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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關聯企業徵税

鎖定
主權國家依據本國法律,參照有關國際税收準則,對跨國關聯企業確定計税依據、計徵應納税款的統稱。關聯企業也稱聯屬企業,在聯合國《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課税的協定範本》(簡稱“聯合國税收協定範本”)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税的協定範本》(簡稱“經合發組織税收協定範本”)中被界定為:①締約國一方企業直接或間接參與締約國另一方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②同一人直接或間接參與締約國一方企業和締約國另一方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關聯企業之間的商業或財務關係不同於獨立企業之間的關係。
中文名
跨國關聯企業徵税
內    容
計税依據、計徵應納税款
對    象
跨國關聯企業
徵税原則
獨立核算,總利潤合理原則

跨國關聯企業徵税簡介

中國税法規定的關聯企業,是指企業間具有以下之一關係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①企業之間在資金、購銷、經營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係;②企業與另一企業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③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

跨國關聯企業徵税徵税原則

跨國關聯企業經營的一般特點是經營活動跨國化、經營戰略全球化和企業內部管理一體化。跨國關聯企業往往利用其經營特點及相關聯各企業間經濟、財務的緊密聯繫,利用所在國之間所得税税率的高低不一,通過轉讓定價,進行國際收入與費用的不合理分配,以轉移利潤,達到減少納税的目的。跨國關聯企業的這些行為,早在20世紀初就已引起有關國家及國際組織的廣泛注意,並紛紛制定相應的原則,選擇適當的方法矯正其國際收入與費用的分配,緩解有關國家税收權益分配的矛盾,堵塞跨國關聯企業逃税的漏洞。對跨國關聯企業徵税的主要原則是:
① 獨立核算原則。要求跨國關聯企業的所有企業,包括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母公司和子公司、孫公司之間的經濟業務往來,完全按照無關聯關係的獨立企業來處理,即按獨立企業的經濟業務往來中所適用的正常交易價格核算國際收入、費用和利潤。對符合這一原則的,有關國家在税收上予以認可;否則,可以進行合理調整。“聯合國税收協定範本”和“經合發組織税收協定範本”都明確規定,任何利潤應由其中一個企業取得而沒有取得的,可以計入該企業利潤,並據以計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1991)規定,對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税所得額的,税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總利潤原則。要求將跨國關聯企業的所有企業視為一個整體,彙總其在全世界範圍內所取得的全部利潤並按一定方法重新進行分配,以確定各個關聯企業的利潤,分別據以計算徵税。分配利潤的方法主要有:企業營業額佔彙總營業額的比例;工資額佔彙總工資額的比例;流動資金額佔彙總流動資金額的比例。
③ 合理原則。強調跨國納税人税務當局雙方對跨國關聯企業之間的國際收入、費用和利潤都要合理地進行分配。只要這種分配符合所在國税法規定的合理範圍,税務當局都應予以認可。中國1991年 6月制定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細則》中的一些收入和費用列支條款也是按此原則確認的。

跨國關聯企業徵税中國的徵税規定

中國在國際税收實踐中,對跨國關聯企業的國際收入、費用和利潤確定,大多參照國際上通行的一些做法。例如,根據税法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與跨國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不按獨立企業成交的,税務機關可以酌情合理調整。方法是:①商品交易價格,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進行調整;按照再售給無關聯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調整。在上述方法都不能使用時,可以採用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調整,如限定最低利潤率等。②對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如果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係所能同意的數額,利潤率超過或低於同類業務正常利率的,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③關聯企業之間應當按照實際費用成本加合理的利潤收取或支付勞務費用。否則,税務機關可以參照市場上正常的勞務收費標準調整核定。④在財產收益和所得方面,關聯企業之間轉讓財產、專利權、專有技術作價或收取、支付的使用費,應與非關聯企業的收費標準大體相同,對不按規定辦理的,税務機關可以按一般標準核定其特許權使用費

跨國關聯企業徵税參考書目

葛惟熹主編:《國際税收教程》,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北京,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