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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中振興會社

鎖定
日本帝國主義掠奪中國華中經濟資源的組織。1938年11月成立。兒玉謙任總裁,資金一億日元,總部設於上海。經營的事業包括:一般礦產、煤、鹽、水產、蠶絲、交通運輸、瓦斯、電氣、水電、電訊電話及上海房地產,重點為煤鐵和交通運輸。會社成立時,原日本軍管理的8家大公司移歸其管轄。1938年設立華中礦業公司,統制鐵礦及非鐵金屬礦產的開發。1939年又設鐵道、鹽業、淮南煤礦及中華輪船公司等,統制交通運輸、煤、鹽等業。所產煤、鐵、鹽大都輸往日本。會社利用“中日合辦”的名義,允許中國資本家投資51%。誘使中國資本家與之合作。是日本帝國主義壟斷中國華中地區“統制事業”的工具。
中文名
華中振興會社
成立時間
1938年11月
總部地址
上海
分社地址
日本東京
又    稱
華中振興株式會社
子公司數量
16個

目錄

  1. 1 簡介

華中振興會社簡介

華中振興會社,又稱“華中振興株式會社”、“中支那振興株式會社”、“華中振興公司”。是日本政府籌劃設立的華中地區經濟統制機構。1938年4月30日,日本政府以81號法令頒佈了《華中振興株式會社組織法》,11月7日,華中振興會社在上海成立。
華中振興會社 華中振興會社
華中振興會社是日本在華中地區進行殖民掠奪的主要機構,總部設在上海, 分社設在日本東京,在南京杭州設立辦事處。該社本身不直接經營業務,主要在於決策、管理和協調,具體業務由其所屬的16個子公司經營。這些子公司可分為六類:
①採礦類2個:即華中礦業公司(創立於1938年4月,其資產主要是劫掠中國浙江、安徽、江蘇境內的鐵礦、螢石礦等組成)、淮南煤礦公司(成立於1939年6月,包括安徽的淮南煤礦和附近的大通煤礦);
②水電類2個:即華中水電公司(成立於1938年6月,資產由強佔上海租界以外、南京、戚墅堰、杭州、鎮江、蕪湖、安慶等地的電廠、自來水廠組成)、上海瓦斯公司;
③通訊事業類1個:即華中電氣通訊公司(公司下屬有上海國際電台、上海海岸電台、南京、蘇州、杭州電報局、上海閘北、中心區、南京等電話局,共150餘單位);
④交通運輸類5個:即上海內河輪船公司(其資產以原日清汽船株式會社為主,合併了劫奪於江蘇、浙江等地輪船公司的船隻,擁有內河小輪船及駁船等1177艘,在江、浙境內開闢內河航線90條)、華中鐵道公司(成立於1939年4月,公司設立在上海,產業包括滬寧、津浦路南段、隴海路東段、滬杭、淮南等約1200公里的鐵路線,以及吳淞、浦鎮、戚墅堰3個機車工廠和南京下關輪渡、車站、旅館等設施)、中華輪船公司(成立於1940年2月25日,其產業是由強佔招商局所屬的船舶、碼頭、倉庫,以及平安協記、華豐寶記、東亞海運等輪船公司合併組成,擁有船舶95艘,均系長江輪船)、華中都市公共汽車公司(成立於1938年11月,是由被日軍侵佔的南京、上海、杭州3市的公共交通產業為基礎組成)、華中運輸公司;
⑤紡織類1個:即華中蠶絲公司(1938年7月成立,是在被日軍侵佔上海、江蘇、浙江境內有關養蠶、繅絲場廠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
⑥其他類5個:即華中水產公司(1938年8月成立,專門從事海上捕漁和冷藏加工,擁有漁船30餘艘,在舟山設漁業基地,在南京、上海等地設魚市場)、華中鹽業公司(1939年4月成立,是在日軍侵佔的淮北鹽場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華中火柴公司(是在被日軍侵佔的上海大中華火柴公司基礎上成立的,包括上海和鎮江2廠)、上海恆產公司(成立於1938年8月,主要從事碼頭和房地產業務)和振興住宅組合等,每個公司管理若干廠礦,控制了華中淪陷區的全部工礦業。
根據日本政府制訂的該公司組織法規定,這是一家“特殊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所謂“特殊法人”,系日本政府對公司擁有直接的監督和支配權。如規定“日本政府對於華中振興公司之業務認為在國防上,以及促進華中經濟之開發,有加以統一調整必要時,得頒佈命令監督之”。“日本政府對於該公司之決議或監理事之行為,如認為有違反公司規程或有害公益時,得取消其決議或解除其理事之職務。”日本政府對該公司專門設置監理官,等等。
該公司首任總裁高島菊次郎、副總裁植場鐵三、理事伴野清、坪內直文、中山佐吉等人,均分別來自軍方和大財閥系統,可見公司是日本軍閥和財閥的一個結合體。 [1] 
華中振興會社規定,所屬各企業,中國投資百分之五十一,日本投資百分之四十九。所謂日本投資,完全是空的,往往是用軍用票公司債券之類的廢紙進行敷衍。這些企業的經營權和產品都由日方控制,而且絕大部分利潤也歸敵人所有,所以,所謂“中日合辦”,是日本侵略者壟斷中國工礦企業、利用中國的人力、物力、財力,榨取中國人民血汗的大騙局。1940年汪偽政權建立後,日偽勾結,採取了收買淪陷區人心的政策:“現在由日本軍管的公營私營工廠、礦山及商店,除敵資產業及軍事上需要等不得已的特殊情況者外,應依合理的方法,迅速謀求必要的措施,移交中華民國管理之。”這是一種騙人的花招。因為他們所説的“移交”單位,只限於“軍管理”下的工廠、礦山,而“軍管理”下的企業,絕大部分已併入“國策會社”,所剩不多。在“移交”這些企業時原主還得向敵人支付一筆可觀的“保管費”和“修理費”,所以他們交還的廠很少,直到1943年底只歸還一百七十四個。
參考資料
  • 1.    陸仰淵.配合軍事侵略的日本華中振興公司[J],民國春秋,1995(4):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