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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券活動

鎖定
非法證券活動是指違反《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公開發行證券,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或者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證券投資諮詢等證券業務的行為。
中文名
非法證券活動
相關法規
證券法
所屬行業
證券業
是否違法

非法證券活動未核准

我國《證券法》規定以下皆為非法證券活動:
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

非法證券活動欺騙發行

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尚未發行或已經發行證券的;

非法證券活動非法承諾

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的;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
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
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
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户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
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擾亂證券市場的;
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
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户或者利用他人賬户買賣證券的;
證券公司為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交易賬户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
證券公司違背客户的委託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違背客户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的;
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挪用客户的資金或者證券,或者未經客户的委託,擅自為客户買賣證券的;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接受客户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的,或者證券公司對客户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
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等義務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的;
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的;
證券公司違反規定,未經批准經營非上市證券的交易的;
證券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或者合併、分立、停業、解散、破產,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變更有關事項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業務許可範圍經營證券業務的;
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操作的;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
證券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拒不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違反本法規定,發行、承銷公司債券的;
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
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的;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准的;
(二)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
證券交易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證券上市申請予以審核同意的;
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