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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緣婚

鎖定
血緣婚,亦稱“血緣家庭”,原始社會中同一原始羣體內同輩男女間的集團婚。血緣婚限於在同行輩(如兄弟姐妹)間互為夫妻,排除不同行輩(如父與女、母與子、祖父與孫女、祖母與孫子)間的性關係,是人類第一個婚姻形態(制度),血緣婚形成的羣落是血緣家族,在血緣家族階段,還沒有產生氏族,是原始羣氏族公社過渡時期的婚姻家庭形態之一。學術界對血緣婚的存在有質疑。 [1] 
中文名
血緣婚
別    名
血緣家庭
定    義
原始羣向氏族公社過渡時期的婚姻家庭形態之一,原始社會中同一原始羣體內同輩男女間的集團婚

目錄

血緣婚定義

它形成於文字出現之前的若干萬年,不可能有關於血緣婚形成的文字記載,考古材料也很難直接説明血緣婚是怎樣形成的。
恩格斯根據夏威夷的親屬制度,充分肯定了這種婚姻形式在人類歷史上存在過。摩爾根在其代表作《古代社會》中也證明過這一點。

血緣婚典型式樣

這種婚姻的血緣婚時期的原始部落,互為祖父、祖母輩的兄弟姐妹成一個夫妻圈子;他們的兒女又組成另一個夫妻圈子;同樣孫子、孫女們再組成第三個夫妻圈子。具體地説,這種婚姻的典型式樣是:一羣兄弟與一羣姐妹之間互為共夫或共妻,子女自然為集羣共有,子女則“知母不知父”。男人過着多妻生活,同樣女人也過着多夫生活。關於血緣婚,中國古代文獻裏的諸多記載,如唐末李冗《獨異志》記錄的伏羲女媧兄妹結為夫妻的傳説,就是血緣婚的一個例子,由此可見,血緣婚是由久遠而漫長的雜婚制邁向夥婚制的一個過渡,是夥婚的低級階段。

血緣婚危害

由於這種婚姻形式是近親婚配、近親繁殖,後代易有遺傳病,隨着自然選擇的作用逐步為人類所認識,並逐步為人類所否定。

血緣婚法規

為了杜絕血緣婚,實行優生原則,我國的婚姻法明確規定: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血緣婚”英文翻譯是:consanguineous marriage。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