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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君
(秦末漢初歷史人物)
鎖定
- 本 名
- 鄭君
- 所處時代
- 秦末漢初
- 民族族羣
- 漢族
- 出生地
- 陳縣
鄭君人物生平
漢五年(公元前202年)五月,因天下結束征戰,各地士卒都復員返鄉,漢高祖劉邦於是頒佈了一些善待民眾的詔令,其中就包含以下規定:軍隊裏被赦免的將官士卒,沒有罪過而失去爵位的,或者爵位等級沒達到“大夫”級別的,一律被授予“大夫”爵位。
[13]
有關鄭君歸漢後的事蹟有以下兩種説法:
鄭君史料記載
《史記·汲鄭列傳》
《漢書·張馮汲鄭傳》
鄭君親屬成員
鄭君解析爭議
有關於鄭君事蹟的解析存在爭議,主要圍繞在史書原文“高祖令諸故項籍臣名籍”中的“名籍”二字,學界現有兩種説法:
①【名籍】作“記名入冊”解
[10]
,此解意為漢高祖劉邦要求項羽舊部都要記名入冊,然後才會被授予“大夫”爵位,不去登記的鄭君被驅逐。《史記人物大辭典》
[5]
、《古代漢語詞典》
[11]
、《大辭海》
[12]
等皆採用此説。
②【名籍】作“稱呼項籍”解,見於顧炎武《日知錄·卷二十七》:“謂奏事有涉項王者,必斥其名曰‘項籍’也。”
[6]
即此解意為劉邦要求項羽舊部都要直呼“項籍”的名諱,否則就會被驅逐。今諸多白話譯者如張大可
[7]
、韓兆琦
[8]
、楊燕起
[9]
等譯本皆延用此説。
鄭君事件背景
“諸位列侯的後代在關中的,免賦役十二年,回鄉的減一半。以前有的民眾聚集躲藏在山澤中,沒有户籍,如今天下已安定,讓他們各回原縣,恢復原來的爵位田宅,官吏講解法律條文、分辨義理讓百姓明白,不得鞭打羞辱。民眾因飢餓賣身給別人做奴婢的,都赦免成平民。【軍官士兵遇到大赦,無罪而無爵及雖有爵位但不到大夫的,一律賜給大夫爵位。原有大夫以上爵的各賜爵一級,七大夫以上,都享受食邑,不是七大夫以下,都免自身及一户的賦役,不事差役。”又説:“七大夫、公乘以上的,都是高級爵位。諸侯後代及從軍回鄉的,有很多高爵,我多次下詔官吏先給他們田宅,還有他們向官吏請求應當得到的,要從速辦理。】爵位高的稱人君,都是被天子尊敬禮遇的,有些長時間擺在官吏面前的事,不給解決,真是不足為訓。過去秦民爵在公大夫以上,就與縣令、丞行平等禮節。今天我對爵位並不輕視,為什麼官吏敢這樣對待爵位!況且法律規定有功勞的給田宅,今小吏未曾從軍者多自滿足,而有功者反而得不到,背公立私,郡守、郡尉、縣令、縣長管教得很不好。現今命令官吏們都要很好地對待高爵,讓我滿意。今後將要察訪,有不按我詔書辦理的官吏,從重論處。”(《漢書·高帝紀下》)
[13]
[14]
——鄭君拒絕“名籍”而被驅逐的事件就是基於這個背景之下。
[15]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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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馬遷·《史記·卷一百二十·汲鄭列傳第六十》:鄭當時者,字莊,陳人也。其先鄭君嘗為項籍將;籍死,已而屬漢。高祖令諸故項籍臣名籍,鄭君獨不奉詔。詔盡拜名籍者為大夫,而逐鄭君。鄭君死孝文時。
- 2. 班固·《漢書·卷五十·張馮汲鄭傳第二十》:鄭當時字莊,陳人也。其先鄭君嘗事項籍,籍死而屬漢。高祖令諸故項籍臣名籍,鄭君獨不奉詔。詔盡拜名籍者為大夫,而逐鄭君。鄭君死孝文時。
- 3. 《三家注史記·汲鄭列傳》:鄭當時者,字莊,陳人也。其先鄭君。【集解】漢書音義曰:「當時父。」
- 4. 司馬遷·《史記·卷一百二十·汲鄭列傳第六十》:武帝立,莊稍遷為魯中尉、濟南太守、江都相,至九卿為右內史。
- 5. 段國超、丁德科 主編.《史記人物大辭典》.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年11月第1版:第1175頁
- 6. (清)顧炎武-日知錄●卷二十七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2-06-27]
- 7. 張大可、丁德科.《史記通解》第九冊.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年6月第1版:第3936頁
- 8. 韓兆琦.全本全注全譯叢書《史記》·九.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6月第1版:第7122頁
- 9. 楊燕起.《史記全譯》:貴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第4162頁
- 10. “名籍”的解釋 .漢典[引用日期2022-06-28]
- 11. 《古代漢語詞典》編寫組編.《古代漢語詞典》大字本:商務印書館,2002年8月:第1072頁
- 12. 夏徵農、陳至立主編,鮑克怡等編.《大辭海》語詞卷3: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年1月:第2362頁
- 13. 班固·《漢書·卷一下·高帝紀第一下》:夏五月,兵皆罷歸家。詔曰:“諸侯子在關中者,復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民以飢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軍吏卒會赦,甚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户,勿事。”
- 14. 班固·《漢書·卷一下·高帝紀第一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宅,及所當求於吏者,亟與。爵或人君,上所尊禮,久立吏前,曾不為決,其亡謂也。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與亢禮。今吾於爵非輕也,吏獨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今小吏未嘗從軍者多滿,而有功者顧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長吏教訓甚不善。其令諸吏善遇高爵,稱吾意。且廉問,有不如吾詔者,以重論之。”
- 15. 《漢書·卷一下·高帝紀第一下》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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