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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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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權基礎》是2004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費希特。
中文名
自然法權基礎
別    名
費希特全集
作    者
費希特 [1] 
譯    者
謝地坤和程志民
出版社
商務印書館
ISBN
9787100042352 [1] 
全    稱
以知識學為原則的自然法權基礎
地    位
德國古典著作

自然法權基礎出版背景

這本德國古典著作作為世界學術名著,曾經以各種文字出版了好多次。就我個人所知,德文版共有六個:原版,上冊,耶拿萊比錫1796年;下冊,耶拿與萊比錫1797年。第二版,入伊·赫·費希特編《費希特全集》第Ⅲ卷,柏林1845年。第三版,萊比錫1908年。第四版,萊比錫1922年,入邁納“哲學叢書”,第128卷。第五版,漢堡1960年,入邁納“哲學叢書”,第256卷。第六版,入巴伐利亞科學院版《費希特全集》第Ⅰ輯,上冊入第3卷,斯圖加特1966年;下冊入第4卷,斯圖加特1970年。迻譯為其他文字的版本有:1.英文版,A.E.Kroeger譯,第一版,費拉德爾菲亞1869年;第二版,倫敦1889年;第三版,紐約1970年。M.Bauer譯,坎布里奇與紐約2000年。2.法文版,A.Renaut譯,巴黎1984年。3.意大利文版,L.Fonnesu譯,羅馬1994年。4.日文版,入《費希特全集》日文版第6卷,入間1997年。

自然法權基礎簡介

這本書是十年前由謝地坤程志民兩位同志依據巴伐利亞科學院版《費希特全集》第Ⅰ輯第3卷和第4卷分工譯出的。

自然法權基礎內容簡介

這本書的全名是《以知識學為原則的自然法權基礎》;意思是説,這是一項應用知識學原理對人類社會的法治領域所作的研究,而費希特的知識學既是一種新的形而上學,也是一種新的邏輯學,因此,要從形而上學的基礎出發讀懂這本書,肯定會有一定的困難。我經常聽到一些友人説,這本書的後半部分好懂,前半部分難懂,原因恐怕就在這裏。但是,正像我們研讀老子《道德經》時不能只看相對易懂的“德經”,而略去難懂的“道經”一樣,我們在研讀一本法權哲學古典著作時也不能只看講法權的部分,而忽略講哲學的部分。為了克服這個難題,我們不妨在讀此書以前,先讀費希特耶拿時期的通俗知識學著作,例如《論知識學概念》和《知識學新説》,使自己能夠在形而上學領域裏獲得必要的預備知識,這或許會有助於我們更深入地理解這部古典哲學論著。在我們中國的法學史和哲學史教科書裏,總是大談康德和黑格爾,而看不到費希特在法權哲學中作出的貢獻。現在,《自然法權基礎》中譯本,將有助於糾正這類紕漏。

自然法權基礎圖書目錄

導論
Ⅰ.一門實在的哲學科學應當如何與單純的形式哲學相
區分
Ⅱ.作為一門實在的哲學科學的自然法權學説尤其應當
研究什麼?
Ⅲ.關於目前的法權理論與康德的法權理論的關係
第一編 法權概念的演繹
§1.第一定理:一個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認為自身有
種自由的效用性,就不能設定自身
證明
附論
§2.系理:理性存在者這樣設定其發揮自由效用性的能力
就設定並規定了一個在自身之外的感性世界
附論
§3.第二定理:一個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認為其他有限理性
存在者有一種自由的效用性,因而也不假定在自身
之外有其他理性存在者,就不能認為自身在感性世
界中有自由的效用性
證明
附論
§4.第三定理:一個有限理性存在者不把自身設定為能與
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處於一種確定的、人們稱之為
法權關係的關係中,就不能假定在自身之外還有其
他有限理性存在者
證明
附論
本編附論
……
第二編 法權概念適用性的演繹
第三編 法權概念的系統運用;或法權學説
家庭法概論(自然法權第一附錄)
國際法和世界公民法概論(自然法權第二附錄)
譯者註釋
校者後記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