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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

鎖定
人身保險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的保險人在被保險人投保後,根據約定在被保險人因保單載明的意外事故、災難及年老等原因而發生死亡、疾病、傷殘、喪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時,給付一定的保險金額或年金。 [1] 
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
中文名
人身保險合同
保險標
以人的壽命和身體
範    圍
被保險人的生、死、殘疾
特    點
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人身保險合同合同解釋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殘疾、疾病險事故的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
①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範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②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③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特徵:
A、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所以對人身保險來説,只要求有無可保利益,而對可保利益並沒有金額大小的限制,與投保人有保險利益的人,依《保險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的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隊人具有保險利益。
B、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並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④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
《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力,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人身保險合同合同要素

人身保險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合同的內容三部分組成。
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
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與人身保險他發生直接、間接關係的人(含法人與自然人),包括當事人、關係人和輔助人。當事人是訂立合同、規定合同中權利與義務的主體,是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直接關係的人;關係人是與人身保險合同有經濟利益關係,而不一定直接參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的人;輔助人是協助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簽署合同、履行合同,並辦理有關保險事項的人。
當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
關係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輔助人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
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
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與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一樣,是建立合同關係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對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理解:廣義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是指人身保險合同的全部記載事項,包括合同的當事人、關係人、雙方權利義務和合同標的及保險金額等;狹義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僅是指人身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由法律確認的權利與義務。

人身保險合同合同條款

(1)不可抗辯條款
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
人壽保險合同成立二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合同。
這是一條有利於保户的規定。如果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重要事實,只能在二年內以此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或解除合同,超過兩年的可抗辯期,這個權力即告喪失。
(2)自殺條款
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自殺,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如果自殺發生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之後,保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
對於分期交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沒能按期交費,保險公司給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具體時間請見條款規定),在這段時間內保單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予負責。如超過寬限期還沒交納保費,則保單有可能失效。
(4)復效條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費致使保單失效後,二年之後,投保人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經過保險公司審查同意後,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利息,保單可恢復效力。
(5)不喪失價值條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後,保單會積存一定的責任準備金。這種準備金不因保單效力的變化而喪失其現金價值。投保人若要退保,這部分現金價值應由保險公司退還給投保人。
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
(6)誤報年齡條款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還投保人。
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可以為一人或數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在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後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領取。

人身保險合同合同區別

車上人員責任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的區別
合同對比項目
車上人員責任險
人身保險
保障對象
指定座位上的人員,為不確定的人。
一般為確定的人
事故範圍
使用車輛時,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
所有人身意外事故
賠償範圍
屬於車主需要負擔的喪葬費、傷亡賠償、醫療費和誤工費等項目。
身故、殘疾和醫療費用,部分還包括緊急救援和費用墊付等增值服務。
價格水平
司機座位每萬元約40元左右,其它座位每萬元約25元左右。
每萬元約10元左右
適合狀況
車輛經常由不同人員駕駛或搭載不同人員
車輛主要由固定幾個家庭成員使用

人身保險合同合同種類

人壽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生存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合同‌。人壽保險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齡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種類。
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基本保險責任‌,‌可附加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需要醫療或收入損失的保險責任。
以被保險人因疾病需要醫療或造成殘疾或收入損失等為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權利

保險人主權利
保險人除了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外,還具有依法拒付保險金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人不承當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過,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險費,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中,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應退還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被保險人主權利
1、決定合同效力及保險單的轉讓或質押。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險單合法轉讓的前提條件: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及其保險金額,在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將根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單進行轉讓或者質押時,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該轉讓或者質押無效。
2、指定與變更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有權指定或變更人身保險的受益人。
3、保險金受益權的復歸。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則保險金受益權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受益權實際上覆歸被保險人。如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
(1)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並沒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並沒有其他受益人。

人身保險合同合同範本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2]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3週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後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終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增加後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