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缺陷責任期
鎖定
- 中文名
- 缺陷責任期
- 外文名
- Defects Liability Period
- 術語分類
- 建築術語
- 計算日期
- 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
- 法律根據
-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 應用領域
- 建築工程,管線工程
缺陷責任期內容
缺陷責任期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管理合同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準,與之相對應的工程照管義務期的計算時間是以業主簽發的工程接收證書起。對於有一個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應分別從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1)檢查承包人剩餘工程計劃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檢查承包人剩餘工程計劃的實施,並視工程具體情況,建議承包人對剩餘工程計劃進行調整。
(2)檢查已完工程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經常檢查已完工程,對工程交接時存在的缺陷及簽發證書之後發生的工程缺陷情況進行記錄,並指示承包人進行修復。
(3)確定缺陷責任及修復費用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對工程缺陷發生的原因及責任者進行調查。對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進行修復的工程質量缺陷,監理工程師應對修復工作做出費用估價向業主簽發為承包人追加費用的證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完成竣工資料。
(5)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缺陷責任期具備條件
終止證書籤發的必要條件
(1)業主,監理工程師確認承包人已按合同規定及監理工程師指示完成全部剩餘工作.
(2)業主,監理工程師對全部剩餘工作的質量予以認可.
(3)業主,監理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內容的申請:
①剩餘工作計劃執行情況;
②缺陷責任期內監理工程師檢查出並通知承包人修復的工程完成情況;
③交工資料的完成情況。
- 參考資料
-
- 1. 我國工程擔保制度的探討 .中國知網.2002-7[引用日期201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