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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機動車

鎖定
營運機動車是指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即通過與經營活動有關的運輸產生和獲得經濟利益
中文名
營運機動車
概    念
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
性    質
獲得經濟利益
區    分
機動車行駛證上的車輛使用性質

目錄

營運機動車簡介

出租車、承包的小客車、私人的大型翻斗車、小貨車等都屬於營運機動車。簡而言之,營運機動車就是以載客拉貨贏利為目的的機動車。
區分營運機動車和非營運機動車,主要看機動車行駛證上的車輛使用性質。如果行駛證車輛使用性質是"營運",那麼這車就必須要有運管部門發給的<道路運輸證>(營運證)和營運車輛駕駛員必須有的<從業資格證>(上崗證)才可以從事營運。

營運機動車記分規定

根據2022年4月1日起新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
駕駛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駕駛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20%的,一次記6分
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50%以上的,一次記6分
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30%以上未達到5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一次記3分
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30%的,一次記1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20%的,一次記6分 [1]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9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一次記6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到20%的,一次記1分 [1]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一次記9分
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一次記3分
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3分
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一次記1分
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1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