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之債
鎖定
- 中文名
- 自然之債
- 概 念
- 不受強制執行力保護的債
- 特 點
- 債權人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 分 類
- 理論上分為四類,我國兩類
基本概念
賭債為我國法律所禁止;
對超出遺產價值的自然債務,法律有規定:《繼承法》第33條(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超過訴訟時效的自然之債,法律有規定:《民法通則》138條(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民法總則》第192條第2款(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因此,我國的自然之債是指:1.超出遺產價值的自然債務;2.超過訴訟時效的自然之債。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13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阿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