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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權價

鎖定
一般的股票期權是指一種衍生金融工具,它對應的“基礎資產”(underlying assets,或稱“標的物資產”)是股票,可以分為買入期權(call option)和賣出期權(put option)兩種,核心是期權的行權價。期權行權價大小決定了期權的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指期權的行權價與期權基礎資產市場價格的差值),同時期權行權價也是Black Scholes模型計算期權價格(即期權費)的一個不可缺少的變量。一般的股票期權可以在期權交易所或者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是一個交易品種。
中文名
行權價
外文名
strike price
類    別
金融衍生工具
對    應
基礎資產

行權價相關問題

但作為上市公司激勵機制的股票期權來説,不同於上述一般的股票期權。這種不同性表現在:上市公司激勵機制的股票期權是單一的買入期權;上市公司對內部員工發放的股票期權是免費的;股票期權不可轉讓交易。這些不同決定了作為一種公司激勵機制的股票期權計劃,在期權行權價的設計上,更加需要解決以下問題:
授予時行權價如何設定
行權價的不同,將導致股票期權是虛值期權(out-of-the-money)、實值期權(in-the-money)還是平價期權(at-the-money),三者的區別在於期權發放時,期權本身是否有內在價值。虛值期權是指期權的行權價高於期權發放時股票的市場價,期權內在價值為負。實值期權是指期權的行權價低於期權發放時股票的市場價,期權具有內在價值。平價期權是指期權的行權價等於期權發放時股票的市場價,內在價值為零。不同的選擇,會造成期權發放時是否就有一筆收入的差別。如果把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手段,着眼於未來企業的業績和股價的上升,則期權行權價應該等於或高於現行股票市場價,期權因此成為平價期權或虛值期權。如果把股票期權作為一種福利工具或者作為管理層、員工薪酬的一個組成部分,則期權行權價應該低於現行股票市場價,也即發行實值期權給予員工。
期權行權價是否可以調整
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調整?是向上調整還是向下調整?因為當股票市場發生巨大的系統風險時,股價的暴漲或暴跌已經脱離了公司的基本面,這是非公司內部的管理層員工所能控制的,這種情況下造成已發放的期權或者帶來巨大的收益,或者變得一文不值,顯然背離了設計期權計劃的本意。這時,期權授予時規定的行權價顯得特別不合適,面臨調整的壓力。

行權價計劃目的

股票期權計劃的目的:是着眼於激勵,還是主要是福利?如果着眼於激勵,授予期權時,行權價定得高於市場價,在股票市場發生整體性波動時,調整行權價,或使行權價與整個市場(如股指)的波動掛鈎。通過管理層和員工的努力,為股東創造價值並使管理層和員工分享股東價值上升帶來的利益。如果着眼於福利,授予期權時,行權價定得低於或大大低於市場價,不論股價未來如何波動,管理層和員工都可以借股票期權計劃之名輕易獲得一筆收入。
現實中不同的國家/地區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計劃的行權價做出了不同的規定。

行權價參考對象

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第422節第(b)條第(4)規定:the option price is not less than the fair market value of the stock at the time such option is granted。翻譯過來就是,期權的行權價不得低於授權時股票的市場公允價值。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48號 [1]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十九條則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佈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佈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上市公司採用其他方法確定行權價格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定價依據及定價方式作出説明。
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上市規則中,有一章(第17章)專門論述“股份計劃”即股票期權計劃(在香港又稱為僱員認股期權計劃, employee's share option scheme),其中關於行權價的規定是:“價格不能低於期權授出日期前五個營業日內該證券平均收市價的20%,且不能低於面值。”而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的《創業板上市守則》第23章“股本證券——股份計劃”中,專門對股票期權計劃進行了規定,其中關於行權價,“計劃必須列明行使價(即行權價),行使價須至少為下列兩者中的較高者:
(1)有關證券在期權授予日(必須為營業日)的收市價,而有關收市價須以本交易所日報表所載者為準;
(2)該等證券在期權授予日前五個營業日的平均收市價,而有關收市價須以本交易所日報表所載者為準。”對於公司在創業板上市前制訂的股票期權計劃,“行使價須按公平合理的基準釐定,且不得低於該公司最近期經審計的每股有形資產淨值。”
2000年5月,香港聯交所對主板上市公司上市規則的第17章內容專門公開向社會徵詢意見,着手對股票期權計劃進行修改,有的內容放寬了(如授予期權總量等),有的內容縮緊了,其中對行權價的規定就是縮緊的:取消了20%的折扣規定,行權價採用和創業板一致的規定,即不得低於授予日收市價和授予日前五日平均收市價的較高者。
並且規定對於新上市公司,其上市前制訂的股票期權計劃的行權價,不得低於首次公開發行價格。經過一年多的諮詢討論後,上述條款於200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行權價非上市公司

由於非上市公司沒有股票二級市場可以形成股票價格,這時非上市公司如果也設計股票期權計劃,行權價就必須確定。如選擇公司經審計後的每股淨資產值;或者設計的某個加權指標。
由於很多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前制訂股票期權計劃,上市前沒有股票流通價格,往往選擇每股淨資產,由於企業這時一般是虧損的(每股公允價值為負),結果其股票期權行權價格定在1美分或者更低,也得到監管部門的註冊認可,因為行權價大於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如我國網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制訂的股票期權計劃做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