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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圖解錦囊

鎖定
《醫療糾紛處理圖解錦囊》是2017年8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律出版社專業出版編輯委員會。
中文名
醫療糾紛處理圖解錦囊
作    者
法律出版社專業出版編輯委員會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7年8月
頁    數
694 頁
定    價
49 元
裝    幀
平裝
ISBN
9787519707446

醫療糾紛處理圖解錦囊內容簡介

《醫療糾紛處理圖解錦囊》既以圖解的形式直觀、清晰地梳理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基本思路、常見知識、處理流程,又用以案説法的形式對常見的糾紛問題進行分析解答,並提供風險提示和處理錦囊,為物業糾紛處理提供了一個可視化的、實用性強的解決方案。

醫療糾紛處理圖解錦囊作者簡介

主編
田源,男,中國政法大學“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訴訟法學博士,山東政法學院兼職法律碩士導師、山東省菏澤法官培訓學院兼職教師。從事民商事、刑事審判工作十餘年,先後榮獲國家ji獎勵20餘項,省部級獎勵40餘項,發表法學論文70餘篇。曾主編《婚姻家庭糾紛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侵權賠償糾紛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道路交通糾紛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等法學著作。
副主編
榮明瀟,男,山東大學法律碩士。現為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二級法官。曾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中國法院年度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選》等刊物發表論文或案例50餘篇。榮獲國家ji獎勵12項,省部級獎勵16項。其中,榮獲中國法學會主辦第十屆中國法學青年論壇徵文一等獎,第九屆中國法學家論壇徵文二等獎、第十屆中國法學家論壇徵文三等獎等。
呂玉贊,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博士後,科學研究院法治與法律方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律方法研究院副院長,《法律方法》(CSSCI來源集刊)執行主編,在《法學論壇》《東方法學》等CSSCI刊物發表論文十餘篇。
張民全,男,中國政法大學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博士,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訪問學者。在民法研究領域有所專長。在《法律方法》《南華大學學報》等刊物上發表法學論文多篇。
編委會成員
李燕,女,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處副處長,法學理論碩士,從事民事、刑事案件辦理工作十餘年,司法實踐經驗豐富,理論功底深厚。研究成果曾獲第九屆中國法學家論壇徵文二等獎等多項國家ji獎勵,多篇論文在法學期刊發表。
邱成梁,男,中國政法大學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博士,中國法學會研究部訪問學者。在民法領域有較高造詣。先後在《甘肅政法學院學報》《西部法學評論》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
徐婧,女,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司法文明專業碩士,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訪問學者。在民法、法律英語等領域有所專長。曾參與多項國家重大社科基金課題。
蔣健,男,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碩士。在民法、商事法等領域有所專長。曾參與多項國家ji重大課題。 [1] 

醫療糾紛處理圖解錦囊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常見糾紛處理圖解
第一章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01.醫療服務合同權利義務
02.醫療機構的告知説明義務
03.醫療機構未全面履行醫療告知説明義務而應承擔的賠償數額的實務參考因素
04.醫療機構因患者拖欠醫療費而解除醫療服務合同的要點把握
05.患者住院治療結束後拒不出院的司法處理程序
06.醫患雙方對應否實施手術的判斷及後果
第二章一般醫療損害糾紛
01.醫療糾紛的解決流程
02.退休後從事其他行業並有收入的受害人(患者)的誤工費賠償要點
第三章醫療事故損害糾紛
01.醫療事故證據保存圖示
02.因醫療器械缺陷或輸血造成患者損害情形下患者的賠償請求選擇權
00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民事訴訟流程
第四章醫療侵權糾紛
01.醫療機構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的四個構成要件
02.因醫療侵權而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原告訴訟主體
03.醫療侵權及其賠償責任認定
04.確定醫療機構侵權賠償責任比例的主要考量因素
05.醫療機構因侵權而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條件
06.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所依據的因素
第五章醫療鑑定糾紛
01.醫療糾紛的鑑定流程
02.醫療損害責任過錯鑑定
第二部分糾紛處理錦囊
第一章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01.醫療機構在產前醫學檢查中未查出胎兒有先天缺陷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0
02.醫院在進行孕期保健時未遵章對孕婦提供產前診斷的有關指導和建議的,應當對孕婦產下具有先天性缺陷的新生兒承擔相應責任
03.醫療機構按照醫療規範和常規對孕婦進行孕期產前檢查的,不應對新生兒的先天性缺陷承擔責任
04.患者拖欠醫療費的,醫療機構可以據此要求解除住院醫療服務合同
05.患者要求醫療機構賠償其因不合理用藥所受經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6.患者有權要求醫療機構返還因不必要檢查所支付的檢查費用
07.患者在未掛號和繳納相關費用的情況下直接就診並在就診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的,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8.患者在住院治療結束後經反覆通知拒不出院的,醫院可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處理
09.醫療糾紛解決後,家屬仍將屍體停放在醫院的,醫院有權收取停屍費
10.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過程中自行走失後被宣告死亡的,醫療機構對此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11.精神病患者因脱離醫方護理,病情突然變化後未能得到及時搶救而傷亡的,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2.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經家屬申請強制住院治療期間,在醫院已告知藥物風險的情況下因用藥導致損害的,醫院不應承擔責任
第二章一般醫療損害糾紛
01.醫務人員未盡告知説明義務導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02.醫療機構未盡到詢問檢查和告知説明義務而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3.醫療機構未全面履行醫療告知説明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04.醫院履行告知義務存在瑕疵但未對患者造成直接損害後果的,醫院可根據公平原則對患者適當補償
05.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未對受檢者的後續疾病治療產生誤導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06.醫療機構未將體檢報告重要指標異常情況向受檢者説明導致受檢者喪失確診時機的,醫療機構對此應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07.醫療機構未充分説明醫療風險的,應當對患者術後併發症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08.醫療機構向患者告知了手術風險,並不必然因此免除賠償責任
09.手術結束後未告知患者所應注意事項而造成損害後果的,醫療機構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0.醫師對於要求出院但不宜出院的病員,未履行對出院後果的告知義務,導致病員病情惡化的,應當承擔部分損害賠償責任
11.醫療機構在開具藥物時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患者終止妊娠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2.醫療機構因遲延會診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
13.醫療機構應當對其漏診行為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14.應當發現而未能發現患者症狀病因,延誤診療並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5.醫院未按醫療規範進行輸血前的準備,致使因患者血型特殊延誤救治的,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6.因患者及其家屬拒絕簽字,醫院未實施手術且無其他過錯的,不應對患者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
17.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因疏忽過失致使患者疾病未能治癒而需要再次治療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8.醫院未經患者及家屬同意更換主刀醫生造成患者損害的,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
19.患者在醫院接種疫苗後發生身體損害的,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患者及其家屬同意實施的風險醫療行為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僅在其存在醫療過錯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21.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及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正確認定
第三章醫療事故損害糾紛
01.醫療機構對患者損害存在過錯,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02.醫院的治療不存在醫療事故,但缺乏術前討論及手術方案制定的會診記錄,在病歷書寫上存在不足的,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3.患者患有難以治癒疾病經治療無效死亡的,醫院如存在誤診應承擔賠償責任
04.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醫院自殺,醫院不能以其不是監護人為由免除賠償責任
05.醫護人員在治療過程中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致使患者自殺的,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06.醫院未盡充分注意義務致病人搶救無效死亡的,受害人親屬有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07.醫療機構對患者術後隨訪及檢查不到位而致患者死亡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08.患者親屬系醫療機構員工並實際參與治療造成醫療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章醫療侵權糾紛
01.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違背患者意願採取有利於患者的醫療方案的,醫療機構仍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02.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使用不合格的醫療器械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03.醫院告知沒有可派救護車而家屬未及時將患者送往醫院致患者死亡的,醫院不應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04.醫院未履行適當告知義務致患者接受新醫療手術受損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05.醫師在手術過程中發現術前未檢查出的病變器官,未徵得患者同意而實施切除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06.未盡合理注意義務、錯誤地判斷了當事人的精神狀況,致使無精神問題的當事人被強制住院治療的,精神病醫院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07.患者損害與診療行為無關但醫療機構行為不當存在缺陷的,應由醫療機構對患方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
08.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的不足與患者死亡並無明確因果關係的,醫院不應承擔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09.醫療機構在告知患者特殊醫學檢查的結果時,如果已盡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那麼患者由於其他原因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10.醫療機構根據其他醫療機構的診斷結果導致手術失敗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致使患者受損,即使存在患者或其家屬不配合治療的情況,醫療機構仍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2.醫院產檢等診療行為無過錯但在檢查報告單中描述欠缺的,構成對患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侵犯
13.醫院未經夫妻中的男方同意而終止女方妊娠的,不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
14.醫院在未經產婦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置產婦娩出的死胎構成侵權
15.醫療機構將患者病理檢查標本丟失的,醫療機構對患者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16.醫療機構存在偽造、篡改病歷資料情形的,應當認定其在診療過程中有過錯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17.醫院商業廣告使用公民眼、嘴、鼻等面部的局部照片,不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
18.在患者住院期間,由於第三人的侵權導致患者或陪護家屬財物遭受損失的,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
19.不具備相應的醫療機構資質的美容會所,超出經營範圍非法開展醫學美容項目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醫療保險糾紛
01.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故意過錯,醫療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
02.患者通過社會醫療保險已經報銷的醫療費不應從醫療機構的損害賠償中予以扣減
03.醫生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院應當對患者為治療而使用非醫保藥物的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04.醫患雙方就民事責任自行協商並達成賠償協議履行完畢後,可據此向承保的保險公司提出醫療責任保險理賠
05.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醫療機構先墊付醫藥費,醫療機構可向保險公司求償
06.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辦理職工醫療保險,導致勞動者所花醫療費用不能按照職工醫保的標準進行報銷的,用人單位應賠償損失
第六章醫療鑑定糾紛
01.對醫療鑑定結論有異議但並未申請重新鑑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02.當事人對雙方協商一致選定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不認可並申請重新鑑定,但未有充分證據證明鑑定結論錯誤的,法院不予准許
0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醫患雙方就鑑定機構協商不成的,則由法院指定鑑定機構
04.不具備醫療事故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中心不能對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鑑定
05.同一鑑定機構就同一鑑定事項作出了兩個不同鑑定結論的,該兩項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06.鑑定人未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也未經法院同意書面答覆當事人質詢的,法院不能以其出具的鑑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
07.醫學會司法鑑定意見對法院作出責任認定及分配不具有必然的約束力
08.患者在醫療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後經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仍應對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鑑定
第七章醫療糾紛程序問題
01.醫療機構未盡到妥善封存患者病歷及為患方複印等義務的,應當因此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承擔不利後果
02.因醫療侵權導致患者死亡的,患者的姐姐對患者履行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可以作為賠償權利請求人
03.醫療機構因過錯而未檢測出胎兒患有先天性殘疾的,胎兒出生後也不能成為該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主體
04.患者因醫療器械缺陷造成損害而起訴醫療機構的,法院無須追加醫療器械生產者為共同被告
05.多家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對患者構成共同侵權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06.遭受醫療損害的患者具有對承擔後續醫療機構的選擇權
07.患者因輸血感染疾病的侵權損害賠償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08.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材料存在塗改、增添內容現象的,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09.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患者應當對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以及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10.在低治癒率疾病患者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可借鑑存活機會喪失理論,合理分配醫方和患方的舉證責任
11.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患雙方均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2.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應當正確適用優勢證據原則
13.醫院搶救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又無法找到其家屬的,醫院可以就醫療費代位要求交通事故責任方進行賠償
14.在衡平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與醫療機構的裁量權時,可以綜合疾病的輕重、醫療措施的緊急程度、對患者決策是否具有實質影響等多方面因素予以考量
15.因醫院過錯導致死亡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在城鎮生活的,其死亡賠償金應當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16.當事人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死亡的,對於其未成年的被扶養人,不管被扶養人是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其撫養費用都應當計算到18週歲
17.醫療損害案件中的受害人退休後從事其他行業並有收入的,其應當獲得誤工費賠償
18.患者向衞生行政機關申請判定醫療事故責任但其未處理的,患者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其作出處理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衞生部關於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衞生部關於印發《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醫療過失賠償糾紛案件辦案指南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