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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

鎖定
根據西塞羅的説法,裁判官(Praetor)乃是一項頭銜,把執政官叫做國家軍隊之領導人的。他認為這個字包含相同的基本部分,就像動詞praeire(praeeo: "走在前,前導,引路")。執政官指揮權的期間與職務,可以恰當地被稱為前導大權(Praetorium)。裁判官也是官職頭銜,在拉丁文當中: 而且它是名字,李維給予亞該亞人的將軍(strategus)的。
中文名
裁判官
外文名
Praetor
判    處
5000英鎊
副執政職位是
原始地第三執政官職位的一種

裁判官裁判官簡介

在英格蘭及威爾士的裁判法庭由三位太平紳士或裁判官 [1]  共同負責執行簡易過犯的懲處(或作“循簡易程序審訊”):法庭可裁決刑期在六個月以下的監禁處分。裁判法庭設有一名有法律資歷的書記,負責向法庭提出相關法例的建議。太平紳士或裁判官的人選從各個地區、各個階層挑選。所有裁判官在赴任以前及在任期間,都要接受嚴謹的訓練。裁判官是非受薪的義務工作者,但可領取車馬費及生活費。一般的非專業裁判官每年需擔任最少26節(每節半日)的服務,但亦有人在一週至少要擔任一日服務。除了非專業裁判官以外,法庭亦有小量的“區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庭)”(舊稱“受薪裁判官”),都是有法律資歷的全職裁判處成員,可以單獨審理案件而無需其他裁判官在席。“區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庭)”與一判在郡法院審理案件的“區域法院法官”並不相同,這一點很重要。
現時,裁判法院可審理輕微違紀行為,可判處5000英鎊以下的罰款及不超過12個月的監禁,佔英格蘭及威爾士北愛爾蘭超過95%的刑事案件。對於較嚴重的違紀行為,裁判官負責向皇室法庭提交公訴書。裁判官亦具有限民事司法管轄權,例如:處理發牌申請。不過根據牌照法案 (2003年),這些管轄權都已撤銷。
在法院法案 (2003年)正式執行以前,裁判官都限制在指定地區工作(參看:裁判法院委員會、案發地點、簡易法庭地區)。這規定現已變更,改為編配到各地方司法區。
太平紳士法案 (1997年)為現時太平紳士的委任訂立框架,由大法官以英女皇的名義委任;根據相同的機制,亦可用於太平紳士的撤銷。區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庭)在委任前必須要有七年的一般資歷,並由英女皇按大法官的建議而委任。

裁判官裁判官職位

副執政職位是原始地第三執政官職位的一種,而且副執政的主要職務,是執政官職務的一部份,他們根據西塞羅的説法,也被稱為正在開庭的法官judices a judicando)。副執政有時指揮國家的軍隊;而且當執政官隨大軍出征而不在時,他行使他們的職務,在城市之內。他是有座椅資格的長官,而且他有統治大權,因而所以是主要長官之一:但是他對執政官負有尊敬與服從的義務。他的官職標識是六位刀斧手lictor)。在較晚的期間,副執政僅有兩位刀斧手在羅馬。副執政職位,已最初給予先前 年份的執政官,就像出現的來自李維。L.帕皮裏烏斯是副執政,擔任執政官之後。
第一位裁判官
第一位副執政,特別地所謂,被指派在公元前356年,而且它被選出僅僅來自貴族,他們具有這項新的職務,創設作為補償的一種,對他們自己來説,因為被迫去分享執政官職位與平民。直到公元前337年,沒有平民被指派為副執政。副執政被稱作同僚執政官collega consulibus),而且被選出,以相同的主辦,在百人會議。執政官最先被選出,其次副執政。
第二位裁判官
公元前246年,另外的副執政被指派,其人的業務是去審判麻煩事件,正爭執不休的,在外國人之間,或外國人與羅馬公民之間;因此所以他被稱為外事副執政(Praetor Peregrinus)。另一位副執政於是被稱為城市副執政(Praetor Urbanus)("qui jus inter cives dicit,他的權力在人民當中裁決"),有時簡稱城市副執政與羅馬城副執政(Praetor Urbis)。這兩位副執政決定,透過抽籤,那一項職務,他們應該各別地行使。如果他們的任一人,是統率軍隊,另外一人則執行兩位的全部責任,在城市之內。有時副執政的軍事統帥大權,被延長為兩年。
城市裁判官
城市副執政,被特殊地命名為副執政,而且它是第一位,在位階中。他的責任限制他在羅馬,就像被名字所暗示的,它能夠僅僅離開城市,一次到達十天之久。它是他的責任的部份,去監督敬阿波羅神節(Ludi Apollinares)。他也是主要的長官,為了司法的審判,而且於連續副執政的諭令佈告,羅馬法(Roman Law)歸功,在絕大的程度中,它的發展與改良。

裁判官附加裁判官

當國家的領土,已延伸超過遠在意大利界限之外時,新的副執政被產生。於是兩位副執政被列入,在 公元前227年,為了西西里與薩丁尼亞的管理,而且又兩位被添加,當兩個西班牙的行省已形成時,在公元前197年。當有六位裁判官時,兩位留在城市,其它的四位則外出。元老院決定他們的行省,被分配的,在他們當中,透過抽籤。他的司法職務解除之後,在城市中,副執政通常具有行省的管理權,帶着資深裁判官的頭銜,而且有時帶着資深執政官的頭銜。盧基烏斯·科爾內利烏斯·蘇拉增加裁判官的數目至八位,凱撒提高它隨後地至十位,然後十二位,然後十四位,而且最後地至十六位。奧古斯都烏斯幾項改變之後,固定數目在十二位。在提比略的統治下,有十六位。兩位裁判官被克勞狄一世所指派,為了有關於寄託之物(Fideicommissa)的事件,當公務在法律的那個部門,已經變得相當可觀時,但是提圖斯Titus)縮減數目至一位;而且涅爾瓦增加一位裁判官,為了麻煩事件的決定,在菲斯庫斯家族與個人之間。
瑪爾庫斯·奧列裏烏斯(Marcus Aurelius),根據卡披扥裏努斯山的檔案庫(M. Ant. c10),指派一位副執政,為了麻煩事件,關於監督tutela)的問題,一定曾經發生過的,在龐波尼烏斯(Pomponius)寫下之後。[判例彙編]([PANDECTAE])。副執政的主要責任是司法的,而且它顯示出,即它被發現是需要的,時時去增加他們的數目,以及去指定他們負責審判的特殊部門。
有時候,特殊的責任已加諸在他們身上,就像在外事副執政(公元前144年)的案件中,它被元老院議決所委任,去監督某些水道修復,以及去防範水的不恰當使用。
城市副執政與外事副執政兩者,皆具有裁定權(Jus Edicendi),而且他們的職務,在這方面,並未顯現出曾經被限制,在帝國權力的建立上,雖然它一定曾經逐漸地被約束,當帝國的體制與敕令的使用,變得普通的時候。這兩位副執政之管理的界限,被城市的轄區的(Urbanae Provinciae)任期所表示。
司法的職務
副執政的主要司法職務,在民事事件中,包括在給予仲裁judex)。它是僅僅在財產之禁令的案件中,亦即他決定以即決的方法。法定程序,在副執政之前,被技術上地説成是名正言順in jure)。
犯罪審判
副執政也擔任犯罪事件的審判。這些是常期查詢Quaestiones perpetuae),或者審判,為了貪污(Repetundae),賄買官職(Ambitus),大逆(Majestas),與瀆職(Peculatus),它們,當有六位副執政時,已指派給四位,從數目中挑出。蘇拉增添至這些查詢Quaestiones),諸如謊言(Falsum),兇手與毒殺(De Sicariis et Veneficis),以及忤逆(De Parricidis)的,而且為了這目的,他增加兩位,或者根據某些記載,四位副執政,就龐波尼烏斯與其它作家的記載來説,並不同意,在這點上。在這種時機上,副執政主持,但是一個團體的法官,透過投票的多數,決定被控告者的定罪與開釋。
裁判官當他審判的時候,坐在象牙椅sella Curulis)上,在法庭中,它是法院的一部份, 它已撥給副執政以及他的陪審法官與朋友,而且與無靠背凳相反,或者部份被法官所佔的,以及其它出席的人。但是副執政能夠作許多行政上的裁斷,在法院之外,或者就像它已表達來自一樣水平e plano),或者來自地位平等ex aequo loco),它的開庭期與來自法庭之上e tribunali),或者來自地位優越ex superiore loco)相反: 舉例來説,他能夠,在確定的案件中,給予有效性至解放奴隸(manumission)的裁斷,當他是在外時,就像正在他的路途到浴室或到劇院時。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