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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保證金
鎖定
根據建質[2005]7號《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二條解釋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為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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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質量保證金
- 別 名
- 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
- 依 據
-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 來源行業
- 建設工程
- 文件號
- 建質[2005]7號
- 應用範圍
- 施工單位交付給建設單位
- 法律條例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62條
質量保證金定義
所謂質量保脩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質量保證金相關法律規定
質量保證金質量保修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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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築質量保脩金的目的是為確保工程保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一項保證措施,因此,質量保脩金應當在保修期限屆滿後方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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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保脩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於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後,從發包人應付工程款中預留一定比例的金額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出現的質量缺陷,主要是為了擔保竣工驗收後的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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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保證金最低保修期限
根據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在正常的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屋面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質量保證金保修範圍
建設部2000年6月30日發佈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情況不屬於保修範圍:(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保修期限屆滿,如未發生修理費用,或只發生部分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修理費用,建設單位則應將預留的質量保脩金的全部或者餘額退還給施工單位,同時連同相應的法定孳息一併返還。
質量保證金保證金概念
根據《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11版中第九十四頁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説法: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脩金應該是同一概念。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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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5年01月12日[引用日期2018-03-28]
- 2.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中國政府網.2000-01-30[引用日期2018-06-25]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國政府網.2005-08-05[引用日期2018-06-25]
- 4. 質量保脩金的返還與缺陷責任期的認定 .新華網.2016-07-07[引用日期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