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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
鎖定
- 中文名
- 醉酒駕駛
- 外文名
- drunk driving
- 相關法律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啓 用
- 2011年5月2日
- 標 準
- 等於或大於80mg/100ml
- 懲 罰
- 處拘役,並處罰金
- 相關規定
- 91條
醉酒駕駛相關規定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意見》將於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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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處罰
2011年5月2日啓用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和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條,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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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規定: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在最近三個記分週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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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以及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項以外的其他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十)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未滿十年的;
(十二)三年內有代替他人蔘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行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醉酒駕駛裁定
醉酒駕駛的標準為:等於或大於80mg/100ml,即車輛駕駛人員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
據測算,80mg/100ml則相當於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醉酒駕駛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把危險駕駛行為寫入刑法,提高對這種行為處罰的力度,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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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户網站[引用日期2011-04-25]
- 2.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 .肇慶高新區交警三大隊[引用日期2023-03-14]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10-03]
- 4.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引用日期2023-10-03]
-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10-03]
-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62號)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12-08]
- 7.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12-13]
- 8. “兩高兩部”印發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 .人民日報.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