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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紅十字會

鎖定
重慶市紅十字會成立於1911年,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分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截止2008年,重慶市紅十字會有40個區縣級分會、3個行業分會。
中文名
重慶市紅十字會
外文名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Chongqing Branch
別    名
渝紅會
成    立
1911年
進行改組
1951年
區縣級分會
40個
精    神
人道、博愛、奉獻
行業分會
3個

重慶市紅十字會機構簡介

重慶市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分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以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

重慶市紅十字會發展歷程

重慶市紅十字會成立於1911年。從誕生之日起,即投入到扶危濟困,賑濟災民的活動中。抗日戰爭期間,曾派出4個醫療隊,赴湘贛戰區服務。1945年霍亂大流行,成立急救時疫醫院免費救治病人。先後創建水上救護隊、消防隊及中、西醫診所7個,濟孤院、託兒所5個。
1951年進行改組,發展會員,建立組織。先後開展了組織醫療隊赴朝、協助政府遣返日本遣孤及遣骨、愛國衞生宣傳、舉辦羣眾性戰傷救護、水上救護培訓、普及“三防”教育等活動。“十年動亂”中工作被迫停止。1980年重新恢復組織。
改革開放以來,重慶紅十字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頒佈實施,使重慶紅十字事業有了法律保障。
2000年重慶市紅十字會召開的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是重慶市紅十字會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彭佩雲親臨大會,大會聘請市委書記賀國強、市長包敍定擔任重慶市紅十字會名譽會長,通過了《重慶紅十字事業2000-2004年發展規劃》。
重慶直轄以來,重慶市紅十字會在備災救災、扶危濟困、衞生救護、防病治病、社區服務、無償獻血、遺體捐獻、民間外交、尋人轉信、溝通海峽兩岸關係、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傳播、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重慶市分庫建設、救助白血病兒童等方面成績斐然,為重慶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近 年來,重慶市紅十字會重點抓了幾項重要工作:一是開展大規模的衞生救護培訓,目 前累計培訓學員已超過200萬人次,羣眾自救互救能力明顯提高;二是開展較為普遍的救濟賑災工作,僅重慶直轄以來,接受國內外賑災款物超過4.1億元,受益災民超過1000餘萬人次。特別是2008年,為抗擊冰雪災害和四川汶川大地震救災募捐款物價值近2.6億元,參與對口支援四川崇州市的災後重建,並在市內開展災後重建項目140個援建資金近1億元,協助政府參與抗震救災工作,作出了重要貢獻。三是為救助白血病兒童募捐2317.4萬元,發放救助款1180.5萬元。累計受理377名白血病兒童救助申請,對343名(577人次)的兒童進行了救助。治癒率超過百分之60。四是建立了重慶市紅十字基金會
重慶市紅十字會 重慶市紅十字會
截止2008年,重慶市紅十字會有40個區縣級分會、3個行業分會。有41個冠名醫療機構,799個基層組織,團體會員單位3171個,志願者4526人,會員總數80.1萬人,其中青少年會員15.83萬人
截至2023年5月,器官、遺體(角膜)、造血幹細胞捐獻志願登記達29.7萬人,較2016年增加4.2倍。近六年,見證器官捐獻842例2844個,動員捐獻造血幹細胞158例,共挽救2809名患者生命。目前,全市發展紅十字會基層組織4413個、團體會員451個、個人會員91196名,18個基層組織被評為全國紅十字模範單位。 [4] 

重慶市紅十字會直屬醫院

重慶紅十字會醫院,重慶紅十字會康盾醫院。

重慶市紅十字會內設機構

會 長:市政府領導兼任。
常務副會長:主持會機關全面工作。
副 會 長:協助常務副會長工作。
秘 書 長:協助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工作。
紅十字會下設:辦 公 室、賑濟救護部(救護培訓中心)、組織宣傳外聯部、機關黨委、重慶市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重慶市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管理中心)。

重慶市紅十字會部門職責

(一)辦公室
對外聯繫、重要事項督辦,組織籌備重要會議、活動。
負責工作計劃和項目的編制實施、綜合檢查和考核管理。
起草文件,負責機關行政、機要、文秘、文電、信息、信訪、檔案、保密、保衞、接待、財務、統計、行政後勤工作。
(二)賑濟救護部(救護培訓中心)
清理紅十字標誌使用。
賑災募捐,紅十字募捐箱和募捐隊伍管理。
紅十字醫療機構管理。
備災倉庫管理和網絡建設,災情考察、彙總上報。
接收國(境)內外援助,賑濟計劃制定和物資發放。
弱勢羣體動態收集與建檔,助學活動實施。
社區服務,籌建並管理紅十字社會公益福利單位。
宣傳衞生防病知識、健康知識,衞生救護培訓,編寫教材,培訓師資和骨幹,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指導區縣、行業衞訓。組織參加意外傷害現場急救,參與全國紅十字自救互救網絡建設 [1] 
(三)組織宣傳外聯部:
承擔紅十字會組織體系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及有管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
承擔傳播國際紅十字運動知識和國際人道法、開展國際和港澳台交流合作工作。
承擔紅十字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重建家庭聯繫(國際查人轉信)等工作。
承擔紅十字網站及《人道與博愛》雜誌工作。
(四)機關黨委
承擔市紅十字會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黨羣工作。
承擔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承擔工會工會。
(五)重慶市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重慶市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管理中心)
承擔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主要包括知識普及公益宣傳、信息收集、志願者招募、捐獻登記、緬懷紀念、人道救助、協調員管理等工作)。
承擔造血幹細胞捐獻工作(主要包括宣傳動員、登記報名、血樣採集、數據傳輸、造血幹細胞捐獻服務和捐獻後供者的跟蹤服務等工作)。
承擔無償獻血宣傳和推動工作、艾滋病預防與關愛工作。

重慶市紅十字會機構職責

(一)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在戰爭、武裝衝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普及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衞生健康知識,組織志願者參與現場救護;
(三)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
(四)組織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六)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七)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
(八)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九)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2] 

重慶市紅十字會辦法頒佈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2000年5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2020年7月30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精神,弘揚正能量,引領新風尚,保障和規範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市、區縣(自治縣)按照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支持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
第五屆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0年7月30日審議通 第五屆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0年7月30日審議通
第三條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自願參加紅十字會成為個人會員。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團體通過申請可以成為紅十字會團體會員。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的權力機關是同級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
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依法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紅十字會會長和副會長,可以聘請紅十字會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
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由駐會的專職常務理事組成,主持紅十字會的日常工作,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組成,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監事會對理事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監事可以從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的代表和紅十字志願者、捐贈人等中產生。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制定備災救災和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應當根據政府發佈的響應級別及時啓動應急響應機制,依法組織參與宣傳、救援、救護、救助、募捐等相關工作,做到高效運轉、公開透明。
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應當建立應急救護培訓長效機制,建設應急救護培訓基地,推動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衞生健康知識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進企業、進機關,組織志願者參與現場救護。
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應當重點面向易受損害羣體開展健康服務、大病醫療救助、扶貧助學幫困等人道救助。
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工作,負責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日常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宣傳動員、血樣採集、信息錄入、捐獻服務等工作。
第十條遵守法律法規、不計報酬、熱愛人道主義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可以註冊成為紅十字志願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註冊成立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
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志願服務體系,發展紅十字志願者與志願服務組織,規範註冊、培訓和管理,組織指導開展活動,並維護志願者與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應當推動各級各類學校面向青少年開展與紅十字有關的應急救護培訓、生命健康教育、志願服務、人道救助和文化交流等活動。
第十二條紅十字會基層組織負責發展會員、志願者,宣傳普及紅十字運動、健康知識,開展羣眾性應急救護培訓、人道救助等工作。
第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應當宣傳國際人道法、紅十字運動的基本原則,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開展紅十字運動理論和文化研究。
市紅十字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指導下,加強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和台灣地區紅十字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各國地方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紅十字事業發展專項規劃,支持和資助紅十字公益事業發展,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應急救援工作納入政府應急響應體系,根據實際需要將紅十字備災救災中心或者備災倉庫建設列入當地防災減災規劃,並將羣眾性應急救護知識普及、培訓納入政府民生工程。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納入志願服務工作整體規劃。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紅十字會參與和興辦醫療、康復、養老等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經濟信息、公安、民政、財政、人力社保、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遊、衞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體育、税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支持紅十字會開展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將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納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體規劃,支持學校紅十字組織建設。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開設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和應急救護相關課程。中小學校應當開展應急救護知識普及活動。
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紅十字會對機動車駕駛人開展應急救護培訓。經濟信息、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在易發生意外傷害的交通運輸、礦山、建築、電力等行業中開展應急救護培訓。
第十六條社會各界應當支持和配合紅十字會開展各種公益活動。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宣傳紅十字公益事業,依法免費刊登播放紅十字公益廣告。
鼓勵和支持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文化宮、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為紅十字會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市紅十字會可以依法設立基金會。
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可以與捐贈人依法共同發起設立專項公益基金。
第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可以開展公開募捐或者定向募捐活動;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第十九條紅十字會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捐贈協議或者捐贈人意願處分捐贈款物。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等重大突發事件時,紅十字會接受非定向捐贈款物的,應當服從政府統一調配。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人道救助目的,紅十字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全部用於開展人道救助。
捐贈資金不得用於紅十字會在編人員以及機構的經費支出。紅十字會使用款物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可以依法從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應當將捐贈財產與其他財產分開管理,對社會捐贈資金單獨設立賬户,專款專用。
紅十字會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被撤銷,其財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紅十字會應當自收到捐贈人要求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反饋情況。
捐贈人可以參與捐贈物資的發放,但是不得影響分配。
捐贈人與紅十字會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的物資應當符合安全、衞生、環保等要求,不得捐贈假冒偽劣和過期失效的物品。
捐贈人捐贈時不得使用歧視性、侮辱性等化名。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對接受的境外捐贈款物,應當建立健全專項審查監督制度。
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
紅十字會應當及時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同級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及時、準確向社會公佈接受捐贈的財產及其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但是,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本人或者本單位信息,不得公開。
第二十四條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救護、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依法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五條捐贈人向紅十字會捐贈款物以及受益人接受捐贈,依法享受税收優惠。
紅十字會取得的動產和不動產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享受税收優惠。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應當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基層組織、會員、志願者、捐贈人以及造血幹細胞捐獻者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或者申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審計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議,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財產的;
(三)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的;
(四)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
(五)未依法公開信息的;
(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捐贈款物重大損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用、濫用、纂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
(二)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的;
(三)製造、發佈、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
(四)盜竊、損毀、侵佔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產的;
(五)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
(六)假借紅十字會及其組織的名義或者假冒紅十字會及其組織騙取財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紅十字會及其組織、紅十字志願者提供服務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四)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捐贈財產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