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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鎖定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承擔有限清償責任的一項繼承原則。繼承人接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的同時,也繼承了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財產義務,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負有清償責任。但這一責任僅以繼承人所得遺產中的價值為限,對超出遺產價值的債務,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對繼承人自願償還的,法律不予限制。由於限定繼承比概括繼承更合理,這一原則已為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繼承立法所接受。中國繼承立法也確定了這一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1] 
中文名
限定繼承
相對概念
概括繼承
領    域
法律
淵    源
古代羅馬法

限定繼承概念定義

“限定繼承”是“概括繼承”的對稱。
限定繼承淵於古代羅馬法,現代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均採用這種繼承方式。 [2] 

限定繼承我國規定

我國繼承法明文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這樣就不需要由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如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司法實踐中,對於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 [2] 

限定繼承國外規定

日本民法規定,繼承人想進行限定繼承時,必須在知道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把遺產目錄提交家庭裁判所,作出限定繼承意見表示。
有的國家民法規定,如繼承人有隱匿遺產或在遺產清冊中有虛偽記載,則喪失限定繼承的權利,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
  • 2.    徐開墅.民商法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頁493