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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之俊

鎖定
金之俊(1593-1670年),字豈凡,又字彥章,號息庵。江南吳江八都(今蘇州市吳江區)人。明末清初貳臣。茅坤之外孫。
萬曆四十七年(1619年)進士。官至兵部右侍郎。明亡後降清,仍任原官。董鄂氏死後,寫有《孝獻皇后行狀》。累官至中和殿大學士吏部尚書加太傅。康熙元年(1662年)告老還鄉。歸田後,屢受施商餘欺侮,患有膈症。康熙九年(1670年)逝世。
本    名
金之俊
豈凡
息庵
所處時代
明末清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江南吳江
出生日期
1593年
逝世日期
1670年
主要作品
《孝獻皇后行狀》
官    職
官至工部尚書,後又任兵部尚書
諡    號
文通

金之俊人物生平

金之俊上書言事

明萬曆四十七年(1619年)進士,官至兵部侍郎。清順治元年(1644年)睿親王多爾袞底定京師,命原明朝官員各安原職。金之俊上疏請求先蠲免京師附近甸民的田租以獲得農民的支持,又説:“土寇有率眾前來歸降的,宜赦免他們的罪責。抓獲首領前來獻上的,應該按照功勞賞賜。接受安撫的民眾,最好是編為保甲,使他們能夠重操舊業。沒有穩定職業的人,應該對他們重新安排。”不久又上奏舉薦丁魁楚丁啓睿、線國安、房可壯左懋泰、郝絅等人,又彈劾通州道鄭軍生活悠閒無為並且姑息縱容盜寇,三關總兵郝之潤縱兵搶掠人民的財物,請求將他們罷官免職;並請求召京畿附近的巡按監司以下的官員前來為新王朝效力,禁止滿洲官役額外需要驛遞人員和馬匹的情況。攝政王多爾袞看了之後,全部採納了他的建議。 [1] 
順治二年(1645年),因為京師的米價過高,上書清廷説:“如今大軍已經直取江南,應馬上設置漕運總督及巡漕御史前去赴任。南京已經安定下來了,應該恢復原來的漕運事業了。”清廷下詔迅速商議。於是金之俊又上疏言明漕政八事,並將奏疏下放給各部。不久被調任為吏部侍郎 [2] 
順治三年(1646年),上疏請求酌定進士銓選制度。順治五年(1648年),被授為工部尚書。順治六年(1648年),請求歸鄉,加太子太保。順治七年(1650年),又回朝任職。順治八年(1651年),又調往兵部,加少保兼太子太保。 [3] 

金之俊炙手可熱

順治十年(1653年),調任為左都御史。上疏説:“審查犯罪之人,一定要按照法律行事,不宜將所有的人都牽連進去,導致無辜之人受連。”又上疏説:“各省的提學,按照常例應該是僉事道分別派遣。畿輔為首善之區,江南人才都彙集於此,這裏的提學請在翰林官員之中挑選。”他的建議清廷都聽取了。不久遷移為吏部尚書,被授為國史院大學士。 [4] 
順治十二年(1655年),金之俊病重乞求告老還鄉,順治帝不允許,並且派畫工去他的府邸畫像。 [5]  順治十三年(1656年),對諸大臣曰:“君臣之義,終始相維。你們今後不要總念着因年老而退休。你們忍心舍朕而去嗎,朕又怎麼忍心讓你們告老還鄉呢?去年金之俊的病非常重,朕遣人去給他畫像。念他已老,惟恐不能再見了,所以不勝眷戀。朕所選拔的人,真想要和他們白首相依,實在不忍心分離啊!”金之俊哭泣而謝。 [6]  順治十五年(1658年),改為中和殿大學士,兼吏部尚書。 [7] 

金之俊晚年時期

順治十六年(1659年),清廷下詔為崇禎帝立碑,命金之俊撰文。不久加太保兼太子太師,再次請求回鄉。順治十七年(1660年),親自上書祈求回鄉,順治帝下詔婉言將他召回,金之俊未至,加太傅。 [8] 
順治十八年(1661年),又改為秘書院大學士。金之俊自歸後,屢以衰老乞休,康熙元年(1662年),清廷才准許他致仕。 [9] 
金之俊家居,有為匿名帖榜其門以謗之者,之俊白總督郎廷佐窮治之,牽累不決。事聞,上不直所為,以律禁收審匿名帖,鐫廷佐二級,之俊削太傅銜。康熙九年,卒,諡文通。 [10] 

金之俊歷史評價

蕭一山:運籌策劃,經略四方,筦理機要,創制規模者,如范文程洪承疇、金之俊、馮銓輩,雖以漢人投效,行節有虧,史書所載,黜之貳臣;然經營勤勞,亦不失為開國之良輔。 [11] 

金之俊史籍記載

《清史稿·列傳二十五 》 [10] 
參考資料
  • 1.    《清史稿·列傳二十五 》:金之俊,字豈凡,江南吳江人。明萬曆四十七年進士,官至兵部侍郎。睿親王定京師,命仍故官。疏請先蠲畿甸田租以慰民望,又言:“土寇率眾降者,宜赦罪勿論。縛渠來獻,分別敍功。就撫之眾,宜編保甲,令安故業。無恆產者,別為區畫。”尋奏薦丁魁楚、丁啓睿、線國安、房可壯、左懋泰、郝絅等,又劾通州道鄭煇優遊養寇、三關總兵郝之潤縱兵肆掠,俱宜罷斥;並請趣畿南北巡按及監司以下官赴任,禁止滿洲官役額外需索驛遞夫馬。疏入,皆採行。
  • 2.    《清史稿·列傳二十五 》:順治二年,以京師米貴,疏言:“大兵直取江南,應令漕督及巡漕御史赴任。金陵底定,舉行漕政。”詔速議行。因覆上漕政八事,疏下所司。尋調吏部侍郎。
  • 3.    《清史稿·列傳二十五 》:三年,疏請酌定進士銓選之制。五年,擢工部尚書。六年,乞假歸,加太子太保。七年,還朝。八年,調兵部,加少保兼太子太保。
  • 4.    《清史稿·列傳二十五 》:十年,調左都御史。疏言:“審擬盜犯,請用正律,不宜概行籍沒,致累無辜。”又疏言:“直省提學,例以僉事道分遣。畿輔為首善之區,江南人才之會,請以翰林官簡用。”均報可。尋遷吏部尚書,授國史院大學士。
  • 5.    《清史稿·列傳二十五 》:十二年,之俊病,乞休,上不允,遣畫工就邸畫其像。
  • 6.    《清史稿·列傳二十五 》:十三年,諭諸大臣曰:“君臣之義,終始相維。爾等今後毋以引年請歸為念。爾等豈忍違朕,朕亦何忍使爾等告歸?昨歲之俊病甚,朕遣人圖其容。念彼已老,惟恐不復相見,不勝眷戀。朕簡用之人,欲皓首相依,不忍離也!”之俊泣謝。
  • 7.    《清史稿·列傳二十五 》:十五年,改中和殿大學士,兼吏部尚書。同校定律例。
  • 8.    《清史稿·列傳二十五 》:十六年,詔立明莊烈帝碑,命之俊撰文。尋加太保兼太子太師,復乞假歸。十七年,自陳乞罷,温諭敦召,未至,加太傅。
  • 9.    《清史稿·列傳二十五 》:十八年,復改秘書院大學士。之俊自歸後,屢以衰老乞休,康熙元年,始允致仕。
  • 10.    《清史稿·列傳二十五 》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5-05-01]
  • 11.    《清代通史》  .歷史網[引用日期201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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