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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駕駛

鎖定
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於飲酒駕車。
公式表:20mg(毫克)/100ml(毫升) ≤ 酒精含量 ≤ 80mg(毫克)/100ml (毫升)
中文名
飲酒駕駛
相關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
啓    用
2011年5月2日
標    準
20毫克/100毫升以上
分    數
-12分

目錄

飲酒駕駛定義

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於飲酒駕車。

飲酒駕駛處罰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記12分 [3]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1-2]  [5] 
同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也明確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在最近三個記分週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 [3]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