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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
鎖定
- 中文名
- 保險金額
- 外文名
- Insurance amount
- 學 科
- 經濟學
- 隸 屬
- 保險學
- 簡 稱
- 保額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簡介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財產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價值的估價和確定直接影響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價值等於保險金額是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是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是超額保險,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金額無效,惡意超額保險是欺詐行為,可能使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金額確定
(1)固定資產保險金額的確定。依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企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將固定資產投保時,其保險金額確定的方法有三:一是可以按賬面原值投保,即可以將賬面原值作為保險金額;二是由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作為保險金額;三是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即按重置重建價作為保險金額。
(2)流動資產保險金額的確定。根據《企業財產保險條款》的規定,流動資產投保時,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餘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餘額投保。就是説,流動資產投保,保險金額的確定辦法有兩種:一是以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餘額為保險金額,二是以最近賬面餘額為保險金額。
確定這個價值的標準
(2)目的地市價。所謂目的地市價是指貨物到達目的地的銷售價格,也就是到達目的地的實際成本價再加上合法的利潤。
壽險
對於補償性的保險合同,按照補償原則的要求通過損失補償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損失發生前的狀態。人壽保險是給付性的定值保險合同,不適用於保險的補償原則,傳統的人壽保險保單的保險金額就是保單的死亡給付金,因此,壽險保單保險金額的確定是非常重要的。在壽險保單中沒有任何限制保險金額的規定,也不存在對保險給付金額進行限制的保單條款,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壽險保單對保險金額的確定沒有任何限制。購買人壽保險的目的應該是通過死亡保險金的給付使被保險人的親屬和家庭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後在經濟上獲得的給付和以前保持在相仿水平。這就是確定壽險保額的原則。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是購買壽險保單的前提條件,由於可保利益是一種不確定的利益,因此要分析被保險人的提前死亡給投保人或受益人帶來的經濟影響,雖然很多情況下,這種經濟損失是無法確切進行衡量的,但是可以通過需求法和人生價值法來衡量被保險人發生提前死亡產生的經濟困難和負擔,帶來的經濟損失的嚴重程度,並且將這種損失程度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
保險金額計算
由CIF換算成CFR價:CFR=CIFx[1-保險費率x(1+加成率)
由CFR換算成CIF價:CIF=CFR/[1-保險費率x(1+加成率)
在進口業務中,按雙方簽訂的預約保險合同承擔,保險金額按進口貨物的CIF貨值計算,不另加減,保費率按“特約費率表”規定的平均費率計算;如果FOB進口貨物,則按平均運費率換算為CFR貨值後再計算保險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FOB進口貨物:保險金額=[FOB價x(1+平均運費率)]/(1-平均保險費率)
CFR進口貨物:保險金額=CFR價/(1--平均保險費率)
保險金額主要區別
1.任何保險合同,無論是人身保險還是財產保險必有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最高限額,同時也是名義上暴露在風險中的價值。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內在的價值,不一定需要約定在保險合同中。財產保險合同中,有的約定保險價值,有的約定保險價值的確定標準,也有的沒有約定保險價值——此時保險價值的確定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人身保險合同則一般不約定保險價值,因為人的生命、身體是不能以金錢來衡量的,其保險價值是無窮大的。
3.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計收保險費的依據,而保險價值是保險人判斷保險是否充足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