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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婚姻

鎖定
包辦婚姻,也稱包辦強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也就是説男女雙方不是自願結為夫妻的,而是由第三者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的行為。它是我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婚姻制度,以門當户對為基礎,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條件和途徑,而婚姻當事人間往往缺乏感情。
“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恩格斯。
中文名
包辦婚姻
外文名
Arranged marriage
別    名
包辦強迫婚姻

包辦婚姻形成

在傳統社會中,包辦婚姻的形成固然和文化因素有關,但從根本上看,還是因為家庭控制了經濟來源和婦女沒有充分參與到生產勞動中。中國社會為什麼會出現包辦婚姻,比較典型的看法有:
一、中國傳統社會的家庭制度是父系父權制的小家庭制度,經濟權利牢牢掌握在父親手中,因此父親有權利和義務為子女解決婚姻問題。
二、婚姻與財產繼承、勞動力更替、親代養老的密不可分的關係決定了兒女婚後的居制———娶媳婦嫁女兒,兒子婚後從父居 [1] 
三、中國傳統社會的早婚早育模式促成了包辦婚姻的擇偶模式。中國歷史上人口平均壽命低,要保持一定的人口規模,就需要早婚早育,民國以前,中國人的初婚年齡,男子一般在十六歲到十八歲,女子在十四歲到十六歲,如此年幼,經濟上又完全依賴家庭供給,所以無法自由戀愛,無法自行結婚組建家庭,父母就必須在擇偶的問題上加以干預 [2] 
四、落後農村的青年男女在婚姻上是有可能遵從父母意志的。首先,落後農村的婚姻不重視感情,婚姻僅僅是為了傳宗接代、養兒防老;其次, 落後農村的男女青年不接觸,就不可能產生真正的愛情,在婚姻上願意遵從父母的意志;再次,千百年來的小農經濟造成了這些青年的思想保守, 易於滿足。這些都説明了在落後農村包辦婚姻是能夠實行的。

包辦婚姻弊端

傳統的婚姻目的就是要使男女雙方在經濟和性的方面結合,為家族和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保證個人的幸福 [3] 
1.包辦婚姻違背了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相互不瞭解對方,性格分歧無法預知,造成感情危機。
2.常常激化社會矛盾,如經濟紛爭和逼婚、搶婚事件,還有因家庭危機造成的自殺等婚姻悲劇。
3.往往造成婚姻行為的低齡化,從而導致生育低齡化,危害女性的生殖健康。
4. 包辦婚姻常常將女兒看成是父母的私有財產, 出嫁給別人, 當然要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女性作為物品交易,地位低下。
5. 訂親習俗還會導致一些近親結婚,釀成幾代人的悲劇。

包辦婚姻典型事例

我國著名國畫大師徐悲鴻一生作品無數,享譽海內外,在他還不滿20歲時,由父母包辦,和從未謀面的家鄉女子徐氏開始了第一段婚姻。滿懷着對包辦婚姻的厭惡,徐悲鴻固執地給自己的兒子取名“劫生”。完成了父母對傳宗接代的執念後,徐悲鴻再也無法繼續維持這樣的家庭生活,毅然決然地拂袖而去,一走就是三年,對妻兒幾乎不聞不問,把對於包辦婚姻的反感投射在母子二人身上,在他們的有生之年,幾乎沒有什麼機會享受到家庭温暖,最終孩子因一場重病離開了人世。他們的悲劇,正是源於在中國延續千百年的包辦婚姻的陋習。
杜絕傳統包辦婚姻:
1.大力提高落後地區生產力水平。經濟發展了,人們文化水平也會提高,精神文明建設也會加強,這有利於剷除男尊女卑、夫權觀念等包辦婚姻產生的根基,改變傳統婚姻中的陳規陋俗,抵制各種違法的和醜惡的社會現象,提倡文明婚姻新風尚。
2.加大適婚青年的姻法教育。民政部門應加大普法宣傳力度,使青年明確自己所享有的在婚姻中的權利以及應負擔的義務,引導他們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並積極履行好自己的義務,養成良好的婚姻觀,加強家庭責任感。
包辦婚姻與自由戀愛:
包辦婚姻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特點,以門當户對為基礎,以父母之言、媒妁之言為條件和途徑,婚姻當事人間往往互相併不瞭解對方,而是在第三者某種脅迫行為下的非自願結合。
自由戀愛則是指未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經別人介紹或自己遇到合適的人,在從相見到相識,產生好感並發展到戀愛關係,談婚論嫁的整個過程中,以平等尊敬的態度對待彼此,不受他人干涉指使和威脅。光從二者的定義就能看出,人們對“包辦婚姻”是持否定態度的,認為這是封建毒瘤,是造成許多不幸婚姻的罪魁禍首。
包辦婚姻的相關法律:
包辦婚姻行為的認定關鍵在於以強行作主行為或錢財交易婚姻與男女當事人或男女當事人另一方的內在意志發生嚴重衝突,並造成男女當事人婚姻自由的嚴重損害。
1.我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包辦婚姻相關問題

包辦婚姻可以取消嗎?
結婚自願原則是我國婚姻的一項基本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父母不能干涉子女的婚姻,同樣子女也不能干涉離婚或喪偶父母的再婚。民法典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參考資料
  • 1.    楊善華.家庭社會學[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45-46
  • 2.    李寶臣.包辦婚姻·緾足·婦女的歷史地位[J].博覽羣書,2007,(3)
  • 3.    西蒙娜·德·波伏瓦.女人是什麼[M].北京:中國文聯出版公司,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