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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木驢

鎖定
騎木驢是古代懲治罪犯的酷刑,在史料中為釘住犯人手腳的刑罰。在小説中多用於勾結姦夫謀害親夫的女人所用。但小説中的説法既沒有歷史實物證明,也沒有嚴肅史料佐證。
中文名
騎木驢
定    義
古代懲治罪犯的酷刑
起源時期

騎木驢史料記載

根據現有史料,倒是有明確證據表明,所謂木驢並不是特別針對女性的所謂酷刑,相反僅僅是用來釘住犯人手腳的刑車,男性犯人同樣也會遭受這種待遇。
比如在宋代史料《三朝北盟會編》卷114中記載建炎元年11月密州知州趙野棄城而逃,被密州軍卒杜彥、李逵、吳順抓回之後,受到的處罰就是騎木驢,具體情況是“野不能應,彥令取木驢來,釘其手足,野大驚,乃呼,眾已撮野跨木驢,釘其手足矣”。

騎木驢小説演繹

清朝小説《狄公案》第三十回“赴殺場三犯施刑,入山東二臣議事”説,酷刑騎木驢是這樣的:“這個木驢其形有三尺多高,矮如同板凳相仿,四隻腳向下,腳下有四個滾路的車輪,上面有四尺多長、六寸寬一個橫木。面子中間,造有一個柳木驢鞍,上繫了一根圓頭的木杵,卻是可上可下,只要車輪一走,這杵就鼓動起來。前後兩頭造了一個驢頭驢尾……然後方標明女犯,到了女監,將畢周氏提出,兩手綁於背後,插了標子,兩人將木驢牽過,在堂口將她抬坐上去,和好鞍繮,兩腿緊縛在凳上……到了法場之中……割去首級”。
但《狄公案》只是清人所作小説,難以當真。晚清小説《冷眼觀》的作者王浚卿認為,這種性酷刑並不真正存在。
在明清一些作者提到騎木驢的時候,並不發生任何關於性虐待的聯想,而僅僅是作為普通的乘自動木車的含義。如袁枚在《子不語》中説:“婺源江秀才號慎修,名永,能制奇器。家中耕田,悉用木牛。行城外,騎一木驢,不食不鳴。人以為妖。”
《水滸傳》裏關於武松怒殺潘金蓮西門慶之後,還有一段:
大牢裏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裏,吃了一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