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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信託

鎖定
風險投資信託是指把以高科技、互聯網等為代表的高風險企業作為投資對象的信託,也可以説是一種基金的形式。
中文名
風險投資信託
外文名
Venture Capital Trust, VCT
來    歷
1995年英國的金融法案確立的
含    義
指把以高科技、互聯網等為代

目錄

風險投資信託投資定義

風險投資信託(Venture Capital Trust, VCT) [1] 
風險投資信託是指把以高科技、互聯網等為代表的高風險企業作為投資對象的信託,也可以説是一種基金的形式。由於對高科技、互聯網公司的投資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在風險投資信託中,委託人的信託收益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風險投資信託的具體管理方式與股權信託基本相同。股權信託是指以公司股權為投資、管理、處置對象的信託。受託人根據與委託人、被投資公司的協定購買公司非流通股份或發起設立新的公司,並對所投資股權行使股東權利。受託人將公司分紅、股權轉讓價款扣除應得的管理費後作為信託收益或信託本金的償還金支付給委託人。股權信託能夠將社會閒散資金集合起來投資於急需資金或大量需要資金的生產企業和大型工程項目公司,是資金融通方式的有益探索,並且能夠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1] 

風險投資信託來歷

風險投資信託它是由1995年英國的金融法案確立的,用於個人投資於中小型未上市的貿易公司。到1996 年4 月前,12個信託基金共募集了1.05億英鎊。VCT免於公司税和處理其投資時的資本利得税,同時個人投資於VCT也免於紅利的收入税和資本利得税。
英國政府歷來重視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對早期階段項目進行投資,具體體現有:1995年由保守黨英國政府設立的風險投資信託(Venture Capital Trusts,VCTs)。其當時推出的主要目的在於幫助個人來投資於未能上市的中小型高風險公司。英國風險投資信託的上市交易機制對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提供了積極的借鑑。作為一種為風險企業提供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風險投資信託起源於英國,在1995年問世,其最初的設計來自英國1993年預算案。
風險投資信託出現之後,非公開權益資本成為了風險投資基金的主要資本來源,而此前風險投資基金主要來源於養老金和保險金。可以説,由於風險投資信託的推出,其税收激勵計劃使得非公開權益資本投資者有效地對成長型企業進行投資,獲得收益。當然,基於税收優惠的措施,風險投資信託受到政府相關法令的嚴格監管。風險投資信託必須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並交由風險投資經理管理來投資經嚴選、早期型的中小企業。風險投資信託在一級和二級市場均可認購。
被專業基金經理人管理的風險投資信託在倫敦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類似於其他的投資信託。投資者採取訂購份額的方式來進行風險投資信託的投資,資金投向非公開公司(非上市公司)和在倫敦金融城二板AIM市場及櫃枱交易的上市公司,幫助他們進行融資,促進這些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通常情況下,英國本土的公司可以從風險投資信託處獲得年度100萬英鎊的融資額。投資者可以享受收入税、資本利得税,以及由風險投資信託付給的股息税的減免,如投資於新的風險投資信託每年最多不超過10萬英鎊(平均額統計數字為2.5萬英鎊,投資的股份需要持有3年)可以獲得基本税率下的20%減免。截至2003年4月的5年間,風險投資信託已經募集了10億英鎊的資金。

風險投資信託優勢

風險投資信託是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的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以高科技產業為代表的高風險企業作為投資對象,以追求長期收益為投資目標所進行的一種直接投資方式。其特點是該信託的封閉期限較長,根據不同項目的特點,投資風險與回報有所不同,但總體上能體現高風險高收益的原則。信託的特點決定了信託機構與一般的風險投資機構(風險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公司等)相比,在經營風險投資業務上有着一定的優勢。主要體現在:
1.獨立性。風險投資週期長,沉澱資本量大,風險企業的發展需要一個穩定的環境,需要可供其自由支配的資本。但在一般的風險投資活動中,風險資本可能面臨投資者的債權債務糾紛而被凍結甚至撤回,風險投資機構也會迫於投資者的壓力而改變投資方向及投資模式,導致投資最終失敗。 信託由於具有信託財產獨立性的獨特製度安排,使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及他們的債權人,能夠在封閉的安全環境內不受干預地靈活運用,最大限度地實現財富的流轉和增值。與一般風險投資機構的運營環境不同,信託合同訂立後,在信託期限內,信託機構運作信託資產不受委託人及其債權人的干預,使風險投資活動相對獨立。
2.融資方式多樣性。風險投資具有高投入性,在各個融資階段的資金需求量非常大,單個投資者一般不具備相應的資金實力。而信託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聚集小額儲蓄,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資金集合,再將彙集起來的信託資金通過貸款、投資等形式供給資金短缺者。更重要的是,資金、動產、房產、地產及知識產權、債權等財產、財產權均可作為信託財產,因而與一般風險投資機構相比,信託機構融資渠道更為廣泛,保證了風險企業有充足的後續資金;信託機構還可通過資產規劃減少這些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3.增值性。風險投資作為社會專業化細分的投資品種,其高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信託機構以“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為出發點,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處理風險投資業務,由專業人士進行風險投資,利用規模優勢進行不同的投資組合,降低了投資的風險。由於其資本實力還可取得一般投資者不易取得的大股東地位,從而擁有有效的表決權,提高了風險投資的成功率,維護了委託人的利益。風險投資信託的具體管理方式與股權投資信託基本相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