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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軍

(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日土縣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鎖定
陳軍,男,漢族,1976年11月生,重慶涪陵人,大專學歷,1997年7月參加工作,200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日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22年1月,陳軍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審查起訴。 [4]  2022年5月,陳軍(副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里分院依法向阿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中文名
陳軍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重慶涪陵
出生日期
1976年11月

陳軍人物履歷

1997年7月至1999年4月,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日土縣德汝電站科員;
1999年4月至2002年10月,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日土縣水利局科員;
2002年10月至2005年4月,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日土縣水利局副局長;
2005年4月至2007年9月,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日土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2007年9月至2009年3月,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日土縣熱幫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2009年3月至2015年7月,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日土縣水利局主任科員;
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日土縣水利局局長;
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日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
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日土縣副縣長;
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日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21年10月免職。

陳軍人物事件

陳軍接受調查

2021年10月,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日土縣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陳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阿里地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陳軍依法雙開

經查,陳軍紀法意識淡薄,理想信念喪失,對抗組織審查,轉移贓款贓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娛樂活動;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組織並參與賭博或帶有賭博性質的娛樂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承攬項目提供幫助,並收受賄賂獲取大額回報。
陳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不知恥、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阿里地區紀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阿里地委批准,決定由阿里地區紀委給予陳軍開除黨籍處分;由阿里地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 
阿里地區日土縣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陳軍與不法商人勾結,干預插手項目承發包問題。2017年至2021年,陳軍在歷任阿里地區日土縣住建局長、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日土縣建築項目干預插手承發包,為他人圍標串標提供幫助,從中多次收受建築商和私營企業主錢財,涉及資金共計197萬元。陳軍利用職務便利,肆意妄為、破壞營商環境,損害國家利益。陳軍還有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1月,陳軍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審查起訴。 [4] 

陳軍提起公訴

2022年5月,阿里地區日土縣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陳軍(副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里分院依法向阿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里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陳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