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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方仁

鎖定
劉方仁,男,漢族,生於1936年1月,陝西武功人,195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51年8月參加工作。瀋陽建築材料工業學院(現瀋陽建築大學)硅酸鹽專業畢業,大專文化,工程師。曾任貴州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4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劉方仁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 
中文名
劉方仁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陝西武功
出生日期
1936年1月
畢業院校
瀋陽建築材料工業學院

劉方仁人物履歷

1951年08月至1952年09月,為總後軍需生產部3513廠工人;
1952年10月至1956年06月,為總後軍需生產部3513廠材料員;
1956年07月至1958年08月,任總後軍需生產部3513廠計劃調度員;
1958年09月至1962年07月,在瀋陽建築材料工業學院(現瀋陽建築大學)硅酸鹽專業(大專班)學習;
1962年08月至1971年06月,任總後軍需生產部3525廠技術員、值班長;
1971年07月至1972年08月,任總後軍需生產部3525廠車間副主任;
1972年09月至1977年05月,任總後軍需生產部3525廠技術員;
1977年06月至1980年03月,任五機部5727廠(原總後3525廠)主持工作的車間副主任、黨支部副書記;
1980年04月至1981年11月,任五機部5727廠副總工程師、廠黨委監察委員會委員(兼);
1981年12月至1983年02月,任兵器工業部5727廠副廠長、黨委委員;
1983年07月至1984年07月,任江西省九江市委副書記;
1984年08月至1985年05月,任江西省九江市委書記兼九江市軍分區第一政委;
1985年06月至1993年02月,任江西省委副書記。
1993年02月至1993年05月,任江西省委副書記,省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1993年06月-1998年01月,任貴州省委書記,省軍區黨委第一書記(其間:1994年5月在中央黨校第四期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理論研討班學習);
1998年01月,任貴州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省軍區黨委第一書記(中共第十三、十四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五屆中央委員)。

劉方仁人物事件

劉方仁開除黨籍

2003年7月19日,中國共產黨貴州省第九屆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貴州省委常務委員會關於給予劉方仁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中央紀委查明:中共貴州省第九屆委員會原委員劉方仁利用職務之便,為貴州省軍電建設集團公司總經理劉××及其子廖×謀取利益,收受劉、廖賄賂149萬元;在私營企業陳林的安排下,長期與鄭××保持不正當性關係,收受陳林賄賂12萬元、美元1.99萬元,收受澳大利亞商人謝×所送瑞士原裝勞力士手錶一對,價值10.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根據中央紀委《關於給予劉方仁開除黨籍處分徵求意見函》,2003年4月22日,中共貴州省委常務委員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條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六十一條、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決定開除劉方仁黨籍。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討論並報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於2003年4月24日決定,給予劉方仁開除黨籍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條的程定,中國共產黨貴州省第九屆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對劉方仁所犯錯誤進行了審議,同意中國共產黨貴州省第九屆常務委員會關於給予劉方仁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3] 

劉方仁一審宣判

2004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於以受賄罪判處劉方仁無期徒刑。宣判後,劉方仁以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為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劉方仁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較輕,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 [1] 

劉方仁二審宣判

2004年8月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貴州省原省委書記劉方仁受賄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劉方仁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劉方仁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劉方仁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不具有自首情節。劉方仁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劉方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他人錢款摺合人民幣177萬餘元,夥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錢款人民幣50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鑑於劉方仁認罪態度較好,具有坦白情節,且贓款已全部追繳,一審法院對其作出的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依法裁定駁回劉方仁的上訴,維持原判。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