當進入正式調查。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決定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舉報人。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同時通知項目資助方。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應當組成調查組,負責對被舉報行為進行調查;但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的被舉報行為,也可以採用簡易調查程序,具體辦法由學術委員會確定。
調查組應當不少於3人,必要時應當包括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指派的工作人員,可以邀請同行專家參與調查或者以諮詢等方式提供學術判斷。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邀請項目資助方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查組。
第十九條 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導師學生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條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託無利害關係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認為必要的,可以採取聽證方式。
第二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助。
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三條 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產權等爭議引發的法律糾紛的,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後重啓調查。
第二十四條 調查組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1] 
第四章 認定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應當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的,應當聽取調查組的彙報。
學術委員會可以召開全體會議或者授權專門委員會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作出認定結論,並依職權作出處理或建議學校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佔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註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其他根據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五章 處理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三)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
(四)辭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應當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於本單位人員的,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屬於本單位人員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二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六章 複核
第三十三條 舉報人或者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高等學校提出異議或者複核申請。
異議和複核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收到異議或者複核申請後,應當交由學術委員會組織討論,並於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決定受理的,學校或者學術委員會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複核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申請複核的,不予受理;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年度發佈學風建設工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高等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推諉塞責、隱瞞包庇、查處不力的,主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或者委託相關機構查處。
第三十八條 高等學校對本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未能及時查處並做出公正結論,造成惡劣影響的,主管部門應當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並進行通報。
高等學校為獲得相關利益,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主管部門調查確認後,應當撤銷高等學校由此獲得的相關權利、項目以及其他利益,並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和學科特點,制定本校學術不端行為查處規則及處理辦法,明確各類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標準。有關規則應當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對直接受理的學術不端案件,可自行組織調查組或者指定、委託高等學校、有關機構組織調查、認定。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處理,根據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教育系統所屬科研機構及其他單位有關人員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與處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發佈的有關規章、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1]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內容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校,有效預防和依法規範處理高等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促進教學科研和學術研究的健康發展,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就研究制定該文件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問:教育界、學術界對於學術不端行為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十分關注,請介紹一下《辦法》起草的背景。
答:優良學風是大學精神的集中體現,是高等學校的立校之本,風清氣正的學術生態是科學發展和教育事業興旺的基石。在近一個時期以來,高校學術不端行為時有發生,助長了急功近利、浮躁浮誇的學術風氣,造成了極為負面的社會影響。為此,教育部近年來先後出台了《關於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等指導性文件;很多高校制定了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規定,嚴肅查處和曝光了一批不端行為案件。
對待學術不端行為,教育部及各高校的態度歷來是明確的,就是“零容忍”。但在實踐中也存在着查處學術不端行為的依據不足,工作機制不完善,調查處理程序不規範,不同高校處理標準差別較大等問題,極大地制約了學術不端行為的有效治理。為了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高等教育法》《科學技術進步法》《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我部起草了本辦法。高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依據由規範性文件上升為部門規章,體現了我們對於依法治理學術不端行為更加重視。
2.問:學術不端行為的預防和處理複雜性、綜合性很強,請介紹一下《辦法》制定的過程和思路。
教育部在2014年初成立專門的起草組。起草組多次向教育部學風委的全體委員、各高校不同學科著名專家學者徵求意見,先後在北京等地多次召開座談會,邀請高校、科技部、中科院、社科院、中國科協等30多家單位的專家學者參加研討,形成《辦法》草案。2016年初,《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教育部門户網站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面向社會各界人士公開徵求意見,同時書面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和高校的意見,共收到各方面意見530多條。我們對較為集中的意見進行了專門研究,從強化監督力度、提高可操作性、增強學校主體責任等方面對《辦法》做了多處修訂,經教育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後,於6月1日發佈。
《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其一,強調系統性和針對性的統一,既堅持標本兼治、懲防並舉,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於一體的工作體系,又針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與查處規定具體的制度和責任;其二,指導性與操作性相結合,既有原則性的規定,又有具體的程序性規定;其三,體現依法預防、依法處理,突出學術不端行為預防和查處的制度化和規範化。
3.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的篇章結構和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8章,41條。結合當前國內外高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實踐,從總則、教育與預防、受理與調查、認定、處理、複核、監督等方面,進行了制度設計,覆蓋了查處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應當遵循和需要避免的行為,強調了程序正當、當事人合法利益保護等方面的突出位置。
《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其一,明確政府和高校在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中的職責;其二,健全學術不端行為的教育與預防體系;其三,明確學術不端行為的概念和類型;其四,健全舉報受理及組織調查的程序規則;其五,規範對責任人的處理及救濟制度;其六,建立相關的保障與監督機制。
4.問:既然《辦法》的主要內容是關於如何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為何設置單獨一章規定“教育與預防”?
答:《辦法》最終目的是為了淨化高校學風,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生態。從這個意義上,查處學術不端行為只是手段之一,關鍵還是在教育預防。因此,《辦法》在總則之後設專門一章對教育與預防作出規定,要求高校開展學術規範和學術誠信的教育、培訓,並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制度,完善相應的知識產權查詢制度和學術規範監督機制等,以教育引導、制度規範、標本兼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弘揚優良學風的長效機制。
5.問:《辦法》為何要強調高校的責任主體地位?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能如何設定?
答:加強學風建設是高等學校依法辦學的基本要求之一。新修訂的《高等教育法》特別強調了高校學術委員會在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方面的職責。《辦法》明確高等學校是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主體,明確和細化了上位法的有關規定,突出了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促進高校自主發展、自我監督的原則。根據職責分工,學術委員會依法負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高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這樣的設計旨在體現學校內學術權與行政權的分離,從而避免行政對學術事務的不當干預。
《辦法》規定,教育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制定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工作,建立健全對所主管高等學校重大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機制,建立高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報與相關信息公開制度。
6.問:《辦法》如何界定學術不端行為?
答:我們結合教育部已有的有關查處學術不端的文件,充分考量高校在此方面的規定,認真分析《高校人文社科學術規範指南》《高校科學技術學術規範指南》等對“學術不端”的規定,同時吸納了一些高校提出的修改意見,形成了學術不端行為的一般性界定,即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其次,為使該界定更具有實踐的可操作性,在技術上,我們採用一般性概括與例舉式規定相結合的表述方式界定學術不端行為。
在例舉式規定上共涉及7項內容,涵蓋了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註釋等當前最為突出和集中的學術不端行為類型。學術不端行為的類型複雜和多樣,無法和不可能窮盡。對此,在第7項中規定了開放性的兜底類型,即其他根據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的行為。這為今後的實施中可能遇到新的或更為複雜學術不端行為保留空間。
7.問:《辦法》中對於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程序性規定是怎麼考慮的?
答:《辦法》採取“舉報以實名為主,匿名為輔”原則。對學術不端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並且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對於舉報的處理,《辦法》嚴格實行正當程序原則,對調查組的組成規則、迴避制度、當事人權利義務、調查結論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處理建議對責任人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經調查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高等學校應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辦法》還專門規定了異議與複核等程序,努力通過程序保障機制確保“勿枉勿縱”。
8.問:《辦法》出台後,如何確保有關精神和要求落到實處?
答:《辦法》的出台對於規範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機制,推動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優化學術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確保有關精神和要求落到實處,需要做如下工作:其一,高等學校應當結合學校實際和學科特點,制定本校學術不端行為查處規則及處理辦法,明確各類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標準;其二,高等學校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精神,嚴格執法,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公正的處理,並同時注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三,高等學校應當認識到治理學術不端行為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從源頭上抓起,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制度。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