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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轉税

鎖定
週轉税是蘇聯對應税商品流轉額徵收的一種税。它於1930年9月蘇聯税制改革後實行。蘇聯理論界認為,週轉税實質上不是税,只是把物質生產領域裏國營企業所創造的一部分純收入劃撥給預算的一種方式,即利潤上繳。週轉税雖然採取價內税形式徵收,但商品價格由國家計劃規定,因而徵税後不會像資本主義國家那樣引起商品價格的提高。 [1] 
中文名
週轉税
對    象
生產、銷售或採購商品的流轉額
特    點
課税對象選擇收入全額
功    能
以較低的税率取得較多的税收收入

週轉税對象

週轉税的徵税對象是生產、銷售或採購商品的流轉額,其中主要是輕工業和食品工業部門的產品。週轉税的納税人是從事生產和銷售商品的國營和合作社工業企業及生產聯合組織,包括個別工業部門和加盟共和國商業部門所屬的批發銷售組織。

週轉税特點介紹

週轉税在税制設計的政策選擇上具有以下特點:課税對象選擇收入全額;徵收範圍選擇全部商品和勞務;計税依據從價或從量,但主要實行從價課徵;納税環節選擇產製、批發和零售多環節;税率形式選擇按行業和產品設計差別税率。

週轉税功能

週轉税相關圖書 週轉税相關圖書
從税收功能的角度看,週轉税由於税基大、納税環節多,故而能以較低的税率取得較多的税收收入,有利於實現以流轉税為主體的税制結構;由於普遍徵税,徵收管理因而比較方便,稽徵成本降低,在經濟相對落後、管理基礎比較差的國家或地區容易推行。從税收調節經濟的功能角度看,週轉税滲透到生產流通的整個過程中,能夠彌補價格的缺陷,配合價格調節生產和消費,可以發揮差別税率對生產和消費的調節作用,促進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合理調整。
週轉税作為傳統的間接税,曾經是最重要的間接税形式,但在實踐中由於其無法克服的侷限性,逐漸為銷售税和增值税所替代。

週轉税缺陷

(1)多環節全額徵税的方式導致重複徵税、重疊徵税,使同樣的產品僅僅是因為交易的環節不同而税負不同,不利於企業平等競爭和專業分工合作。反過來也會逼迫納税人改變企業組織形式,儘量擴大規模,減少流通環節,減少同其他企業的專業協作機會,從而達到減輕税負的目的。而這又會影響國家税收收入的穩定性。
(2)由於週轉税全額多環節課徵,税負隨着交易次數的增加而增加,價格也隨税負增加而上升,隨着税率的變化而變化,這樣會使價格機制扭曲,影響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

週轉税徵收

(1)差價法。按扣除商品折扣的零售價格與企業批發價格的差額計徵,適用於生產產品種類繁多,產品盈利水平不同的部門。
(2)從量法。按單位商品固定數額計徵,即從量定額税率,主要適用於穀物、石油製品、烤煙、瓦斯、火柴等。
(3)從價法。按流轉額的百分比例計徵,即從價比例税率,適用於未規定企業批發價格的產品,主要是地方工業企業、社會團體和合作社企業的產品。週轉税在一些國家中實施,30年代,它是蘇聯國家預算收入的主要項目之一;在保加利亞、古巴、波蘭、羅馬尼亞、捷克、斯洛伐克稱為企業週轉税;匈牙利稱為批發商業週轉税;蒙古稱為企業和供銷週轉税。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