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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協定

鎖定
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四國簽署的《倫敦協定》(即《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 [1]  [2]  ,規定凡是應對暴行和罪行負責或同意施行暴行和罪行的德國軍官、人員、納粹黨員,都將被押解回他們犯下罪行的國家受到法律的審判和懲處 [1]  [2]  )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進一步規定,由四國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預備法官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對無法確定其具體犯罪地點的納粹德國首要戰犯進行統一審判。 [3]  (參見《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詞條)
中文名
《倫敦協定》
發生時間
1945年8月8日
發生地點
英國倫敦
別    名
《關於控訴和懲處
又名(續)
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
簽署國
蘇、美、英、法四國

倫敦協定協定的前期文件

1943年10月30日,蘇、美、英三國簽署的《莫斯科宣言》規定,戰後將把戰犯押往犯罪地點,由受害國根據國內法審判。 [3] 

倫敦協定協定的簽署

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四國簽署的《倫敦協定》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進一步規定,由四國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預備法官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對無法確定其具體犯罪地點的納粹德國首要戰犯進行統一審判。 [3] 
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在倫敦簽署了《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規定凡是應對暴行和罪行負責或同意施行暴行和罪行的德國軍官、人員、納粹黨員,都將被押解回他們犯下罪行的國家受到法律的審判和懲處。
根據這一原則,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曾分別對納粹德國和日本的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在紐倫堡審判時,個別律師曾依據所謂“國家行為理論”,企圖證明法庭無權審判希特勒等戰爭罪魁的罪行。他們主張納粹德國的刑事責任不應由法西斯頭子承擔,而應由國家承擔。在東京審判時也有少數人以同樣理由,企圖否定法庭對日本甲級戰犯的審判,這些觀點當時就遭到法庭的批駁。 [1-2] 
1945年8月8日,美、蘇、英、法在倫敦簽署《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以公正而迅速地審判和懲治軸心國的主要戰犯,後來又有19個國家參加這項協定。不久,美、蘇、英、法四國各派一名法官及一名預備法官在德國南部城市紐倫堡組成國際軍事法庭,正式起訴法西斯德國的主要戰犯。 [4] 

倫敦協定協定的執行

1945年8月的倫敦協定中首次導入了“反和平之罪、反人道之罪”的新的審判法理,並首次應用於紐倫堡軍事法庭,使德國納粹伏法。此原則的確立可以説是戰爭審判的一大進步,使戰爭審判從單純的犯罪審判上升為杜絕戰爭、維持和平的手段。可是,日本政府卻從來沒有從內心上承認過這一原則。
1947年2月,東京審判進入辯護、反證階段,日本律師團團長清瀨一郎在開頭陳述中,即明確闡述了日本政府的見解:“關於主權國家行使主權的行為,或者因當時國家機關之故,如果説個人承擔責任,作為國際法理是不成立的,”拒不承認紐倫堡原則的合法性,否認日本國家和戰爭指導者有戰爭責任。清瀨的發言可以説是戰後日本政府對待侵略戰爭心態的原形。 [5] 
紐倫堡審判 紐倫堡審判
紐倫堡軍事法庭上的納粹戰犯們紐倫堡審判是1945年11月20日到1946年10月1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在德國紐倫堡舉行的國際戰爭犯罪審判。 [3] 
紐倫堡審判是指1945年到1946年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在德國紐倫堡對法西斯德國主要戰犯進行的審判。起訴書包括四點內容:反和平罪,即破壞國際條約和協定,策劃、發動和進行侵略戰爭;反人道罪,即殺害、驅逐和滅絕種族的罪行;戰爭罪,即破壞戰爭法規的罪行;為從事上述三項罪行而犯下的“共同策劃或共謀罪”。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是根據1945年8月8日美、英、蘇、法四國在倫敦簽訂協定中的《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設立的,後來又有19個國家參加這項協定。國際軍事法庭由英、美、蘇、法四國各派一名法官及一名預備法官組成。 [6] 

倫敦協定第一次審判

第一次審判於1945年10月18日在柏林進行,由蘇聯代表尼基欽科將軍主持。24名前納粹領導人被指控犯有戰爭罪行,一些團體(例如蓋世太保)被指控為犯罪組織。
從1945年11月20日開始,每次開庭都是在紐倫堡舉行,由英國代表勞倫斯大法官主持。經過216次開庭,於1946年10月1日對24名被告中的22名宣佈了判決:戈林等12名被告被判處絞刑;三名被判處無期徒刑;四名有期徒刑;由美英操縱的法庭不顧蘇聯代表的反對,對沙赫特、巴本、弗立茨等三名納粹罪魁宣告無罪。法庭宣判納粹黨領導機構、秘密警察、黨衞軍等為犯罪組織。
在作出上述判決的過程中,法庭駁回了被告人提出的主要辯護:
第一,法庭駁回了只能指控國家而不能指控個人犯戰爭罪的論點。法庭認為,破壞國際法的罪行是由人犯下的,只有懲治犯下這種罪行的個人,國際法的規定才得以維護。
第二,法庭駁回了所謂審訊和判決都是“咎既往”的論點。法庭認為,這些行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就已經被認定是犯罪的。 [6] 

倫敦協定東京審判

1945年12月26日,蘇、美、英三國外長髮表《莫斯科會議公報》,授予遠東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審判日本戰犯的權力。
1946年1月1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正式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最終由中國、美國、蘇聯、英國法國荷蘭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印度菲律賓等11國代表組成,在東京審判日本首要戰犯。梅汝璈法官和向哲浚檢察官作為中國代表參加了法庭。
1946年5月3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日本東京原陸軍省大廳正式開庭。昔日日本法西斯在這座大樓裏炮製、策劃侵略他國的罪惡計劃,今日在這裏接受國際法庭正義的審判。
起訴書控告東條英機等28名被告破壞和平罪、殺人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等三大類共55項罪狀。審判揭露了日本自1928年1月至1945年9月期間策劃、準備、發動、推行侵略戰爭的歷史事實,內閣會議記錄、五相會議記錄、“偽滿洲國”秘密文件以及侵略戰爭中的證人和證據等都是明證。
東京審判前後歷時2年7個月,開庭818次,出庭證人達419名,書面證人779名,受理證據4336件。1948年11月4日,東京審判宣佈判決結果,判決書長達1231頁,僅宣判就耗時7天。28名被告除永野修身和松岡洋右病死、大川周明因精神病被予以撤訴外,其餘25人全部被判有罪。其中,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等7人被判處死刑,平沼騏一郎梅津美治郎等1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東鄉茂德重光葵分別被判處20年和7年徒刑。1948年12月23日,東條英機等7人在東京巢鴨監獄被執行絞刑。
東京審判是國際社會對日本發動侵略戰爭責任和軍國主義暴行進行的正義審判。在這次人類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國際審判中,東京法庭對日本戰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犯下的滔天罪行進行了揭露、追究,並用法律手段、通過法律程序,進行了合理、合法的審判和定罪,懲處了戰犯,伸張了正義,捍衞了和平與人道主義精神。
東京審判維護、保障了《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所確立的二戰後國際秩序,也奠定了戰後國際關係、國際政治的法律基礎,確立了戰後國際法準則。東京審判向世界宣示,任何國家、集團和個人計劃、準備、發動、指揮侵略戰爭,都是對國際法的違反,都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必定受到嚴厲懲罰。世人應該充分肯定東京審判的積極成果和重大意義。
日本政府曾承諾接受東京審判結果,但日本右翼勢力對此耿耿於懷,日本國內始終存在否定東京審判、妄圖為侵略歷史翻案的逆流。
不過,東京審判存在的不足,為日後日本右翼勢力的抬頭和日本政治右傾化埋下了隱患。
東京審判最後的判決書中指出,日本建立在恐怖、殘忍、獸行和大屠殺基礎上的反人類罪行,如南京大屠殺、虐俘、殺俘、摧殘勞工、強姦婦女等殘暴行為,不是發生在一個地區一段時間,而是貫穿於其對外侵略戰爭始終,説明“這類暴行或是遵照密令作出的,或是經過日本政府或政府成員以及軍方領導人允許後作出的”。可即便如此,東京審判並未把代表日本國家的日本政府推上被告席,甚至連支撐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日本財閥集團也未走上被告席。
東京審判的判決書中多處涉及日本侵華戰爭罪行,但侵華日軍制造的駭人聽聞的累累暴行並未能被繩之以法,一些重要戰犯如侵華日軍總司令西尾壽造等未得到應有的懲罰,連731部隊頭目石井四郎,也因為向美國提供了細菌試驗資料而逃脱了懲處,不能不説是重大遺憾。
除7名被判死刑的甲級戰犯被執行外,被判有期徒刑的其他甲級戰犯在1953年刑期未滿時便被提前釋放。重光葵等還出任過日本戰後政府的國務大臣。戰爭時期擔任東條英機內閣商工大臣的甲級戰犯嫌疑犯、現任首相安倍晉三的外祖父岸信介,在1957年後曾兩次出任日本首相。
到1958年5月,日本乙級、丙級戰犯全部得以釋放。
1978年10月,14名甲級戰犯在靖國神社以“昭和殉難者”身份被秘密合祀,接受日本右翼、政界包括日本首相在內的人員的參拜。這不能不引起受日本侵略國家的嚴正抗議。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