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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馬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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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馬爾制,14~19世紀奧斯曼帝國的一種封建土地賞賜佔有制,即一種封地制。
中文名
蒂馬爾制
時    代
14~19世紀
地    點
奧斯曼帝國
性    質
一種封地制,類似西歐采邑制

目錄

蒂馬爾制建立

蘇丹奧爾汗(1324~1359在位)時,已經把一部分國有土地賞賜給有功的軍人,作為服兵役的補償。蒂馬爾制源於阿拉伯伍麥葉王朝的伊克塔制和拜佔廷人的普羅尼亞(pronia)制,其性質類似西歐采邑制,但二者不盡相同。西方的軍事采邑很容易變為無條件的封建私有財產,蒂馬爾領地則長期保持了作為服兵役報酬的有條件的土地佔有性質。
蒂馬爾的立法條文在14世紀初開始制定,蘇萊曼一世時最終完成。

蒂馬爾制內容

領地根據收入的多少,通常分為兩種:年收入不足2萬阿克切(小銀幣)的稱“蒂馬爾”,其領主稱“蒂馬爾哲”(Timarci);年收入在2~10萬阿克切之間的稱“澤阿梅特”,其領主稱“扎伊姆”(Zaim)。兩者通稱“西帕希”(Sipahi,即封建騎兵),他們對領地的佔有是有條件的,除本人戰時必須應召參戰外,還根據其領地的收入提供一定數量的騎兵(傑貝利),通常每3000~5000阿克切提供1名。騎兵的馬匹、武器、糧食等均由領主供應。領主通常住在領地內,除自營一定的耕地外,還監督土地的使用和農民完納租税等。
國家對他們的領地實施嚴格的監督。領主應將領地的絕大部分分配給農民世襲耕種,不得隨意沒收;領主自己經營的土地不能超過農民的份地;領地除嚴格規定的一小部分外,均不能世襲(世襲部分仍要以服兵役為條件);領主徵收的税項是否正當以及税額的大小要受卡迪(法官)的監督。
這些規定不僅限制了領主土地的無限制地擴大,使國家有可能經常收回一部分土地重新分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調整了農民和封建領主的關係。在帝國初期,領主主要靠軍事俘獲品發財致富,並不把地產看作主要的收入來源。他們通常只限於徵收地租,起政治領主的作用。
由蒂馬爾制所提供的騎兵是帝國軍事力量的重要支柱。蒂馬爾制使國家免於負擔軍費的主要部分,並保證軍隊的迅速動員。
然而,隨着歐洲各國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發展和國力的增強,戰爭不再是奧斯曼帝國封建領主致富的主要源泉,地產的作用則日益提高。國內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使領主對金錢的貪慾日益增大,更加渴望擴大領地和增加地產收入。
16世紀末葉,蒂馬爾制開始走向解體,以前法令禁止一個人佔有幾處領地,這時已成為一紙空文。
17世紀下半葉,地產集中過程加速。領主一方面逃避兵役義務,拒絕上前線作戰;另一方面又加重農民的負擔,濫徵捐税,任意擴大自營耕地,從而激化了與農民的矛盾。

蒂馬爾制廢除

蒂馬爾制的解體,造成奧斯曼帝國軍事實力的衰落,導致帝國危機的加深。
19世紀30年代,蘇丹馬赫穆德二世正式廢除蒂馬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