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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人權
鎖定
集體人權包括國內集體人權與國際集體人權兩類。國內集體人權,又稱
特殊羣體權利。這主要是指:
少數民族的權利、兒童的權利、婦女的權利、老年人的權利、殘疾人的權利、罪犯的權利、外國僑民與難民的權利等等。國際集體人權,又稱民族人權,按照現今
國際社會通常的理解與承認,它主要是指
民族自決權、
發展權,此外還有和平與
安全權、
環境權、自由處置自然財富和資源權,
人道主義援助權,等等。
集體人權定義
集體人權與
個人人權是依照人權主體的不同而
對人權所作的一種分類。集體人權是相對於個人人權而言的某一類人所應享有的人權,其
權利主體是某一類特殊
社會羣體,或某一民族與某一國家。
[1]
集體人權內容
以集體為變量的人權學説就是集體人權説.集體人權學説認為享有人權的重點是集體而非個人,他們認為
個人人權學説擺脱不了"自私自利"的藩籬.主張把集體放在人權的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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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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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步雲.論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J].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