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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師範大學章程

鎖定
《重慶師範大學章程》是重慶師範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製定的章程。
《重慶師範大學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5年第7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於2015年9月2日核准施行。
《重慶師範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校功能,學校內部治理體系,教職工、學生,經費資產與後勤,理事會校友會與基金會、附則等共9章96條。 [1] 
中文名
重慶師範大學章程
外文名
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核准單位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評議機構
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發佈文號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號 [1] 
核准發佈時間
2015年9月2日

重慶師範大學章程制定過程

重慶師範大學章程籌備階段

早期籌備(2012年2-6月)
2012年2月,重慶師範大學收閲“渝教策〔2012〕1號”文後,立即進入章程建設早期籌備階段。學校黨委政策研究室受命學習教育部、市教委下發的相關文件和各類章程制定學術資料、經驗資料,瞭解章程制定的基本程序、基本要求和主要建設內容,籌劃章程建設思路。
組建章程建設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2012年9月)
2012年9月,經重慶師範大學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成立了以鄧卓明書記、周澤揚校長為組長,其他校領導參加的領導小組,組建了以黨委政策研究室為牽頭部門,楊江水為組長,陳進東為副組長,其他學生代表、教師代表、職能部門代表、離退休教職工代表等參加的起草小組,正式啓動章程編制工作,並確定章程編制路徑。

重慶師範大學章程民主討論

學習調研擬定初稿(2012年10月-2013年1月)
2012年10月-2013年1月,起草小組繼續深入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各類已制定章程和章程建設學術資料,走訪西南大學、杭州師範大學等高校學習章程制定先進做法,完善章程制定思路,擬定章程初稿。
擬定章程徵求意見稿(2013年3月-2014年4月)
2013年3月-2014年4月,初步向各教學單位、職能部門徵集意見建議;積極參加相關章程建設研討會議,向核准專家、學術專家和制訂專家取經;學習借鑑已核准的10多所教育部直屬高校章程。經過多次集中討論、反覆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
廣泛徵集意見形成審議稿(2014年5-7月)
2014年5月30日,召開由周澤揚校長主持的“校長專題辦公會”,與會校領導就章程文本提出修改意見40餘條,併為章程建設的後期推進指明路徑、提出要求。
2014年6月10日,召開由周澤揚校長主持的“民主人士雙月座談會之章程制定專題研討會”,校內各民主黨派負責人蔘加會議,提出章程修改意見50餘條。
2014年6月11日,召開由孔春陽校長主持、周澤揚校長參加的的“重慶師範大學章程專題研討會”,與會學生代表、教師代表、職能部門代表、離退休教職工代表共提出修改意見100餘條。
2014年6月12-30日,向全校師生員工書面徵集意見,由各單位組織師生進行專題討論,共徵集修改意見200餘條。
2014年6月14-30日,向20名校友書面徵集意見90餘條。
2014年6月27日,召開由張尚毅書記主持、鄧卓明書記參加的教代會常委擴大會,與會代表提出修改意見80餘條。
起草小組根據所徵意見建議,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實際,對章程的框架結構、內容進行了全面調整和完善,形成審議稿。

重慶師範大學章程校內審定

2014年7月1日,召開由周澤揚校長主持的校長辦公會,與會領導在充分研究與討論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審議通過學校章程。同日召開由鄧卓明書記主持的校黨委常委會,審定了學校章程。
2014年7月5日,章程起草小組根據重慶市教委對章程核准的要求,向市教委遞交了章程核准申請書、章程編制説明和章程核准稿。

重慶師範大學章程核准通過

核准意見反饋(2015年3-6月)
2015年3月,起草小組收到核准專家有關章程的修改意見11條。起草小組在深入研究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對章程內容進行了適當的修改,並給出了詳盡的修改方案和修改理由。在徵得章程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後,再次上報市教委。
2015年6月29日,周澤揚校長參加市教委組織的章程核准工作會,對學校章程的編制過程、結構內容等進行了全面介紹。與會專家就我校章程提出16條修改意見。會後,起草小組根據專家意見對章程內容進行了分析與調整,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第三次上報市教委。
核准通過(2015年7-9月)
2015年7月20日,我校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第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正式被核准。
2015年9月2日,頒發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號)。
向社會公佈章程(2015年10月)
2015年10月12日,重慶市教委召開章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佈首批6所試點高校章程。重慶師範大學鄧卓明書記與會,並就重慶師範大學章程的建設情況與特色內容向新聞媒體等各界人士做了介紹。 [2] 

重慶師範大學章程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2號
重慶師範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師範大學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5年第7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發文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佈、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5年9月2日 [1] 

重慶師範大學章程章程內容

序 言
重慶師範大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較早建立的高等師範院校之一。1954年1月,西南軍政委員會文教部、重慶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建立重慶師範專科學校。1960年9月,四川省人民委員會批准學校更名為重慶師範學院,同年獲得本科專業設置資格。1962年9月,四川省人民委員會按照國家精簡壓縮的要求,批准學校複名為重慶師範專科學校,同時成都師範專科學校併入。1978年1月,四川省革命委員會批准學校再次更名為重慶師範學院。1981年獲得學士學位授予權。1986年獲得碩士學位授予權。1997年隨重慶市直轄而劃歸重慶市人民政府管轄。2001年5月,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1914年創建於重慶市渝中區的重慶幼兒師範學校和1970年由國家輕工部舉辦的重慶紡織職工大學併入。2003年4月,教育部批准學校更名為重慶師範大學,同年9月,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起源於1906年創立的官立川東師範學堂的重慶市第一師範學校併入。2008年經重慶市學位委員會批准成為中期立項建設新增博士單位高校。經過幾十年的建設,學校已發展成為以教師教育為特色、多學科協調發展的綜合性師範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完善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根本制度,是推進依法治校、自主管理和履行大學職能的依據。全校各級各類組織機構、師生員工都必須遵守章程規定、保證章程實施、維護章程尊嚴。
第三條 學校全稱:重慶師範大學,簡稱:重慶師大。英文全稱: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CNU。註冊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區天陳路12號。辦學地點:重慶市沙坪壩區天陳路12號、重慶市沙坪壩區大學城中路37號、重慶市北碚區團山堡1號。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和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若因故存在校長缺位情況,由上級主管部門明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人員。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不斷提高辦學質量、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推進學校各項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學校以建成“特色鮮明、西部前列、國內有重要影響的教學研究型師範大學”為發展目標,堅持師範和非師範兩輪驅動、協調發展,師範重點強化基礎教育、國際漢語教育、職業教育三駕馬車,非師範重點聚焦文化傳承與創新、決策諮詢與公共服務、科技攻關與應用轉化三大板塊。
第七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學校學科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八條 學校堅持“立教無類、以文化人”的辦學理念和“厚德、篤學、礪志、創新”的學校校訓。
第九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校名英文簡稱CNU構成的山茶花花蕾,外環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本科生徽章為白底紅字,研究生徽章為橙底白字,教職工徽章為紅底白字。
第十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紅底白字,旗上印有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和徽志。
第十一條 學校校歌是《重慶師範大學校歌》,唐雲作詞,孫偉作曲。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二條 學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
第十三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並通過立法、撥款、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質量評估等手段,保障學校辦學基本條件、考評學校辦學質量、維護學校合法利益。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制定並實施事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和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活動。
(三)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並實施招生方案。
(四)開展校校、校地、校企等形式的國內外合作。
(五)擬定學校內部機構設置方案,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資產,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辦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二)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保護學校的資產和經費不被侵佔、挪用和流失。
(四)依法接受舉辦者和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五)主動公開信息,接受師生員工、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和評價。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十六條 人才培養是學校辦學的根本任務。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積極發展職業教育和留學生教育,適度開展繼續教育。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在舉辦者的指導下,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七條 人才培養目標是培養適應基礎教育改革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富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的高素質人才。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研等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成立招生委員會,依據發展規模、辦學條件、社會需求、就業形勢等情況制訂招生方案,向社會公佈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按國家相關規定公平、公正、公開地擇優錄取,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學校學歷教育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制度,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依照各學歷層次學生入學資格的規定,執行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制度,依法對符合授位規定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二十條 學校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努力造就一支師德高尚、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校、院兩級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建立科學、規範的教學質量評價體系,按規定編制發佈教學質量年度報告。
第二十二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引進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內外人才培養合作。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二十三條 科學研究是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是學校辦學水平的重要體現。學校通過開展基礎理論研究和應用研究實現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促進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科技進步。
第二十四條 學校堅持學術自由,創新科研體制機制,加強科研管理與服務,鼓勵和組織師生開展科學研究,建設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團隊。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建立科研評價機制和科研成果獎勵制度。
第二十六條 學校堅持協同創新,積極與國內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建立長期穩定的學術交流與合作關係,不斷擴大學校學術影響力。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肩負服務社會的基本責任,建立科學有效的社會服務機制,增強師生社會服務意識,為師生參與社會服務積極創造條件。
第二十八條 學校充分發揮教師教育優勢,積極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場辦學機制,為基礎教育、國際漢語教育、職業教育輸送優質師資,為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和漢語國際推廣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充分發揮信息、科研和人才優勢,為國家、地方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節 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三十條 學校履行文化傳承與創新使命,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辦學全過程,促進國家文化事業繁榮進步。
第三十一條 學校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建設優良的校風、教風和學風,促進大學精神文化、行為文化、制度文化、環境文化協調發展。
第三十二條 學校積極發揮大學文化帶動作用,通過教育、傳播、諮詢、研究等途徑,輻射、帶動社會文化發展。
第三十三條 學校鼓勵師生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加強文化研究,參與文化保護,為文化傳承、創新和交流貢獻力量。
第四章 學校內部治理體系
第一節 組織框架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靠全體師生員工辦學。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精簡、效能原則和實際工作需要,在規定限額內設置教學、科研及其他職能部門,決定其職能職責。職能機構根據需要可向校區派出延伸機構,實行延伸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指導和支持學院自主管理,發揮其辦學主體作用。
第三十七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二節 學校黨委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法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按其議事規則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紀委設立專門工作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協助學校黨委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 校長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
學校的校長、副校長由學校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四十二條 校長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羣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是校長辦公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其他校領導主持召開,按其議事規則討論、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四節 學術組織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學位評定、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在學院設置學術分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對學術委員會委員條件、組織機構、委員構成、選舉辦法、議事規則、決策程序等進行明確規定。
第四十六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説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四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複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節 民主監督與管理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代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羣眾組織,依法代表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獨立開展工作。學校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五十二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形成並提交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大會提案。
(三)討論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學校基本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等學生組織的領導機構。
第五十三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五十四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六節 學院
第五十五條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根據學校發展需要設立、調整或撤銷,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條 學院根據學校規劃、規定或授權,在學院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發展學科、專業和建設師資隊伍。
(三)制定人才培養方案。
(四)組織開展教學活動。
(五)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六)負責教職工的教育與管理。
(七)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八)制定內部工作管理制度和經費分配機制。
(九)管理資產和財務。
(十)開展社會服務。
(十一)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七條 學校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成立學院分黨委(黨總支),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併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代會。
第五十八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學院院長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有關規定,經學校組織部門考察,由學校黨委決定,校長聘任。
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大會或教代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九條 學院重大事項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包括:學院分黨委(黨總支)書記、院長、副書記、副院長、工會主席等。
凡涉及學院事業發展的重大事項,學院工會主席、教代會主任應參與討論。
學院根據相關規定實行黨務、院務公開制度,依法接受師生員工監督。
凡涉及學院教職工利益的重要事項,應提交學院教代會討論通過。
第六十條 學院設置學術委員會。院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行使對本單位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等職權。
第六十一條 學院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學院教職工通過二級教代會依法參與學院事務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二條 根據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需要,學院按照學校相關規定設置系、部、教研室或其他教學科研機構,並對其進行目標考核和績效管理。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一節 權利與義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是指專職從事教學與科研工作的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
學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和自身事業發展需要,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崗位比例。
第六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依法自主開展教學、科研、服務等工作,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相關的機會和條件。
(二)公正獲得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評價和各級各類獎勵、榮譽稱號。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通過正常渠道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就工作安排、職務晉升、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教育方針,忠誠教育事業,遵紀守法、敬業愛崗、為人師表。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教書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務育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愛護校園環境,建設和諧校園。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自覺維護學術尊嚴。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人事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按照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對教學科研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制度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對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和崗位聘任制度。
(四)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和崗位聘任制度。
(五)對離退休人員依照國家、重慶市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機制,對教職工的德、能、勤、績、廉等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晉升、確定績效工資標準和進行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統一的獎懲制度。對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方面作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職工,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處分。
第三節 權益保障
第七十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工通過教代會、工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益保障機制,設立申訴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依法維護和保障教職工的申訴權利。
第七十二條 學校注重改善教職工工資水平和福利待遇,使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六章 學生
第一節 權利與義務
第七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四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教育資源,依法參加學校各項教育活動和自主創新創業活動,依法成立和參加學生組織。
(二)按規定條件、程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自主選修課程,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公正獲得學業、品德等方面的評價,按規定條件和程序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獎勵和資助。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通過正常渠道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紀律處分和涉及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五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學校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尊敬師長、勤奮學習、積極鍛鍊,養成良好品德和習慣,提升綜合素質。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設施、設備。
(六)誠實守信,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管理與服務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重慶師範大學學生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對學生的入學、註冊,轉學、轉專業,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結業和肄業進行管理。
第七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按照學生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制度。支持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申請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或者減免學費。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進行適當地引導和管理。
第八十條 學校支持學生在校內組織學生社團,按照相應的程序對社團的成立進行審核、批准,支持學生社團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獨立開展活動。
第八十一條 學校引導和支持學生全面成長,為學生提供必要的文化體育設施、心理健康教育、職業發展與就業指導等相關服務。
第三節 權益保障
第八十二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及其他各種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
第八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益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八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預算管理制度、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八十五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八十六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佔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學校佔有、使用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八十七條 學校資產配置以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計劃為基本依據,堅持財政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不斷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八十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和後勤管理服務體系,為師生員工提供安全、優質、便捷的後勤保障。
第八章 理事會、校友會與基金會
第八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面向社會自主辦學需要,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和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社會各界力量代表組成的諮詢議事機構,對學校改革與發展、對外交流合作、重大事項決策和多渠道籌措資金等事宜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
學校制定理事會章程,對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進行明確規定。
第九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重慶師範大學校友(總)會,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院系、行業、地域校友分會。
(一)學校校友是指在重慶師範大學及其合併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熱忱關心學校發展並自願履行義務的人士。
(二)校友會目的是聯絡校友、服務校友,增進校友與學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感情,促進校友宣傳學校、建設學校、共謀學校發展大計。
(三)校友會是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依據其章程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九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重慶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接受廣大校友和社會各界力量捐資助學,支持和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建設與發展。基金會接受捐贈原則如下: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二)捐贈自願。
(三)專款(物)專用。
(四)尊重捐贈者意願,接受捐贈者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和黨委常委會審定後,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和教育部備案。
第九十三條 學校黨委領導、組織、監督章程的執行,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文件,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和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九十四條 學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更替。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戰略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應修訂章程的情形。
修訂章程由章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動議並説明理由。修訂程序與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自核準之日起施行。 [1]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