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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
(以各種類型船舶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鎖定
- 中文名
- 船舶保險
- 外文名
- Hull Insurance
船舶保險簡介
船舶保險保險標的的界定
船舶保險中船舶的定義為:能夠漂浮並航行於海洋、江河、湖泊等可通航水域的;能夠自由地、有控制地將貨物或者旅客從一個港口運往另一個港口的浮動物體。通常應滿足以下條件:浮於水面的物體;供航行使用的;機具;構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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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特點
- 承保從船舶建造下水開始,直到船舶營運、停泊到最後報廢拆除整個過程的危險。
- 承保船殼、機器、設備、燃料、供給品和有關的利益、費用、責任。
- 危險相對集中,往往發生鉅額賠款。
船舶保險保障內容
- 保障船舶的物質方面的損失
- 保障船舶的有關利益
- 船舶因事故發生導致停航、修理等導致被保險人遭受的各種利益損失列入保障。
- 船舶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
船舶保險保險責任
(該保險責任指向的為船殼保險,也就是狹義上的船舶保險) 船舶保險對因下列原因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船舶損失
- 海上風險 海上的自然災害(地震、火災、火山爆發、雷電等)和擱淺、碰撞、碰觸浮動或固定物體等事故。
- 火災或爆炸
- 來自外界的暴利盜竊或者海盜行為
- 拋棄貨物 海難發生,為了船舶安全而將船舶裝載的自有貨物拋棄時導致船舶受損。或拋棄運載貨物導致的共同海損應由船舶方分攤的損失。
- 船員的疏忽
- 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
- 船舶機件或船殼存在潛在缺陷
- 船長、船員優異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 船長、船員或領航員、修理人員及租船人的故意行為
- 任何政府當局為防止因船舶事故導致污染所採取的行動
- 第三者責任
- 被保險船舶因於其他船舶碰撞或於其他物體觸碰引起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 共同海損和救助
- 施救費用
船舶保險責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導致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 船舶不適航
-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疏忽行為
- 被保險人職責範圍內應發現的正常的磨損、鏽蝕、腐爛或保養不周、材料缺陷
- 戰爭、罷工
船舶保險保險期限
船舶保險的保險期限分為定期和航次兩種。定期的期間一般為三個月至一年。航次分兩種情況。不裝載貨物的,保險期限自起錨開始到目的港拋錨結束。裝載貨物的自起運港裝載貨物開始,到目的港卸貨完畢止;但規定自拋錨停泊到卸貨完畢不應超出30天;整個保險期間不超過90天。超出90天的雙方應以特約形式加費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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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免賠額
船舶保險的保險金額根據保險價值確定。船舶保險的保險費率根據多個因素確定。主要有:船齡、船型、船籍、種類、航行範圍、貨物、級別、船舶狀況、船隊規模、保險金額、經營管理狀況、事故損失記錄等。
船舶保險附加險
戰爭罷工險是船舶保險的附加險。該保險主要對以下原因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捕獲、扣押、扣留、羈押、沒收或封鎖
- 罷工、被迫停工
- 民變、暴動
- 任何人懷有政治動機的惡意行為
該保險對下列原因導致的損失、責任或費用不承擔賠償責任:
- 船舶的船籍國或登記國政府或地方當局採取的或命令的捕獲、扣押、扣留、羈押、沒收
- 被徵用或徵購
船舶保險參見
- 富山海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