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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

鎖定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醉酒狀態,或者以追逐競駛、嚴重超載、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及公共安全所構成的罪名。
中文名
危險駕駛罪
外文名
reckless driving
所屬學科
法律
定刑依據
刑法

危險駕駛罪發展歷史

危險駕駛罪立法背景

隨着社會的發展,中國進入了一個所謂的汽車工業時代。車輛的增多,在滿足現代社會人們對出行方便的要求,同時也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比如交通事故頻發,交通道路安全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
交通事故除了帶來較大的死亡人數之外,還給經濟造成巨大損失。究其原因,很多駕駛人員缺乏安全駕駛的意識導致各種不規範駕駛現象在現實中普遍存在。追逐競駛、醉酒駕駛等危險駕駛行為屢禁不止。而法律作為一個上層建築的內容,勢必會隨着經濟生活的變化而變化。孫偉銘案、黎景全案以及富家子弟胡斌肆無忌憚飆車終釀成大禍案,更加讓法律工作者意識到危險駕駛不能只有在發生重大的交通肇事罪才被重視。
在危險駕駛罪進入刑法之前,危險駕駛行為依靠的是行政法進行規制,並不足以遏制危險駕駛行為,難以發揮法律的對人從事行為的威懾警示作用。 [3] 

危險駕駛罪立法沿革

2010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其中就有涉及危險駕駛行為的法律規定,建議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設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並且在草案的説明中,明確了要將醉酒駕駛、飆車類型的危險駕駛行為由原來的行政處罰改為刑事處罰。 [3] 
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在刑法中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了危險駕駛罪。 [3-4]  規定指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7] 
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審議通過,對危險駕駛罪的規定作出了修改,增加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構成危險駕駛罪。並明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這兩類危險駕駛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危險駕駛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該條法律還增加了對於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處罰規定。 [3]  [6]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於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15] 

危險駕駛罪法條依據

(一)刑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3〕15號)。
1、量刑標準: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加重情節:
(1)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2)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2] 

危險駕駛罪犯罪構成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危險駕駛罪四種情形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險駕駛罪常見情形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危險駕駛罪四種情形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險駕駛罪基礎舉證

危險駕駛罪需要的證據內容,具體如下所述:
(一)證明行為人的責任能力的證據。包括行為人的身份證、駕駛證、户口本等身份證明, 來證明行為人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能力,危險駕駛罪要構成犯罪,行為人必須年滿16週歲。
(二)證明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的證據。根據行為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動機、主觀意志來證明行為人是故意危險駕駛的。一般行為人的主觀因素難以判斷,只能通過他的行為、動機來判斷他是否存在主觀故意。
(三)證明行為人有危險駕駛行為的證據:
1.對於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危險駕駛,需要有證據證明其在道路上追逐,比如車速、行車記錄含義等證據,能夠證明其情節惡劣。
2.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據主要是行為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對於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檢測酒精含量一般由交警用儀器測出,如果行為人拒絕測量的,推定其醉酒駕駛。
3.對於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主要是證明車速、載客人數的證據,比如行車記錄儀,車內監控,乘客的證言,售票記錄等證據。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主要是危險化學品的容量、數量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一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都可以證明。

危險駕駛罪糾紛管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危險駕駛罪罪責界限

危險駕駛罪成立與否

成立
1、危險駕駛罪行為不要求發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發生在道路上。在校園內、大型廠礦內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競駛的,因為對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依然可能成立危險駕駛罪。 [8] 
2、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若有對兩類行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的人員嚴重超載、超速行為以及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危險駕駛罪處罰。 [3] 
不成立
1、追逐競駛以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高速、超速駕駛為前提,低速駕駛的行為不可能成立危險駕駛罪。但是,單純的高速駕駛或者超速駕駛,並不直接成立危險駕駛罪。換言之,不能將危險駕駛罪等同於國外的超速駕駛罪。 [8] 
2、完全沒有危險的行為,不可能成立危險駕駛罪。例如,在沒有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因為不具有抽象的危險,不應以危險駕駛罪論處。 [8] 

危險駕駛罪數罪與否

一罪論處
危險駕駛行為可能還會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等罪名,發生競合時,應以行為對應的刑罰較重的罪名予以確定,而非簡單排除本罪的適用。 [9]  [11] 
例如,醉酒駕車逃跑的行為既符合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由於適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於危險駕駛罪,因此,對該行為不另認定為危險駕駛罪,只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8]  如醉酒駕車,此時構成危險駕駛罪;行駛過程中因醉駕而過失撞死人,此時構成交通肇事罪,兩個罪名均由醉駕構成,重罪吸收輕罪,只定交通肇事罪。 [10]  再比如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 
數罪併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1]  如醉酒駕車,此時構成危險駕駛罪;行駛過程中因不按規定超車而過失撞死人,此時構成交通肇事罪,兩個罪名行為不同,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0] 

危險駕駛罪罪名區分

  • 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區別
危險駕駛罪
交通肇事罪
主觀方面不同
危險駕駛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抽象危險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屬於故意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
行為方式與危害結果不同
危險駕駛罪的行為方式包括追逐競駛,醉酒駕駛,嚴重超載、嚴重超速,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由於上述行為對公共安全具有相當的危險性,故刑法將危險駕駛罪認定為抽象危險犯,行為人只要上述幾種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交通肇事罪則包括各種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如逆行、闖紅燈等。同時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構成該罪,刑法要求必須造成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
發生的領域不同
危險駕駛罪發生在道路上,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共通行的場所。
交通肇事罪發生在公共交通領域,由於該罪的客觀行為方式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故不僅包含公路範圍,水路、鐵路、航空等領域都屬於其可能發生的範疇。
客觀行為對行政法規違反的嚴重程度不同
以危險駕駛罪來説,醉駕、追逐競駛、超限超載、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這幾種類型的危險駕駛行為,屬於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所禁止的危險性比較高的行為。因此可以説,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行為人是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嚴重違反。
以交通肇事罪來説,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如闖紅燈、違規超車等,都有可能發生交通事故。當事故後果達到交通肇事罪法定的後果時,該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才升格為刑事犯罪行為。
量刑不同
危險駕駛罪作為抽象危險犯,行為人僅需實施刑法規定的幾種行為即認為給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危險,但不要求造成實害結果。與交通肇事罪相比,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刑法對該罪的量刑僅規定了處拘役,並處罰金,而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交通肇事罪作為過失犯罪,必須造成具體的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作為過失犯罪,要求有危害結果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造成重傷一人以上或者造成公共財產、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以上的。根據不同的犯罪情節和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也分為三個等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12] 
  • 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區別
危險駕駛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觀方面不同
危險駕駛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抽象危險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屬於故意犯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行為方式與危害結果不同
危險駕駛罪的行為方式包括追逐競駛,醉酒駕駛,嚴重超載、嚴重超速,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由於上述行為對公共安全具有相當的危險性,故刑法將危險駕駛罪認定為抽象危險犯,行為人只要上述幾種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量刑不同
危險駕駛罪作為抽象危險犯,行為人僅需實施刑法規定的幾種行為即認為給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危險,但不要求造成實害結果。與交通肇事罪相比,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刑法對該罪的量刑僅規定了處拘役,並處罰金,而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要求造成嚴重的後果。 [9] 

危險駕駛罪常見問題

(一)超載多少構成危險駕駛罪
超載20%以上,構成危險駕駛罪。罰款兩百至五百元,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到兩千元罰款。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據此可知,在行政執法領域,超載20%為一個界點,超過20%屬於嚴重情況。根據《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險駕駛罪案例剖析

案例名稱:張某某、金某危險駕駛案
案例類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4245號/刑事
(一)案件詳情:
2012年2月3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金某相約駕駛摩托車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車的刺激感,約定“陸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誰先到誰就等誰”。隨後,由張某某駕駛無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輪摩托車(經過改裝),金某駕駛套牌的雅馬哈大功率二輪摩托車(經過改裝),從上海市浦東新區樂園路99號車行出發,行至楊高路、巨峯路路口掉頭沿楊高路由北向南行駛,經南浦大橋到陸家浜路下橋,後沿河南南路經復興東路隧道、張沿路回到張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沿途經過多個公交站點、居民小區、學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駛途中,二被告人駕車在密集車流中反覆併線、曲折穿插、多次闖紅燈、大幅度超速行駛。當行駛至陸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時,張某某、金某遇執勤民警檢查,遂駕車沿河南南路經復興東路隧道、張沿路逃離。其中,在楊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張某某行駛速度115km/h、金某行駛速度98km/h;在南浦大橋橋面(限速60km/h)張某某行駛速度108km/h、金某行駛速度108km/h;在南浦大橋陸家浜路引橋下匝道(限速40km/h)張某某行駛速度大於59km/h、金某行駛速度大於68km/h;在復興東路隧道(限速60km/h)張某某行駛速度102km/h、金某行駛速度99km/h。
2012年2月5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被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並向公安機關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機號碼。金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於2月6日21時許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4245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宣判後,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要旨:
1.機動車駕駛人員出於競技、追求刺激、鬥氣或者其他動機,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追逐競駛”。
2.追逐競駛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綜合考慮超過限速、闖紅燈、強行超車、抗拒交通執法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屬於危險駕駛罪中“情節惡劣”的情形。

危險駕駛罪社會評價

危險駕駛罪的增設補充了過去刑法只存在處罰實害犯的交通肇事罪規範,形成了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並存的雙罪體系。(法治網 評) [12] 
危險駕駛罪設立有效彌補了中國刑事立法之前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交通肇事罪之間缺乏銜接和緩衝的弊端,保證了刑法對交通事故處罰的嚴密性和銜接性。(人民法院報 評) [13] 
危險駕駛罪的設立和適用客觀上產生了威懾、抑制醉酒駕駛行為的一般預防效果,但立法上的犯罪化不能徹底解決醉酒駕駛行為帶來的社會危害,需要運用執法、司法、社會監督等多種手段齊抓共管。(檢查日報 評) [14] 

危險駕駛罪相關詞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酒駕醉駕毒駕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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