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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購加價
鎖定
超購加價是我國於1985年1月以前對農民出售農產品、超過計劃徵購部分所實行的加價獎勵。它是我國計劃收購價格的一種形式。實行超購加價的農產品有糧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糧食實行超購加價共四次。第一次是1960年,加價幅度為10%,1962年取消; 第二次是1965年,加價幅度為12%;1966年取消; 第三次是1971年,加價幅度為30%; 第四次是1979年在收購價格提高20%的基礎上再將超購加價幅度擴大為50%。食用植物油實行超購加價兩次; 第一次是1972年,加價幅度為30%,第二次是1979年,在收購價格提高24.9%的基礎上,再將超購價格加價幅度擴大為50%。棉花從1979年起實行超購加價。它是在提高收購價格15%的基礎上,再規定超購加價幅度為30%。實行超購加價是國家為了鼓勵農民多種植,多交售,以擴大農產品收購量而採取的一項經濟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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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超購加價
- 全 稱
- 固定基數,超購加價
- 適應國家
- 社會主義國家
- 積極性
- 促進糧、棉、油增產
超購加價簡介
超購加價政策
農產品超購加價政策始於1960年。當時中國國民經濟正處於暫時困難時期,農業生產發展緩慢,農產品供不應求,價格偏低,不能普遍提價。為了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增加農產品收購量,保證市場供應,國家首先對糧食實行超購加價獎勵。當時規定以生產隊為單位,對人均全年向國家交售商品糧超過規定標準(各地分別為100斤、200斤、300斤)的部分加價10%1961年糧食統購價格提高,超購加價相應取消。1965年規定,糧食徵購任務一定三年不變,對於超產超購的糧食,凡人均全年向國家交售商品糧超過100斤的部分均加價12%1966年糧食統購價格提高17.1%以後,超購加價再次取消。1971年,糧食徵購基數改為一定五年不變,超購部分加價30%1972年,食用植物油比照糧食超購加價辦法加價30%。1979年,糧油超購加價的幅度由30%改為50%。棉花也實行了超購加價,加價幅度為30%。1985年以後,隨着農產品統購制度的取消,農產品超購加價也被取消,已經形成的這一部分加價收入納入合同收購的比例價格當中。
超購加價積極性
中國實行農產品超購加價政策,對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糧、棉、油增產,改善市場供應,增加農民收入等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①由於收購基數一般是按前3年或前5年的平均交售量規定的,而且一定數年不變,同一農產品在老區與新區、商產區與低產區基數相差很大。商品率高的老產區,基數大,超購數量少,加價少;商品率低的新產區,基數小,超購數量多,加價多,從而形成地區之間、鄉村之間、農民之間收益嚴重不平衡。②某些單位和個人完不成收購基數,便採取欺騙手法賺取國家加價款。1985年改革了農產品統購制度,取消了超購加價,改為按比例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