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鎖定
- 中文名
-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 外文名
- financial assets sold for repurchase
- 定 義
- 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入的資金
- 類 型
- 票據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定義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主要賬務處理
實際利率與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差異不大的,也可以採用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三)賣出回購金融資產協議到期時,按其賬面餘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利息支出”科目。
(四)發生買斷式回購時,應在備查簿中登記約定到期應購回的證券淨價、利息及數量。買斷式回購期間融出的債券派息的,應按派息金額,借記本科目(買斷式),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在交易對方違約的情況下,應按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的賬面餘額,借記本科目,按交易對方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回購協議賣出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按回購協議賣出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到期的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