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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
(律師)
鎖定
郭偉,男,因故意提供虛假證據被重慶市江北區司法局處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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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基本信息
郭偉案件情況
2016年3月下旬,蹇某因懷疑其朋友劉某被抓,找到認識多年的律師郭偉,請其進行會見,後兩人一起找到劉某的父親鄧某某簽訂了委託協議和委託書。2016年3月30日,郭偉律師到重慶市第一看守所會見劉某後,即與蹇某、丁某等電話聯繫見面,當天中午,郭偉、蹇某、丁某、楊某某約在江北洋河西路一家中餐館見面,郭偉律師將會見劉某的情況告訴蹇某、丁某,併為蹇某、丁某如何推脱刑事責任的提問進行解答,以便蹇某、丁某統一口徑,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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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行政處罰
郭偉處罰決定書
重慶市江北區司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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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江司罰(2017)第1號
郭偉,男,律師。
經查明:2016年3月下旬,劉某的朋友蹇某懷疑劉某被抓了,蹇某便找認識多年的律師郭偉,請其將人找到進行會見,兩人一起找到劉某的父親鄧某某簽訂了委託協議和委託書。2016年3月30日,郭偉律師到重慶市第一看守所會見劉某後,即與蹇某、丁某等電話聯繫見面,當天中午,郭偉、蹇某、丁某、楊某某約在江北洋河西路一家中餐館見面,郭偉律師將會見劉某的情況告訴蹇某、丁某,併為蹇某、丁某如何推脱刑事責任的提問進行解答,以便蹇某、丁某統一口徑,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經偵支隊提取的材料。
2016年4月21日楊某某詢問筆錄(複印件);
2016年4月11日、5月2日蹇某訊問筆錄(複印件)
2016年4月7日、5月2日丁某訊問筆錄(複印件);
2016年7月19日郭偉詢問筆錄(複印件);
2016年11月24日、11月29日劉某訊問筆錄(複印件)。
2.我局於2016年12月6日下午、12月9日對郭偉的調查筆錄;
3.委託協議(複印件);
4.授權委託書(複印件)。
綜上,郭偉律師在為劉某涉嫌合同詐騙案刑事偵查階段擔任辯護人期間,幫助犯罪嫌疑人串供事實清楚,已違反《律師法》第四十條第六項“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律師‘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違法行為”及第二項“指示或者幫助委託人或者他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指使或者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脅、利誘證人不作證或者作偽證的”的規定,應依照《律師法》第四十九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第四項“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律師有《律師法》第四十九條以及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郭偉處以停止執業六個月,並處罰款人民幣15000元(壹萬伍仟元整)的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或重慶市司法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或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執行。
重慶市江北區司法局
2017年2月27日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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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郭偉律師因故意提供虛假證據被行政處罰案 .中國法律服務網[引用日期2020-03-30]
- 2. 律師詳情 .12348重慶法網[引用日期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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