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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波

(廣西自治區柳州市鹿寨縣委原常委、副縣長)

鎖定
陳波,男,壯族,中國國籍,1977年2月生,廣西鹿寨人,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法律專業畢業,在職大學學歷,1995年7月參加工作,1997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鹿寨縣委常委、副縣長。 [1] 
2021年12月17日,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對陳波涉嫌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對被告人陳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6] 
中文名
陳波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壯族
籍    貫
廣西鹿寨
出生日期
1977年2月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陳波人物履歷

1995.07——1999.03 廣西鹿寨縣文化館幹部(其間:1995.10——1997.12廣西大學法律專業函授大專班學生);
1999.03——2002.07 廣西鹿寨縣鹿寨鎮紀委書記;
2002.07——2005.06 廣西鹿寨縣拉溝鄉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2000.08——2002.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法律專業本科班學生);
2005.06——2006.07 廣西鹿寨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2006.07——2011.05 廣西鹿寨縣寨沙鎮黨委書記;
2011.05——2011.06 廣西鹿寨縣水利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2011.06——2016.08 廣西鹿寨縣委常委、縣委辦公室主任 [1] 
2016.08——2019.12 鹿寨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黨組成員。 [4] 
2019.12-2021.06 鹿寨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黨組副書記。 [2]  [4] 

陳波人物事件

陳波接受調查

2021年7月,鹿寨縣委原常委、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陳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柳州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4] 

陳波依法雙開

2021年10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給予陳波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5]  [7] 
經查,陳波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獲取土地使用權、承攬工程項目、徵地拆遷、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陳波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背離初心使命,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給予陳波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5] 

陳波一審獲刑

2021年12月17日,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對柳州市鹿寨縣委原常委、鹿寨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陳波涉嫌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對被告人陳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柳州市城中區紀委組織來自城中區各單位的20餘名幹部旁聽了庭審。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陳波利用擔任鹿寨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宣傳部部長、鹿寨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的職務便利,為莫某華、陳某清等人或其相關公司在獲取土地使用權、承攬工程項目、資金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員或相關公司送的財物共計164.595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陳波歸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並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同種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陳波在審查起訴階段即認罪認罰,其家屬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積極退出全部受賄款項。
綜上,陳波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法院以受賄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在案受賄款164595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後,陳波當庭表示認罰服判,不上訴。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