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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鎖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f Guizhou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是貴州省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書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1] 
現任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徐麟 [2]  [18] 
中文名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外文名
Standing Committee of Guizhou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
機構屬性
人大常設機關
現任領導
徐麟 [2]  [18] 
組成人員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條規定,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羣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1]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機構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機構設置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機構設置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宗教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外事僑務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 [3]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3]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現任領導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

徐麟 [2]  [18]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王世傑郭瑞民桑維亮王忠楊永英(女,布依族)、李豫貴 [4-6]  [16-18]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歷屆領導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屆

(2013年1月──2018年1月) [7] 
主任:趙克志(2016年1月辭去)、陳敏爾(2016年1月當選)
秘書長:劉一民 [7]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屆

(2008年1月──2013年1月) [8] 
主任:石宗源(2010年8月辭去)、慄戰書(2010年9月當選)
副主任:肖永安龍超雲張羣山唐世禮(女,布依族)、林明達(回族)、許正維傅傳耀顧久陳華祥袁周周忠良
秘書長:周忠良(2012年1月辭去)、劉一民(2012年1月當選) [8]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屆

(2003年1月──2008年1月) [9] 
主任:錢運錄(2006年1月6日辭職)、石宗源(2006年1月21日當選)
副主任:龔賢永步智信楊序順(侗族)、劉思培司徒桂美(女)、徐敬原楊光林(苗族)、庹文升姜延虎顧慶金黃康生(布依族)、林明達(回族)、許正維
秘書長:竇德銀 [9]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屆

(1998年1月──2003年1月) [10] 
主任:劉方仁
副主任:胡賢生(苗族)、龔賢永李萬祿步智信歐陽自遠張世德王淑森、楊謹華、楊序順(侗族)、劉思培司徒桂美(女)、徐敬原
秘書長:王林普(2001年1月辭職)、竇德銀(2001年1月當選) [10]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屆

(1993年1月──1998年1月) [11] 
主任:劉正威(1993年7月辭職)、王朝文(苗族,1994年1月當選)
副主任:劉玉林梁明德王安澤(布依族)、梁旺貴(侗族)、王耀倫(苗族)、陳遠武祿文斌(彝族)、李仁山(苗族)、歐陽自遠、李玲(女)、王淑森、楊守嶽、張世德
秘書長:王林普 [11]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屆

(1988年1月──1993年1月) [12] 
主任:張玉環
副主任:羅登義周衍松、王振江、梁旺貴(侗族)、塗光熾羅尚才(布依族)、喬學珩李冀峯、王耀倫(苗族)、陳遠武祿文斌(彝族)
秘書長:王振江(兼) [12]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屆

(1983年4月──1988年1月) [13] 
主任:吳實(1985年5月辭職)、張玉環(1985年5月當選)
副主任:吳肅、夏頁文、羅登義、曾憲輝、葉谷霖、白林(女,回族)、侯國祥、任應、吳通明(苗族)、冉硯農、王秉(布依族)、王振江、錢允中、梁旺貴(侗族)、周衍松、塗光熾
秘書長:吳肅(兼,1983年9月辭職)、李岱山(1983年9月當選) [13]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屆

(1980年1月──1983年4月) [14] 
主任:徐健生
副主任:吳肅、戴曉東、田君亮、張量、羅登義、羅英、葉谷霖、龍賢昭(侗族)、曾憲輝白林(女,回族)、耿萬青、侯國祥、孟子明
秘書長:葉谷霖(兼) [14]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2個月至少舉行1次;根據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推遲會議。會議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訂,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確需調整會議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常務委員會會議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的7日以前,將開會日期及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並將會議的主要文件同時送達。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臨時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全體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可以邀請市、州和部分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聘請的專家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議程和日程的安排,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範圍。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根據需要也可以召開聯組會議。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人員名單包含召集人、出席會議人員、列席會議人員,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審定,並定期調整;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小組召集人主持。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小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報告。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年度議題計劃,由主任會議提出,與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協商議定,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年度議題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書面請假,或者向主任委託的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會議的出席情況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佈。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列席會議的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及時更換其他負責人列席會議並提前通知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請假。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公民旁聽。
在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上,經召集人同意,旁聽人員可以就審議議題發表意見。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會期、議程、日程予以公開。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公開有關議程。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對常務委員會會議情況和相關內容,應當組織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宣傳報道。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採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七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案人説明,必要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人事任免案、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有關專門委員會辦理的議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審議結果報告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十九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擬訂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説明。
第二十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主任會議組成人員、提議案單位的負責人、聯名提案人中的領銜人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説明。
議案文本和説明等有關資料應當在會議舉行20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本款規定。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説明後,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或者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併説明。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可以聽取和審議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審議意見的彙報,對會議的議題進行討論。
第二十三條 提議案單位的負責人和聯名提案人中的領銜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説明。
第二十四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交付表決,交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二十五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單位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主任會議或者1/5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法規案的提出、審議、批准,按照《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執行。
任免案、撤職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的規定執行。
預算調整案、決算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貴州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的規定執行。
全國人大代表補選、辭職、罷免的議案提出和審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省人民政府關於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四)省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
(六)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八)關於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九)其他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後,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告時,應當就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各項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報告作出決議,並監督決議的執行。有關機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報告中的建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有關法規問題或者重大問題決定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由常務委員會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或者報告時,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和熟悉情況的相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對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開展專題詢問。
主任會議可以提出專題詢問的議題,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專題詢問的議題建議。
第三十三條 開展專題詢問,可以結合審議各項報告進行,可以在分組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進行。
第三十四條 開展專題詢問時,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
第三十五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會議委託,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並提出開展調研詢問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七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並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八條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質詢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主任會議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九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對再次答覆仍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質詢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十條 質詢案未作出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常務委員會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常務委員會的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10分鐘;在聯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15分鐘,對同一問題的再次發言不超過10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髮言時間,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在分組會議上,召集人應該引導發言圍繞審議主題開展,併合理把握髮言時間。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常務委員會的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準確編印會議簡報並整理歸檔,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四十三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佈。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四十四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按表決器、舉手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按表決器表決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採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採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以決議、決定的形式表示;批准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以決議的形式表示。
第七章 公 布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補選、辭職、罷免等事項及其他事項,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佈。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人事任免及其他事項,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佈。
本條規定的公告、決定、決議及人事任免等應當於通過後次日在貴州日報刊載。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應當於通過後15日內在貴州日報刊載。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及其説明、修改情況的説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決議、決定及其説明,有關報告、審議審查意見,發佈的公告,人事任免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常務委員會網站上刊載。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常務委員會。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五十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8年5月14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1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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