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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婚姻
鎖定
近親婚姻一般指中國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近親屬間婚姻,即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的婚姻。近親婚姻發生的原因包括封建的“親上加親”思想、“換親”等現象,以及部分民族的風俗習慣和部分地區婚前檢查未完全普及等
[1]
。
- 中文名
- 近親婚姻
- 外文名
- Intermarriage
- 外文名
- Consanguineous marriage
- 別 名
- 近親結婚
目錄
- 1 定義
- 2 近親婚姻的成因
- ▪ “親上加親”思想
- ▪ 民族習俗
- ▪ “換親”“轉親”等現象
- ▪ 婚前檢查未普及
- 3 現狀
- 4 後果及危害
- ▪ 醫學角度
- ▪ 倫理角度
- 5 干預措施及挑戰
- ▪ 貫徹落實相關法律
- ▪ 宣傳優生優育相關知識
- ▪ 孕前與婚前的諮詢服務
- 6 禁止近親婚姻受到的挑戰及對策
- ▪ 近親“只婚不育”不違反優生原則
- ▪ 堂表親婚育後代受影響風險有限
- 7 相關研究
- ▪ 中國部分地區傳統婚俗
- ▪ 世界其他地區的近親婚姻
- ▪ 人工授精
- ▪ 婚姻宣教的干預效果
- 8 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
- ▪ 《憲法》(2018修正)
- ▪ 《民法典》(2020)
- ▪ 《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 ▪ 《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
- ▪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2021)
- 9 中國各部委相關教育類文件
- ▪ 《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
- ▪ 《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 ▪ 《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釋義》
- ▪ 《生命安全與健康教育中小學教材指南》
- 10 相關國際文件
-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 《世界人權宣言》(1948)
-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 《關於婚姻同意等內容的建議》
- 11 全面性教育中的相關教學內容
- ▪ 學習目標
- ▪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相關教育
- ▪ 與近親婚姻相關的常見疑問
- 12 典型案例
- ▪ 表兄妹訴民政局一案
近親婚姻定義
近親婚姻是指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近親屬之間締結的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規定,禁止結婚的近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因此,在中國,近親婚姻指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締結的婚姻
[4]
。
直系血親指的是具有直接生育關係的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以及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指的是上溯至同一血緣的共同祖先後,再向下數三代內的親屬。親/堂/表兄弟姐妹、姑侄舅甥女等均屬於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5]
。
近親婚姻的現象,在歷史記載和過去的文學作品中常有出現,但如今已較為少見。例如,進化論創始人達爾文與表妹愛瑪的悲劇婚姻
[6]
、《紅樓夢》中賈寶玉與薛寶釵的婚姻、古代韓國王室中流行的婚姻模式等
[7]
。
近親婚姻近親婚姻的成因
近親婚姻“親上加親”思想
在部分較為偏遠的山區或者農村地區存在一種思想,認為近親結婚有利於親屬關係的維持。因此,他們鼓勵堂表兄弟姐妹甚至叔侄、舅甥之間的聯姻,認為親屬聯姻是“親上加親”。這種落後愚昧的思想體現了中國婚姻生育知識普及的不足
[1]
。
近親婚姻民族習俗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不同民族擁有不同的風俗習慣,民族之間的近親結婚率(指羣體中近親通婚所佔比例)也有較大差別。例如,四川布拖縣的彝族近親結婚率高達14.6%,甘肅積石山縣保安族則為10.9%;而在海南島苗族中這個數字是0.9%,低於同時期漢族的近親結婚率1.4%。其原因較為複雜,部分民族習俗反對跨民族婚姻,只允許在本族人中通婚,而族內人口較少,造成高比例近親通婚的局面;相反,也有部分民族習俗中明確反對近親婚姻,例如,苗族人認為,近親結婚是一種“犯罪”行為
[8]
。
近親婚姻“換親”“轉親”等現象
在部分經濟困難的地區,婚姻嫁娶所需的彩禮、嫁妝等財物,對貧困家庭來説是一筆難以負擔的巨大開銷,因此便有了“換親”的做法。兩個家庭互相“用女兒換媳婦”,讓自己家的女兒嫁給對方兒子,而讓自己的兒子娶回對方的女兒,彩禮、嫁妝一來一回,剛好抵消。這種做法在堂表親中常見,因此容易產生近親婚姻家庭。此外,也有一些貧困家庭中沒有女兒,只得向親戚家“要”一個女子做媳婦,這種“轉親”的做法也容易發生近親婚姻
[9]
。
近親婚姻婚前檢查未普及
並非所有近親婚姻都是在對親緣關係十分了解的情況下產生的,自由戀愛後發現伴侶是親屬的情況也偶有發生。在中國,婚前體檢並非強制要求,並非所有夫妻均進行過基因篩查,直到下一代出現近親婚配造成的生理缺陷時才發現近親屬關係的夫妻也時有存在。隨着城市化的發展,人口流動性增加,居住在同一地區的非親屬增加,由這種情況導致的近親結婚率也有所下降
[1]
[10]
。
近親婚姻現狀
一個地區或民族的近親結婚率主要與該民族的風俗習慣和當地相關政策法律的實施情況有關;此外,人羣大小、文化水平、知識普及程度、人口流動、民族雜居情況等也是重要的影響因素
[11]
。2020年在青海省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該地區近親結婚率與夫妻所屬民族密切相關,不同民族近親結婚率為7.52%~24.37%不等,子代出生缺陷的發生率也與相應民族的近親結婚率關係密切
[12]
。
同樣,在國外的不同地區和民族之間,近親婚姻的比率也有很大差異,影響因素包括種族、宗教、文化習俗和地理環境
[13]
。在北非、西亞和南印度的部分地區,近親婚姻十分流行,佔比高達所有婚姻的20%~50%
[14-15]
。當地人認為,近親屬之間的聯姻更有利於新娘對丈夫家庭的適應,同時一旦發生家庭衝突,孃家人也能及時知曉調解,使新娘更有安全感
[16-18]
。
近親婚姻後果及危害
近親婚姻醫學角度
以單基因遺傳病為例,外表健康的人類可能攜帶有數種至數十種不同的隱性有害基因,這些隱性基因可能在遺傳中傳遞給下一代,因此擁有共同祖先的親屬很可能獲得相同的隱性基因,而非親屬擁有相同隱性基因的概率較小;當一對顯性和隱性等位基因同時存在時(雜合),顯性基因代表的正常性狀表達,隱性基因代表的有害性狀不表達,人體表現為正常狀態;但近親婚姻大大提高了子代中隱性基因純合(即一對染色體的相同位置均為隱性基因)的幾率,使有害性狀表達出來,表現為遺傳疾病
[19]
。研究數據表明,近親結婚後生育白化病患兒的概率是非近親結婚的11.11倍,而對於半乳糖血症,這個數字達到了18.75倍
[20]
。
此外,近親婚姻也大大提高了子代胎兒的流產率、早亡率。研究表明,近親婚姻可將胎兒死產(指妊娠滿28周及以上的胎兒在分娩過程中死亡)率提高50%
[21]
。同時,僥倖存活的新生兒也很有可能發生畸形和嚴重疾病,包括染色體病、單基因病、多基因病,以及其他病因不明,但可能與遺傳有關的疾病
[19]
。
另外,近親婚姻對子代的心理健康也存在一定影響。英國牛津大學社會人類學博士艾莉森·肖(Alison Shaw)的研究顯示,近親婚姻父母的子女接受抗抑鬱或抗焦慮藥物治療的比例是非近親婚姻父母的3倍以上,接受抗精神病藥物治療的比例則為2倍以上。近親結婚增加了子代患常見情緒障礙和精神疾病的風險
[23]
。
近親婚姻倫理角度
近親婚姻容易引起家庭中親屬身份混亂,尤其在婚姻雙方輩分有所差異的情況下,如叔伯與侄女、舅與外甥女,甚至養/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婚姻。這種狀況,輕則引起親屬身份、稱呼混亂,重則違揹人倫,破壞家庭倫理道德
[5]
。
另外,近親婚姻中常見的“換親”等行為,違背了婦女本身的婚姻意願,破壞了婦女的婚姻自由,侵害了婦女的合法權益。違背個人意願形成的近親婚姻,容易發生婚後感情不和的情況,甚至有婦女選擇輕生來反抗封建枷鎖,釀成悲劇
[9]
。
近親婚姻干預措施及挑戰
近親婚姻貫徹落實相關法律
中國法律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存在該情況時由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然而,中國部分偏遠地區由於交通不便,並未在民政局進行婚姻登記,常常形成難以被法律約束的事實婚姻,因此存在法律未被嚴格執行的情況;同時,仍有部分地區民眾對中國法律規定的禁止近親婚姻相關內容並不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內容普及和實施的任務仍然艱鉅
[11]
。
近親婚姻宣傳優生優育相關知識
近親婚姻孕前與婚前的諮詢服務
孕前及婚前的諮詢服務內容,主要包括詳細的家族史內容收集和夫妻遺傳家系的建立
[13]
。世界衞生組織研究表明,建立包含三代以上親屬的完整遺傳家系,能夠幫助發現家族遺傳疾病的攜帶狀況和遺傳模式,從而將下一代胎兒受遺傳疾病影響的風險最小化
[24]
。在突尼斯等部分國家,所有有遺傳併發症史和有血緣關係的夫婦都必須接受婚前遺傳諮詢
[25]
。
中國常見的婚前孕前諮詢服務主要是婚前檢查和孕前優生檢查。
婚前檢查是指結婚登記之前,對男女方可能患有並且可能對婚姻生活造成影響的疾病進行全面的醫學檢查,包括對夫妻的疾病史、家族遺傳史等內容的詳細詢問。婚前檢查可以避免近親結婚,降低一些血液類疾病、性傳播感染的發病率,能減少新生兒出生缺陷、提高婚姻質量和人口素質、保障母嬰健康
[26]
。
此外,為防止近親婚姻等因素造成的新生兒出生缺陷及遺傳病,中國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公共服務項目,其中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是關鍵環節。該項目通過產前診斷和孕期篩查,重點關注包括近親婚姻在內多種高危因素的孕婦和胎兒,識別嚴重缺陷胎兒,早發現、早干預,預防缺陷兒出生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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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婚姻禁止近親婚姻受到的挑戰及對策
近親婚姻近親“只婚不育”不違反優生原則
隨着現代婚姻觀念的發展,婚姻和生育不再是相互捆綁的關係,而是可以分離的。如今,多種多樣的婚姻觀、價值觀在社會中共存,人們可以按照自己的價值觀和婚姻態度,來選擇建立或不建立各種形態的家庭和親密關係。丁克家庭數目在全國範圍內不斷增長,“只婚不育”的現象也逐漸被社會理解和接受。而在近親婚姻的情況下,“只婚不育”既不違反優生原則,不會為社會帶來遺傳風險的負擔,又符合“婚姻自由”的社會理念
[28]
。
法學家指出,在當事人夫妻自願放棄生育權利,來換取二人婚姻關係合法化的情況下,國家不應當僅機械地從立法角度否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應尊重當事人的理性決定,通過醫療等其他方式保障國民的優生優育,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自由幸福生活
[29]
。
近親婚姻堂表親婚育後代受影響風險有限
美國全國基因諮詢學會進行的一項樣本上千的大型研究表明,表親之間近親婚姻生育的後代,僅比無血緣關係的夫婦生育後代的基因缺陷多0.5%~1.5%,造成的風險與一名普通婦女在41歲時生育的風險相當。此外,冰島科學家發現,與第三代堂表親結婚的婦女,平均擁有子女和孫子女的數目明顯高於與丈夫無親緣關係的婦女。其原因,可能與父母親緣關係較近者,腹中胎兒與母體免疫學細胞表面抗原不相容的幾率下降,流產的發生也隨之減少
[29]
。因此,現代社會可能需要重新審視第三代堂表親婚姻所帶來的後代健康風險。
近親婚姻相關研究
近親婚姻中國部分地區傳統婚俗
對寧夏南部山區農村回族婚姻習俗的研究表明,回族習俗中不允許與異族通婚、但不反對近親結婚的內容,一定程度上解釋了回族近親婚姻率較高的現狀。同時,山區交通不便、信息閉塞、人口流動性低,當地居民文化程度不高、優生優育意識差,也是導致近親婚姻的原因
[30]
。深入訪談後發現,當地人選擇近親婚姻還有家族關係和經濟狀況方面的考慮:近親結婚的情況下,女方家庭在聘禮方面會更多地體諒男方,同時婆媳關係較為和諧,遇到家庭貧困的狀況也更少出現離家出走的情況
[31]
。
在中國西南地區的羌族,婚俗十分複雜,其在當地居民心中的地位也較高。羌族婚姻一般由父母做主、媒人牽線完成,不允許離婚,也不考慮雙方意願。婚姻的程序包括訂親(“開口酒”)、議婚(“小定酒”)、過禮(“大訂酒”)、成親(“做酒”),光是訂親階段便可持續三年之久。當地婚俗儀式形成的習慣,在人們眼中是高於國家法律規定的
[32]
。
在湖北省西南部聚居的土家族,傳統婚俗同樣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還需要講究“生辰八字”、擇個“良辰吉日”。傳統時期的土家族實行“血緣婚”,常有兄妹成婚的情況;土司統治時期則實行“骨種婚”,又稱“姑舅中表婚”,即堂表親通婚
[33]
。
隨着時代變遷和法律的更新,各地區的婚俗也呈現了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的變化趨勢。包辦婚姻的現象逐漸減少,婚姻越來越自主、多元。
近親婚姻世界其他地區的近親婚姻
歷史上,西方發達國家對近親婚姻的態度隨着觀念的發展而變化。《聖經》中希伯來人的祖先亞伯拉罕的妻子便是自己同父異母的妹妹,但基督教的不同分支對近親婚姻持有不同態度。到了19世紀中期,隨着生物學和醫學的發展,科學家逐漸發現了近親結婚存在的危害,但學界仍然爭議不斷,直到20世紀才有了更充分的認識
[34]
。
而在中東地區,近親婚姻的現象仍然常見。在約旦進行的一項研究表明,堂表親婚姻在穆斯林中比在基督徒中更為普遍,比率分別為33.08%和23.53%;此外,近親結婚率還與居住地、雙方學歷有關。在沙特阿拉伯,近親婚姻同樣作為一種傳統習俗存在,近親結婚率高達52.0%,平均近交係數為0.0312
[35]
。另外,1988年對巴基斯坦裔英國人進行的一項研究表明,當時的近親婚姻率較1983年有所上升,為羣體中的後代帶來了先天性心臟病等高遺傳風險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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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婚姻人工授精
近年來,人工輔助生殖技術迅速發展,如今已經可以通過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with Donor,AID,即將無關第三方精液注入女性生殖道內完成自然受孕的技術)實現男性不育家庭的生育夢想。然而,新技術也帶來了倫理方面的新挑戰。同一名供精者的精液可能供多個家庭使用後產生多個後代,而由於供精者的身份資料是保密的(在中國,供精者與受精夫婦之間保持互盲),這些後代之間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近親婚姻
[37]
。
2003年,中國衞生部發布了《關於修訂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相關技術規範、基本標準和倫理原則的通知》,其中規定:每一位供精者的精液只能使5名婦女受孕;每省只允許成立一個人類精子庫,嚴禁私自採精;禁止同一位供精者在多處供精。此外,在供精人工授精後代結婚之前,精子庫有義務在匿名情況下提供包含醫學遺傳信息的婚姻諮詢服務。以上規定可較大程度上避免供精人工授精後代近親結婚的可能性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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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對供精人工授精可能導致的近親婚姻採取了不同應對措施。在美國和英國,2005年之後,供精者的身份資料將公開,後代在成年後可以知曉供精者的相關資料。荷蘭則通過限制同一供精者後代個數最多為25個的方式避免近親婚姻,而將供精者身份資料保密。而在加拿大,同一供精者的後代數目並無限制,後代想要獲取供精者資料時,只需徵得供精者同意即可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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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婚姻婚姻宣教的干預效果
在以色列進行的一項研究表明,提高婦女的受教育程度,包括入學率提高和輟學年級的升高,可顯著降低當地近親結婚率。這種現象出現的原因是,受過良好教育的女性在選擇配偶時擁有更多的自主權,而更少地受到家庭因素的影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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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婚姻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
近親婚姻具有一定的遺傳風險和倫理問題,保障公民權利,維護其婚姻幸福與子代健康需要相關行政部門的努力。中國一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對此有諸多相關的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規定了婚姻、家庭受保護與婚姻自由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規定了中國公民在婚姻關係中的合法性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保障婦女的權益,禁止干涉婦女的婚姻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禁止監護人迫使未成年人早婚,也降低了由“換親”等陋習導致近親婚姻發生的風險;《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2021)強調開展性教育,以維護未成年人權益。
近親婚姻《憲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條
近親婚姻《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近親婚姻《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五十二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條
近親婚姻《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户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四十條
近親婚姻《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2021)
第四十二條
學校要樹立以生命關懷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環境保護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預防艾滋病教育等專題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針對性地開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學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識,提高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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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婚姻中國各部委相關教育類文件
近親婚姻是一種不被中國法律允許的婚姻形式,因此需從法制觀念、正確婚姻家庭觀念培養等角度為人們提供相關教育。中國各部委發佈的相關教育類文件中,《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從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角度強調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7)主要從生殖健康知識與婚姻、家庭基本倫理道德的角度進行教育規定,幫助學生理解近親婚姻的不合理之處;《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釋義》(2018)在生殖健康教育基礎上還強調了接受與參與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意義。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內容。
近親婚姻《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
小學生
- 瞭解社會生活中有規則,法律是社會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強制性的規則。法律規定人們在日常生活和各種特定條件下能夠做什麼、必須做什麼或禁止做什麼。
初中生
- 理解我國公民權利的廣泛性、現實性、平等性,懂得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懂得不承擔法定義務或觸犯法律要承擔法律責任。
高中生
近親婚姻《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性與生殖健康
- 性與生殖健康的基本知識。
- 友誼、愛情、婚戀、家庭與倫理道德。
- 優生優育與適宜有效的避孕方法。
近親婚姻《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釋義》
掌握正確的生殖與性健康知識,避免過早發生性行為,預防艾滋病等性傳播疾病
近親婚姻《生命安全與健康教育中小學教材指南》
小學階段
生長髮育與青春期保健
- 瞭解生命與生長髮育知識;
- 初步學習青春期發育、心理健康及相關保健知識與技能;
初中階段
生長髮育與青春期保健
- 理解生長髮育的主要規律和影響因素,正確評估生長髮育狀況;
- 學習青春期保健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提高預防性騷擾與性侵害的能力;
高中階段
生長髮育與青春期保健
- 深入理解健康生命的意義和價值,理解生長速度的變化規律,認同體態以健康自然為美;
心理健康
- 瞭解社交與心理健康的關係,提高健康的異性交往能力;
- 正確認識和對待童年期不良經歷,健康成長;
近親婚姻相關國際文件
在國際文件中,對於近親婚姻本身並無國際統一共識或明確規定,主要側重強調婚姻中的自願及平等原則。如聯合國發佈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從婦女權益及男女平等角度強調了婦女在婚姻中的合法權利和非自願婚姻的無效性。《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建議》(Convention on Consent to Marriage, Minimum Age for Marriage and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s)等文件則強調婚姻自由,禁止強迫婚姻。具體內容如下:
近親婚姻《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十六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a)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
(b)有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締結婚約的權利。
近親婚姻《世界人權宣言》(1948)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近親婚姻《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三條
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二、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三、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四、本盟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
[50]
。
近親婚姻《關於婚姻同意等內容的建議》
原則一
(甲)婚姻非經當事人雙方完全自由同意,不得依法締結,此項同意應由當事人依法律規定,經適當之通告後,在主管婚姻之當局及證人前,親自表示之。
近親婚姻全面性教育中的相關教學內容
近親婚姻學習目標
正確處理人際交往關係,形成良好的家庭氛圍對兒童青少年的發展尤為重要。避免近親婚姻、堅持性別平等,建立健康的婚姻關係與良好的家庭氛圍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內容。在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中,相關的學習目標主要出現在核心概念1“關係”下的第1個主題“家庭”和第4個主題“長期承諾與子女養育”中,內容貫穿5~8歲、9~12歲、12~15歲、15~18歲及以上四個年齡段,具體學習目標如下:
核心概念1:關係
主題1:家庭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世界上存在着各種各樣的家庭類型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不同的家庭類型(例如雙親家庭、單親家庭、以兒童為户主的家庭、以監護人為户主的家庭、大家庭、核心家庭和非傳統家庭)(知識);
- 表達對不同類型家庭的尊重(態度);
- 闡述對不同類型的家庭表達尊重的方法(技能)。
要點:社會性別不平等現象往往會在體現在家庭成員的角色和責任上
學習者將能夠:
- 列舉家庭中男性和女性在角色和責任方面的差異(知識);
- 描述這些差異會如何影響家庭成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知識);
- 認識到社會性別不平等會影響家庭成員的角色和責任(態度);
- 反思自己的家庭角色以及對於家庭中男性和女性的角色和責任有何感受(技能)。
要點:家庭成員對培養兒童價值觀至關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 定義價值觀的含義(知識);
- 列出自己及家庭成員認為重要的價值觀(知識);
- 認識到家庭成員的價值觀會影響孩子的價值觀(態度);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父母/監護人和其他家庭成員幫助孩子建立價值觀,併為孩子的決策提供指導和支持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父母/監護人和其他家庭成員如何支持孩子進行決策(知識);
- 認同父母/監護人和其他家庭成員會影響孩子的決策(態度);
- 反思家庭價值觀是如何引導他們做出決策的(技能)。
要點:健康和疾病會影響家庭結構及其成員的能力和責任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健康和疾病如何影響家庭成員的角色和責任(知識);
- 認識到健康和疾病會影響家庭功能(態度);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愛、協作、社會性別平等、相互關心和尊重對於健康的家庭功能和家庭關係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 識別健康的家庭功能具有哪些特點(知識);
- 理解為什麼這些特點有助於保障健康的家庭功能(態度);
學習目標(15~18歲及以上)
要點:性關係和健康問題會影響家庭關係
學習者將能夠:
- 評估當家庭成員公開敏感信息(例如,感染艾滋病病毒、懷孕、結婚、拒絕包辦婚姻、遭受性虐待或者目前有穩定的浪漫關係)時,家庭成員的角色和關係會如何變化(知識);
- 反思在公開或分享自己的性關係或健康問題後,家庭成員的角色和關係會如何變化(技能)。
要點:在分享或公開性關係或性健康問題時如果遇到困難,年輕人和家庭成員可以尋求幫助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年輕人在公開或分享自己有關性關係或健康的問題時,其兄弟姐妹、父母/監護人或者大家庭能夠如何提供支持(知識);
- 認識到當家庭成員彼此尊重並相互支持時,可以克服困難(態度);
主題4:長期承諾與子女養育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家庭結構和婚姻概念有許多種類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家庭”和“婚姻”的概念(知識);
- 列舉不同的婚姻方式(例如,自由婚姻或包辦婚姻)(知識);
- 回憶一些婚姻關係會因分居、離婚或者死亡而結束(知識);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是有害的,並且在大多數國家是違法的
學習者將能夠:
- 定義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知識);
- 列舉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對兒童、家庭和社會的消極影響(知識);
- 認同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是有害的這一觀點(態度);
- 在面臨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的風險時,找出可以為自己提供幫助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可信賴的成年人(技能)。
要點:長期承諾、婚姻及養育子女的方式存在差異,且受到社會、宗教、文化和法律的影響
學習者將能夠:
- 列舉長期承諾、婚姻及養育子女的關鍵特徵(知識);
- 描述文化、宗教、社會和法律如何影響長期承諾、婚姻及對子女的養育(知識);
- 認同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是否、何時以及與誰結婚(態度);
- 表達自己對長期承諾、婚姻及子女養育的看法(技能)。
要點:文化和社會性別角色影響子女養育
學習者將能夠:
- 討論文化和社會性別角色如何影響子女養育(知識);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以及因非意願懷孕而成為父母會帶來負面的社會和健康後果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童婚、早婚和強迫結婚以及因非意願懷孕而成為父母所帶來的社會和健康層面的後果(知識);
- 認識到童婚、早婚和強迫結婚以及因非意願懷孕而成為父母是有害的(態度);
學習目標(15~18歲及以上)
要點:婚姻和長期承諾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充滿挑戰
學習者將能夠:
- 評估婚姻和長期承諾所帶來的益處和挑戰(知識);
- 認識到父母享有繼續接受教育的權利(態度)。
要點:人們在決定是否、為何以及何時生養孩子等方面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
學習者將能夠:
- 闡述影響人們決定是否生養孩子的不同原因(知識);
- 認識到每個人都可以養育子女,不論其屬於何種社會性別、性傾向和社會性別身份(態度),以及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
- 瞭解有些人想成為父母,有些人不想;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夠成為父母;有些人成為了父母卻並非出於自願(態度);
近親婚姻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相關教育
幼兒園性教育中的相關內容
根據《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給出的學習目標,幼兒階段關於婚姻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瞭解家庭成員間的關係上。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全9冊)中,主要在《我愛我家》中涉及到了相關教育內容
[52]
。
《我愛我家》這一冊繪本幫助幼兒瞭解到家庭有不同的類型,並知道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爸爸媽媽和自己是三代人,是親屬關係。
小學性教育中的相關內容
小學的性教育不再單純侷限於對家庭成員的簡單介紹,而對婚姻進行了更為詳細具體的講解。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讀本首次談及相關話題是在二年級。
三年級上冊中講解了結婚與離婚的意義,幫助學生初步認識婚姻。結婚是兩個人親密關係的確立,也是個人的自由選擇,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不應受到他人的干預。
六年級上冊“家庭與朋友”單元的“認識婚姻”主題中明確講解禁止違法婚姻,並列舉了一些違法婚姻的類型,其中包括近親婚姻。
中學性教育中的相關內容
近親婚姻與近親婚姻相關的常見疑問
如何向孩子解釋近親婚姻的危害?
答:可以用歷史上近親婚姻家族的後果,向孩子舉例説明近親婚姻帶來的遺傳風險。同時,使孩子樹立婚姻中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讓孩子明白,在違背個人意願的情況下,強迫締結婚姻是違法的,損害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即便是親屬也不行。
近親婚姻典型案例
近親婚姻表兄妹訴民政局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某鎮,一對親表兄妹相戀後希望結婚,2007年9月獲雙方父母同意後前往民政部門辦理結婚證時被拒絕。隨後,女方完成了絕育手術,並向醫院索要絕育手術證明,以表兩人自願放棄生育權利換取婚姻關係合法化之決心。後二人再次要求辦理結婚登記,民政部門仍拒絕;2008年,兩人向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起訴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要求其為原告二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8年8月22日,法院做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9]
。該案引發爭議,從人情角度,判決結果引人唏噓。從法理角度,雙方本質上涉及的是近親不得結婚的相關法律規定,直系血親和3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相互之間禁止結婚,屬於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無法變通。且絕育手術並非完全不可逆,通過生育復通術仍有維持生育力的可能,故而該案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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