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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額

鎖定
自留額是指預定責任限額,是原保險人對其所承保的各類保險業務,根據其危險程度、業務質量的好壞以及自身承擔責任的能力,在訂立再保險合同時,預先確定的對每一危險單位自負的責任限額。這個責任限額,在溢額再保險合同中,是以固定金額表示的。 [1] 
中文名
自留額
含    義
指預定責任限額
特    點
保險人對其所承保的各類保險業務
規    定
保險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自留額定義

對於每一危險單位或一系列危險單位的保險責任,分保雙方通過合同按照一定的計算基礎對其進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據自身償付能力所確定承擔的責任限額稱為自留額或自負責任額。

自留額分保額

自留額與分保額可以以保額為基礎計算,也可以以賠款為基礎計算。計算基礎不同,決定了再保險的方式不同。以保險金額為計算基礎的分保方式屬比例再保險,以賠款金額為基礎計算基礎的分保方式屬非比例再保險。自留額與分保額可以用百分率表示,如自留額與分保額分別佔保險金額的30%和70%;或者用絕對數表示,如超過100萬元以後的200萬元。而且根據分保雙方承受能力的大小,自留額與分保額均有一定的控制,如果保險責任超過自留額與分保額的控制線,則超過部分應由分出公司自負或另行安排分保。 [1] 

自留額法律規定

為了確保保險企業的財務穩定性及其償付能力,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將再保險安排,特別是巨災風險的處理、危險單位的劃分、自留額的大小等列為國家管理保險業的重要內容。我國《保險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公積金總和的四倍。”第一百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計算辦法和巨災風險安排計劃,應當報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1] 

自留額因素

保險人再保險人簽訂溢額再保險合同,在確定每一個危險單位的自留額時,需要考慮以下五個方面的因素:
1.保險標的損失幾率的大小與自留額的關係。即承保的保險標的損失幾率大,分保額可以大些,自留額可以小些。
2.一個危險單位保險額與自留額的關係。即承保的一個危險單位的保險金額大,屬於巨災風險或者鉅額風險,分保額相對大些,自留額相對小些。
3.承保同類保險標的的數量與自留額的關係。承保的保險標的數量多,分保額可以小些,自留額可以大些。
4.資本金公積金準備金的儲備額與自留額的關係。資本金、公積金的數額大,準備金儲備量充足,保險償付能力就大,分保額就可以小一些,自留額大一些。
5.費率要適當
參考資料
  • 1.    胡炳志,陳之楚.再保險(第二版):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