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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資產評估
鎖定
資源資產評估是以相同或類似林木資產的現行市價作為比較基礎,是評估待估林木資產價值的方法。
- 中文名
- 資源資產評估
- 外文名
- Resource Asset Valuation
- 劃 分
- 耗竭性資源和非耗竭性資源
- 經濟關係角度
- 環境資源、生物資源
- 屬 性
- 自然屬性、經濟屬性和法律屬性
資源資產評估分類
根據自然資源在開發過程中能否再生,可劃分為耗竭性資源和非耗竭性資源。耗竭性資源的主體是礦產資源,是經過漫長的地質過程形成的,隨着人類的開發利用,其絕對數量有明顯的減少現象,是不可再生資源。非耗竭性資源基本上是由環境要素構成的,在合理開發利用的限度內,人類可以永續利用。非耗竭性資源可分為:恆定的非耗竭性資源、可再生的非耗竭性資源和不可再生的非耗竭性資源。
按照資源的性質,從自然資源與人類的經濟關係角度,可劃分為環境資源、生物資源、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景觀資源等。
資源資產的自然屬性、經濟屬性和法律屬性
資源資產具有自然屬性、經濟屬性和法律屬性。自然屬性包括:天然性、有限性與稀缺性、生態性和區域件等。經濟屬性包括:具有使用價值、能夠以貨幣計量和具有可收益性等。法律屬性包括資源資產產權存法律上具有獨立性和資源資產的使用權可以依法交易等。根據我國資產評估管理要求和國際資產評估慣例,資產評估中的資產評估準則有重置成本、現行市價、收益現值和清算價格等四種。
森林資源資產價格構成的主要因素
資源資產評估市場法
。計算公式為:
P=K×Kb×G×Q
式中:P——林木資產評估值;
K——林分質量調整係數;
Kb——物價指數調整係數;
G——參照物單位蓄積量的交易價格;
Q——被估林木資產的蓄積量。
資源資產評估收益法
式中:P——林木資產評估值;
W——銷售總收入;
C——木材經營成本;
F——木材經營合理利潤;
S——林木資源的再生價值。
注:與土地的假設開發法和在建工程的形象進度法一個原理。
資源資產評估內涵
我國的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產資源物質實體及其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實行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礦產資源的探礦權和採礦權可以依法出讓和轉讓。探礦權和採礦權通常合稱礦業權,簡稱礦權。所謂礦業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或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期限內,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採等一系列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
根據不同的評估對象和評估目的,使用不同的評估方法。採礦權評估主要採用貼現現金流量法和可比銷售法。探礦權可在不同精度勘查階段轉讓,評估師應針對不同精度和勘探階段合理選擇評估方法。高精度勘查階段的探礦權評估方法主要包括約當投資----現現金流量法、重置成本法、地勘加和法;低精度勘查階段的探礦權評估方法主要包括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粗估法。
資源資產評估貼現金流量法
這種方法的思想基礎是:
1.礦業權價值由其在未來給投資者所帶來的收益決定;
2.無論誰佔有該項礦業權資產,都能獲得一定的期望淨現金流量;
3.在礦業權交易中,無論是賣者或買者,所獲得或支付的貨幣量都不會超過該項目的期望淨現金流量,礦業權交易價值是項目的期望淨現金流量中的一部分,即超出社會投資回報水平的“超額收益”;
4.為公平交易所做的未來收益預測應以社會平均生產力水平為基本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