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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用管理
鎖定
證券投資信用管理是指對證券交易中使用貸款的限制。 證券管理機關通過規定用於證券交易中的貸款總額及貸款額佔證券交易額的比率,以達到控制證券交易市場的放款規模,從而抑制投資風險。證券管理機關可以是中央銀行,也可以是證券交易委員會。
證券投資信用管理起源
證券投資信用管理最早出現於美國。20世紀20年代美國股票市場蓬勃興起,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當時沒有制定相應的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管理,無力控制大量進入證券市場的信用活動。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證券投資者提供的貸款大量湧入證券市場,有的投資者盲目利用銀行提供的資金買賣證券市場上的熱門證券,也有的投機者利用銀行資金企圖操縱市場,牟取暴利這些行為人為地提高了證券市場的投資風險,最後導致了證券市場的大崩潰,使市場投資者和許多商業銀行遭受了嚴重損失為此,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等管理部門及金融界人士開始着手對銀行信用進入證券市場進行管理。1934年,美國頒佈《證券交易法》,授權聯邦儲備系統實施對證券投資信用的管理,從而結束了銀行信用無限度進入證券市場的局面。其後,日本、德國等國都仿效美國,通過立法對證券投資信用進行管理。當代發達國家基本上都實行證券投資信用管理。
證券投資信用管理主要內容
①規定法定保證金比率,即以信用方式進入證券交易市場時第一次支付現款佔交易額的比率。例如,法定保證金比率為40%,一筆交易的證券行市總額為100萬元,則第一次支付金額不得少於40萬元。這部分現款必須是投資者自有的,不準用信用渠道獲得貸款支付
② 隨時調整法定保證金比率。根據證券市場的變化,為控制投資風險,證券管理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隨時調整法定保證金比率。這樣既可以抑制銀行信用大量進入證券市場和增大市場風險,又可以避免因為資金短缺或過剩引起證券市場的劇烈波動和由此給證券投資者帶來的不必要損失。中央銀行間接控制流入市場的資金量,即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證券投資的最高放款額度。公式為:
最高額度=(1-法定保證金比率)×證券交易總額
例如,證券交易總額為100萬元,法定保證金比率為70%,則銀行的最高放款額度=(1-70%)×100=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