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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

鎖定
《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Agreement for the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Major War Criminals of the European Axis)》,簡稱《倫敦協定》。由前蘇聯、美國、英國、法國於1945年8月8日在倫敦簽訂,同日生效,有效期為1年,期滿後繼續有效。後澳大利亞比利時波蘭南斯拉夫等19國加入該協定。
(參見《倫敦協定》詞條)
中文名
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
外文名
Agreement for the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Major War Criminals of the European Axis
性    質
國際協定
有效期
1年
簽訂時間
1945年8月8日
簽訂地點
倫敦

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主要內容

協定包括序言、7條正文及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主要內容是:設立國際軍事法庭以審判罪行無特殊地理位置的戰犯;宣佈國際軍事法庭的組織、管轄和任務由協定所附的憲章予以規定;簽字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利於對主要戰犯罪行進行偵查和審判;協定不影響莫斯科宣言關於將戰犯解回其犯罪國家的規定,不影響為審判戰犯而在任何盟國領土內或在德國及任何國家建立的或佔領軍的法庭的管轄或權力。 [1] 

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背景及意義

從《凡爾賽和約》開始,國際社會就尋求以國際法庭方式來追究個人的戰爭責任,但一直未能付諸實踐。二戰期間,通過《聖詹姆斯宮宣言》和《莫斯科宣言》,戰後審判軸心國戰犯的政治意願在盟國間基本形成。由於《莫斯科宣言》只規定了犯罪地國家管轄,因此有必要訂立一項條約來對那些無特定犯罪地的軸心國戰犯實行國際管轄。
該協定是根據上述宣言精神簽署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關於建立懲治戰爭犯罪國際責任制度的重要國際文件之一,對於戰爭法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作為條約附件頒佈的《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為國際法庭的建立和後來的審判提供了依據。 [1] 

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協定全文

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
(1945年8月8日簽定)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法蘭西臨時政府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關於對歐洲 軸心國首要戰犯起訴和懲處的協定。
考慮到聯合國家歷來公佈的關於以追究戰犯責任為目的的各項聲明;
並考慮到1943年10月30日關於德國在被佔領的歐洲各國土地上所犯暴行的莫斯科宣言的規定,即凡曾負責或同意進行暴行和犯罪活動的德國軍官、士兵和德國民族社會主義工人黨黨員,都應當被解回到他們犯下可惡罪行所在地的國家,以便依照這些被解放的國家和在各該國建立的自由政府的法律予以判決;
還考慮到莫斯科宣言不應涉及首要戰犯的集團,對他們所犯行並不拘於特定的地域性,他們將依照各盟國政府的一項共同決定予以懲處的協議。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法蘭西共和國臨時政府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在本協定內被稱作“簽字國”)現經磋商並本着聯合國全體會員國的利益通過其合法的全權代表締結如下協定:
第一條 依照德國管制委員會的決定應建立國際軍事法庭以對戰犯進行審判,對其所犯罪行不存在特定的地域性,不論其作為個人或作為組織或集團成員的身分,或兩者兼而有之而被起訴者,均具有同等性質。
第二條 本協定所述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權限和任務均規定於所附的國際軍事法庭條例中,條例為本協定的基本組成部分。
第三條 各簽字國均應採取必要步驟,以對掌握在其手中而應交付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首要戰犯進行起訴理由的調查,併為審判作好準備。簽字國也應採取一切步驟,對不在各該簽字國領土上的首要戰犯為國際軍事法庭的起訴理由和審判提供調查材料。
第四條 在莫斯科宣言中所規定的關於解送戰犯至其犯下罪行所在地的國家的決定不受本協定影響。
第五條 聯合國各成員國政府得以通過外交途徑向聯合王國政府遞交聲明參加本協定,聯合王國政府向其他簽字國和其他已參加本協定的政府通知每一有關此類的參加。
第六條 為審判戰犯而已經設置或即將設置在任何一個盟國領土上的或設置在德國的國家法庭或佔領區法庭的權限和審判權的規章均不受本協定影響。
第七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應為一年。任何簽字國有權通過外交途徑提出廢約通知,在此情況下,提出廢約通知為期一個月內,本協定當繼續保持有效。解約通知對本協定執行過程中業已進行的審理或業已作出的判決均不應產生影響。
簽字代表在本協定上簽字以資證明。文件一式四份,1945年8月8日簽訂於倫敦。每份文件以英文、法文和俄文繕就,每一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