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陳磊

(新華社內蒙古分社原分黨組副書記、副社長)

鎖定
陳磊,新華社內蒙古分社原分黨組副書記、副社長。 [1] 
2020年12月31日下午,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陳磊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1] 
中文名
陳磊
原工作單位
新華社內蒙古分社
違紀原因
受賄
處理結果
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陳磊相關事件

2015年1月6日一大早,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李三仁、尚愛雲來到新華社內蒙古分社,向推動“呼格案”再審的新華社內蒙古分社和記者湯計分別贈送了書有“正義撼天地 公平得人心”“人民的忠實記者 走轉改先鋒楷模”的錦旗,感謝新華社記者仗義執言、為民請命,為呼格吉勒圖洗清了冤屈。 [2] 

陳磊一審宣判

2020年12月31日下午,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新華社內蒙古分社原分黨組副書記、副社長陳磊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陳磊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陳磊利用擔任新華社中國圖片社總經理、新華社總經理室副總經理、新華社內蒙古分社副社長、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8家單位或個人在抵頂土地出讓金、撰寫問題材料、協調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79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陳磊歸案後積極退繳贓款贓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