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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

(人民調解委員會擔負調解民間糾紛工作的人員)

鎖定
調解員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擔負調解民間糾紛工作的人員,包括調解委員會的委員和調解小組的調解員。
中文名
調解員
職    業
調解民間糾紛

調解員工作程序

一、受理糾紛。一是糾紛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二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糾紛後主動調解;三是上級部門交辦調解。受理糾紛後,如發現糾紛不屬於人民調解範圍,或者當事人表示異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有關部門解決。隨時可能激化的糾紛,應當在採取必要的疏導措施後,及時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調解前的準備工作。一是受理糾紛後,要向當事人、知情人和周圍羣眾、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調查,掌握糾紛情況、弄清糾紛性質,擬定調解方案;二是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進行説服教育和勸導,使得當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況下接受調解。如果當事人能互諒互讓,調解人員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調解人員應當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議性解決方案,使他們經過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四、做好回訪工作。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應先進行勸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經司法確認,告知當事人通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經過司法確認的,告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合法權益。
五、做好調解卷宗等檔案資料的存檔保管工作。

調解員工作制度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是調解民間糾紛,通過調解宣傳法律和政策,向有關部門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據法律社會公德調解糾紛,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三、調解糾紛應當進行登記,製作筆錄,經調解解決的糾紛,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的,應當製作書面調解協議,並適時進行回訪,就履行情況做出記錄。
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一般在一個月內調結,人民調解應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調解文書格式,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
五、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做好調解委員會組織名單、糾紛信息員名單,調解糾紛登記表、重大矛盾糾紛暨不穩定因素摸排登記表、調解卷宗、人民調解宣傳資料等文書檔案的歸檔管理工作。
六、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定期對轄區內的民間糾紛進行摸排,對排查出的糾紛落實專人進行調解,不屬於人民調解範圍或調解不成的及時上報。
七、人民調解員必須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徇私舞弊、吃請受禮,不得對當事人進行壓制、打擊報復、侮辱處罰當事人、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八、人民調解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的指導,並接受人民羣眾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