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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標準倉單
鎖定
- 中文名
- 非標準倉單
- 別 名
- 非標準倉單質押
非標準倉單業務特點
非標準倉單質押業務有效解決了客户資金不足,擔保不夠與銀行信用投放需要的矛盾,授信客户與金融機構簽訂《動產最高額質押合同》後,三方簽訂《倉儲質押監管協議》,金融機構是倉儲貨物的質押權人,倉儲公司代金融機構對倉儲貨物進行監管。客户可以得到用於經營週轉所需的流動資金。
非標準倉單簽發對象
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實行獨立核算的企、事業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
非標準倉單質押業務申請人應當具備在貸款金融機構開立賬户、資信狀況良好、現金流量大、供銷關係穩定等基本條件,具體條件如下:
1、在貸款金融機構開立基本結算賬户,銷售收入歸行率在50%以上。
2、無不良記錄。
3、銷售收入連續穩定。
4、有穩定的銷售網絡,銷售渠道。
5、倉儲公司與授信客户應是沒有關聯關係、相互獨立、規模較大、管理正規、資信良好、擁有合法營業執照專業倉儲法人企業。
1、倉儲貨物相應的購銷合同及貿易背景情況。
2、倉儲貨物的市場行情與變現能力情況。
3、貨物質量、數量與倉單、質檢單,貨物價值與質押率。
4、倉儲公司的基本狀況、資信狀況、代位清償能力;
辦理非標準倉單質押業務的出口信用證應滿足以下條件:
1、金融機構是倉單項下的貨物質押權人。
2、為明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授信客户、倉儲公司須與銀行簽訂《倉儲質押監管協議》。
3、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須對照倉單親自對質押貨物進行清點,根據客户出具的《過户聲明書》辦理過户手續,並向倉儲公司預留《質押物提貨通知書》及有權簽字樣本。
4、質押貨物應進行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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