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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渡資產使用權

鎖定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主要包括:(1)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業對外貸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業之間發生往來形成的利息收入等。(2)使用費收入,主要是指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軟件、版權)等資產的使用權形成的使用費收入。
中文名
讓渡資產使用權
主要包括
利息收入
確    認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確認的原則
性    質
使用權

目錄

讓渡資產使用權簡介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主要包括:
使用費收入應按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確認:如果合同、協議規定使用費一次性收取,且不提供後續服務的,應視同該項資產的銷售一次性確認收入;如果提供後續服務的,應在合同、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如合同規定分期收取使用費的,應按合同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合同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企業對外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進行債權投資收取的利息、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也構成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有關的會計處理,請參照有關租賃、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長期股權投資等內容。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是指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收回的可能性大於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業在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能否收回時,應當根據對方企業的信譽和生產經營情況、雙方就結算方式和期限等達成的合同或協議條款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如果企業估計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應確認收入。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如果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金額不能夠合理地估計,則不應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税法》沒有專門規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概念。從概念界定上,有以下異同:
1.會計準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不同於《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轉讓財產收入;税法上規定的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取得的收入,這主要是指的轉讓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權。
2.會計準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中的利息收入,不同於《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利息收入;税法上規定的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3.會計準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中的使用費收入,對應於《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税法上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讓渡資產使用權確認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確認的原則在會計處理上,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在税務處理上,利息收入,企業持有到期的長期債券或者發放長期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實際利率法確認收入的實現。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